1. 民办学校不给买保险怎么办(不想被辞退)
与学校领导协商或去教育局投诉!
2. 民办学校不给教师买保险怎么办(不想被学校辞退)
你好 这个我还是建议你咨询下司法机关 只是民办的学校多数都是不给买三险一金的。
3. 民办学校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我可以随时离职吗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4. 民办学校怎么给员工上保险
1、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的,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就应当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2、只要你有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投诉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就会有结果的;
3、投诉时请保护好自己哦,被单位知道你投诉了,日子可就不好过了哦。
5. 为什么民办教师买保险都不准卖
不知道你说的是买还是卖......
依据教育部2015年的发文,在职教师(无论是公办,民办还是代课)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服务,包括开设有偿家教,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
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教师在业余时间从事非教育类副业,比如之前有乡村教师利用假期在外面搬砖打工的行为。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副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各个学校基于教育以及自身形象的要求,可能会对教师从事副业有种种制约。这种制约有可能是学校的,也有可能是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只要有相关规定,或者写入合同禁止从事副业的,教师就应当遵守。
另外,教师如果利用教育学生的特权,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自己所销售的产品的,属于违法(教育部明令禁止),所以一般学校都会出台规定禁止教师(公办,民办,代课都包括)从事商业行为。
6. 学生在私立学校的保险买要不要买
当然要啦
7. 民办学校今年交保险吗
根据规定
都需要交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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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现在教育局有权利要求民办学校一定要在其指定的关系户的保险公司投保吗
1.没有这样的文件和指令,相反,保监会是三令五申不能指定投保公司的。详细请参看下列保监会文件。
2.如果有这种情况,可以到保监会进行投诉。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3号)(2003-8-12)
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
三、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保险公司合法经营学平险业务。如发现保险公司有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或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向当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举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一经查实,将对违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经营学平险业务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20号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是一种保费低、保障性强的险种。学平险自开办以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变相垄断学平险业务或进行强制投保,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广大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二○○○年秋季开学在即,我会特做如下公告:
一、严禁各保险机构以任何名义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政府部门发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学平险,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学平险业务。
二、投保人投保以及选择保险机构都应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各保险机构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及其他保险业务。
三、违规竞争学平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迅速进行纠正,对于仍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保险机构,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办事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3]81号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
目前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学生平安险业务在产品设计、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现行保险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现象。为规范北京市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的开展,经请示中国保监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学校无学生平安险可保利益,不能以投保人名义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一)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只能通过投保责任险予以解决;学生平安险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其保险责任也不限于在校期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的规定,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言,是特别条款。因此对于未成年学生,即使取得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学校也不得以投保人的名义为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应当是其父母。作为投保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支付相应的保费,并按个险方式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鉴于上述原因,请各公司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现行学生平安险条款,对于条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提请总公司进行相应的条款修改,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二、各公司在开展学生平安险业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和《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及本通知规定,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学生平安险业务和学生平安险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各公司应当于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学生平安险业务的清理规范工作。届时我办将视情况就北京市学生平安险业务开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9. 我是民办学校的老师,学校给上保险,但必须有教师资格证,这合法吗
每5年注册审核一次并不是认定,可能你理解的有些出入,你在职的学校要求注册,其实是好事,我给你附上5年一审的公告,你自己去理解: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10. 法律是否有规定私立学校必须给学生上保险 急
没有。在学校学生所缴的保险称为“学平险”全名为学生平安保险。
其所缴保险也是由学样代收缴至保险公司。由于学平险是一项国家
专门为学生开发的险种,在收向保险公司收取各项费用的相对其它
人身寿险比较少;所以学平险其费用较便宜,保障相对较高。是一
种不错的保障计划.
所以学校没有义务为学生购买保险,也没有权力强迫学生购买保险。
即使学校要求学生购买“学平险”时,也要学生自愿购买。
您可以试想:大家都存在侥幸心理“我们”都“不会”得病,自然
用不到保险,所以没有“必要”认购保险。每年学校这么多学生又
可以省下几万元的保险费用。
以上如果没有您同事病情发生,学校强制你们购买保险又会有人“
投诉”。所以保险是一种使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给您带来损失降至
最小的一种途径,不是等用到或风险和疾病来临时再购买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