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连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
《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全市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8%缴纳。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调整企业缴费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由市劳动保险机构核实,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缴纳。
第九条 被拍卖、注销、兼并、转让、租贷、承包等的企业,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由接收单位负责。在上述期间已怀孕女职工失业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条件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时,企业须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四十四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队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员工晚育的,男方职工享受护理假七天。
第十一条 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生育或具有准生证流产的,享受如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由劳动保险机构按队员工本人上月实得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女职工产假天数(或男言职工护理假天数),发给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护理津贴(护理假期间的工资);
二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不超过1000元,难产的不超过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2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的,凭票据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15%,其余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的,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各项医疗补费由其所在企业按国家规定发给或报销。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应享受生育或护理保险待遇的职工,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到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和报销医疗费,并按实发给职工本人。
第四章 管理临督
第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险机构从当年实际收缴生育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管理服务费,用于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本人对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议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劳动保险机构查询;认为生育保险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诉的,必须在3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领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险机构追加全部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额2倍处以罚款,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截留或挪用职工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璀企业限期支付,并按国家规定的利息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资金流失或有非法所得的,应全部追加并入保险基金,对主要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❷ 生育保险欠费怎么办
一般来说,生育险报销条件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很多人要问了,怀孕后离职了,能自己补交生育险吗?需要提醒的是,目前来看,大部分城市的生育保险政策都不支持生育险补交,因此,生育险是不可以补交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但应注意一下几点:
1、个人是不缴纳生育保险的,而是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现在的社会保险缴纳形式主要有三种:工作单位为职工缴纳、通过所在街道办缴纳、通过银行自己缴纳。但通过街道和银行所投的社会保险是不包含生育险的,所以以这两种方式投社保的女性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2、新参保人员,在宝宝出生时缴纳五项社保不满一年的不可享受;参保人虽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但中间有间断的不可享受;即交满一年又没有间断但出现缴费额度不足现象的亦不可享受。所以怀孕后才参保的人员或怀孕后再续交保险的女性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故提醒女性朋友莫要等到怀孕了才想起交社会保险!
3、非计划内生育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生育也无权享受生育保险津贴。
城市案例
问:怀孕四个月了,上月由于公司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我的社会保险欠费中断了,可以补缴生育保险吗?
答:根据《关于同意通过补缴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甬人社发[2012]188号的规定:职工妊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位通过补缴生育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因工作单位变动,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2、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3、因经办机构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
所以您符合上述第二种补缴情形,可以要求单位向社保申报部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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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该人员生育保险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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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生育险报销条件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很多人要问了,怀孕后离职了,能自己补交生育险吗?需要提醒的是,目前来看,大部分城市的生育保险政策都不支持生育险补交,因此,生育险是不可以补交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但应注意一下几点:
1、个人是不缴纳生育保险的,而是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现在的社会保险缴纳形式主要有三种:工作单位为职工缴纳、通过所在街道办缴纳、通过银行自己缴纳。但通过街道和银行所投的社会保险是不包含生育险的,所以以这两种方式投社保的女性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2、新参保人员,在宝宝出生时缴纳五项社保不满一年的不可享受;参保人虽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但中间有间断的不可享受;即交满一年又没有间断但出现缴费额度不足现象的亦不可享受。所以怀孕后才参保的人员或怀孕后再续交保险的女性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故提醒女性朋友莫要等到怀孕了才想起交社会保险!
3、非计划内生育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生育也无权享受生育保险津贴。
城市案例
问:怀孕四个月了,上月由于公司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我的社会保险欠费中断了,可以补缴生育保险吗?
答:根据《关于同意通过补缴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甬人社发[2012]188号的规定:职工妊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位通过补缴生育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因工作单位变动,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2、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3、因经办机构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
所以您符合上述第二种补缴情形,可以要求单位向社保申报部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❹ 我是大连的,生育保险断档再补交的话还可以报销吗
不可以,我明确问过。
生育险至少是从怀孕前一个月开始缴纳,而且是连续缴纳,直到你报销全部结束后才可以。
中间断档,或者补缴完,也是不予受理的。
我是在旅顺口区这问的,估计和市内的政策应该是一样的。
❺ 你好,我在大连地区,我的保险按期交费,但因单位集体欠费,我的生育保险能不能报销,谢谢
能不能报销要分情况:
集体欠费你要看是哪种情况。
1、如果集体欠费不是通过银行统一扣费的话,你可以单独打印你自己的缴费单,把应该单位缴费的部分自己缴费,这样可以的话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
2、如果社保是通过你们公司的账户统一扣费,你们没法个人缴费,只有通过公司的账户来缴费的话,你就不能单独自己缴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和单位协商,看看单位能不能把欠费部分补上。
❻ 生育保险拖欠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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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申请劳动仲裁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公司欠缴,生育保险不能报销,公司连工资都拖欠了,肯定也没有钱支付你生育保险该报销的费用
所以,只剩下劳动仲裁可以尝试了
❼ 大连生育保险中断缴费
生育保险一般不办补缴,如果女职工在分娩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12个月(各地时间不一样),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你缴费中断了,肯定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❽ 大连市生育保险报销有时间限制吗请具体解答下,谢谢~
11月前生的,当年报销.
11月1日以后生的,次年1季度前报销
建议早点去办理,避免手续不全或社保系统不稳定等原因造成报销困难。
审核时间:每月1日至20日
审核地点:劳动保障局,职工生育险窗口;
审核所需资料:
身份证及复印件(反正面)
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需裁成原件同样大小,以下同理)
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准生证及其复印件
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盖章诊断书
出院时医院开具的医疗交费明细(不是收据,很宽的那张单子)
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复印件(必须要有,貌似生好几个孩子的就不能去报生育险了)
报销金额:
住院费用:大连市内四区包括金州、旅顺,顺产情况下报销2200元,难产包括钳引等报销3000元,剖宫产报销4000元。下属县市区住院费用减去1000元。多胞胎每多一胎多报销500元。
产前检查费用:统一为800元。
产假及津贴:顺产150天产假,难产及剖宫产165天,津贴按照单位缴纳保险时基本工资计算,比如:08年5月前生育的女职工每月津贴为1180元,5月以后生育则为1410元。
领取办法: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生育险待遇支付表(以上审核通过以后劳动保障局发放),次月1-25日在大连银行(天安大厦)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