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属于成都市单位买的社保退休了能在双流区社保局办理退休吗
不能,办退休必须要到单位所在地,因为你的所有资料,档案和缴费情况都在成都市,你可以叫你们单位的人事部帮你办,需要的材料或身份证什么的你提供给单位人事部人员,办好退休了,你拿到退休工资卡了,你就可以去双流领退休工资了。
『贰』 成都退休人员买社保
只有农村户口才可以退,退自已交的那一部分。
『叁』 成都社保退休怎样办
成都企业职工若在市本级参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年满15年及其以上,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1、人事档案(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不需提供);
2、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单位出具介绍信到二楼9区打印);
5、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
A、《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C、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D、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E、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其它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无增发养老金的项目则不提供相关材料);
6、女职工需提供退休前连续不间断24个月注明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男职工不需提供);
7、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需提供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退休(职)审批表(正常退休人员不需提供)。
办理时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6日—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2时,下午:13时—17时)。
『肆』 成都市社保办理退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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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业职工若在市本级参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年满15年及其以上,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1、人事档案(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不需提供);
2、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单位出具介绍信到二楼9区打印);
5、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
A、《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C、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D、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E、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其它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无增发养老金的项目则不提供相关材料);
6、女职工需提供退休前连续不间断24个月注明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男职工不需提供);
7、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需提供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退休(职)审批表(正常退休人员不需提供)。
办理时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6日—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2时,下午:13时—17时)。
『伍』 成都市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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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省钱有诀窍
成都市社保局的专家何国鑫,为大家详细解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希望通过他的讲解,能够让大家对基本医疗保险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核心条款
参保人员
凡是在成都市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到成都市社保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社保局的地址位于成都市营门口立交桥二环路北一段四号。
基本手续
在此,我们主要以个人参保为例,说明需要办理的手续。
参保者需要携带身份证和工行、农行或建行三家银行中任何一家的活期存折到成都市社保局二楼B区签订个人基本医疗保险银行代扣代缴协议。
如果是初次参保,还应带上本人户口簿;而如果此前已参保,则需带上本人社保卡。
缴费标准
缴费分为两个部分,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7.5%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
自由职业者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5%缴费。退休人员本人不缴费。(截至目前,成都市采用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1584元,折合成每个月就是965元。所以,由此可以计算出自由职业者每月需缴费91.7元)
注意: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必须连续、足额上缴。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如果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应继续按年缴足15年;也可以一次性缴足15年,缴费标准为:缴费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9.5%×缴费年限×(1+7%)缴费年限。
住院费报销公式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个人应负担的自付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费用)]×[(75+年龄×0.2)÷100]
在这个计算公式中,起付标准是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9年以来所定的标准都为8084元,至今没有变过),住1级医院为5%;住2级医院为8%;住3级医院为12%。
『陆』 成都退休人员社保认证
退休人员一般都是每年三四月份年审的,可以在居住地社区去年审。
“成都市退休人员人员养老金异地年审表”在哪里下载。
登录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办事服务——表格下载——社会保险其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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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我要办理退休是在成都市社保局办理吗还是在参保区的社保局办理
办理退休,是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参加外地社保缴费,可转保至户口所在地社保,办理退休手续
『捌』 退休人员能否在成都买社保
个人参保可以分为两种: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持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养老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复印件和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中止缴费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养老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办法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玖』 成都市社保由单位买转为个人买需要哪些手续
成都市金牛区社保局或者是成都市社保局都可以办理你的社保转移。你如果想接下来在金牛区继续缴社保就直接在金牛区办理转移手续就可以了;你如果想接下来在成都市缴社保,需要先到成都市社保局办理申请再到金牛区办理转移。
离开单位后的社会保险变迁情况:
1、办理转移手续后在新单位续保(新单位在异地的需要异地社保中心的确认或者等待政策允许转入后再办理)。
2、办理转出手续后以个人身份续保(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办理)。
3、停保一段时间,以后再续保。注意:停保的次月起停止报销医药费。 因转移、转出和停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
转移手续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社保转移所需材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拾』 成都退休到哪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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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正确的做法是:把在成都市缴交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到重庆市,以后您退休时测算养老金金额时,在成都市缴交的年限和在重庆市缴交的年限是可以累加计算的。具体如何转移接续手续的相关政策如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