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属于权益性投资
从监管角度来讲,由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尚未形成统一,不同类型机构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有所不同,这也导致了不同类型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及收益水平呈现显著的差异。
1.基金系现金管理类产品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市场基金对于投资组合的集中度、流动性,以及组合内金融工具的种类、期限、信用评级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整体来讲,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现金,1年以内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以及剩余期限在397天以下AA+以上的债券,不能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浮动利率债券以及所有非标资产。由于底层资产的限制以及利率下行的背景,2019年货币基金的收益率整体较低,平均收益率仅为2.54%,截至2020年4月7日,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率已跌破2%。但由于投资门槛低、流动性高、风险较低,仍然不失为一种储蓄存款的替代品,适合资金规模较小、资金闲置期限较短或流动性要求较高的个人投资者。
2.银行系现金管理类产品
对于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目前正在经历监管的转型与过渡。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的生成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随后发布的资管新规补充通知首次提出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概念,并表示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该类产品可以采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方式。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流动性,集中度,偏离度控制等方面,相对于货币基金均较为灵活。与此同时,由于摊余成本估值核算的固有特性,产品的估值相对较为稳定,与净值型产品相比更容易受到客户的青睐。因此,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增长迅速。截至2019年底,此种“类现金管理类产品”约占货币基金的70%。同时由于投资范围的限制较小,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约在3.5%。
迅速增长的规模背后,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部分现金管理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甚至只是原有资金池产品改名换姓,一旦流动性冲击爆发,会引发较严重的兑付问题。2019年底,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定义、投资管理、流动性管理要求等,并将过渡期设置为2020年末。总体来讲,最新发布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定与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标准基本一致。可以预见,未来的一年内,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底层资产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换血,收益率会出现明显的下降。此外,部分配置了非标资产的资金池类产品将不再符合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因此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会出现较大幅度收缩。
3.信托系现金管理类产品
对于信托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信托,各家信托公司对监管要求的理解程度和执行力度各有不同,也就造成了同为现金管理类信托,底层资产、集中度、投资组合久期及收益率存在很大差异的情况。总体来讲,按产品类型划分,现金管理类信托主要包括“T+N”开放式产品和中短期债券型产品。调研发现,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在投资模式上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种为纯标准化产品。底层资金投向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货币工具、债券投资基金等标准资产,具备收益稳健、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等特点。但由于未配置非标资产,收益方面受当期债券市场收益率影响较大,也较为考验投资团队的主动管理水平。今年以来,优质资产较为稀缺,且资金流动性较为充裕,发债成本走低,目前市场上该类产品的收益进入下行期,较为公允的年化收益率通常在5%以内。
第二种为处于压缩、转型中的底层含有非标成分的“资金池”类产品。预期收益率相对较高,但本质上来讲,此类产品的底层资产和管理模式与传统意义上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相去甚远,主要特征为“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对分离定价、期限错配等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实行的是控规模、缩存量,实现平稳清理的处置方式。
基于以上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的特征,建议大家在选择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时主要关注底层资产配置,资金投向是否有非标成分。目前不同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底层资产差异较大,导致实际上的风险特征也大相径庭,需要大家仔细甄别。
揭开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面纱后,大家可能发现,所谓现金管理类产品,也是千人千面,各有不同。建议大家根据需求进行配置和选择,并重点关注底层资产的实质以把控风险。对于资金规模较小的投资者,首选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对于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可选择开放式的基金、短期银行理财。对于流动性要求较低的,追求风险收益平衡的大额资金投资者,建议选择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的标准化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进行配置。
㈡ 股权类的金融产品和权益类的金融产品有什么区别
1,对应于资产负债表的不同科目里,股权类投资的标的是在所有者权益类,权益类的投资标的是在资产类(如物业收费权等);
2,一个是投股权,一个实际是投资产的收益权。
权益类金融产品:
是收益不能保证的投资,或者说没有固定收益的投资,比如股票、期货、期权,与之相反的就是固定收益产品,像债券
㈢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是多少
银行理财主要分为了五个等级: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
R1也就是常见到的低风险理财投资产品,主要投资渠道为国债、保险理财、大额存单、银行理财等低风险投资;
R2也就是常见到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也是市场银行理财的主流产品,主要投资国债、逆回购、保险理财、大额存单、银行理财、货币基金、信托等低风险、中低风险的产品;
R3等级,常见到的中等风险理财产品,增加了企业债券,还能够投资一定比例的股票、商品、外汇等,投资高波动投资的资金比例要低于30%。因为有着高波动投资产品,所以本金可能受到一定的折损;
R4等级,常见到的中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在R3等级可投资产品之上,投资高波动产品的资金比例能够超过30%。
R5等级,就是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没有任何的投资限制,甚至可以采用杠杆、分级、衍生品进行投资。
所以,投资理财最重要的就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收益目标、风险偏好、以及流动性要求的产品,选择“靠谱”有信用背书的平台。
现阶段,度小满理财APP(原网络理财)平台上就有一些包括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精选基金产品可供用户根据自己的流动性偏好、风险偏好进行选择。
如活期产品“三湘银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9%左右,随时存取,当日起息,节假日无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当日实时到账,无交易日限制,无限额限制,50万以内100%赔付;
如定期银行理财产品“振兴智慧存”,年化收益率在4.8%左右,属于银行存款产品,50万以内100%赔付,适合稳健型及以上投资者;
还有一些精选的权益类基金产品,适合能够承担一定风险,追求财富保值、增值的投资者。您可以在应用市场搜索“度小满理财APP下载链接”或者关注“度小满科技服务号(xiaomanlicai)”了解详细产品信息。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哦!
㈣ 权益类投资是指什么
权益类投资指投资于股票、股票型,指数型,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上的资产。投资这类理财产品的特点是,你拥有这类产品的所有权,但这类产品的收益不能保证的。权益类产品相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而言的。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一般是信誉卓著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的收益,也承担因投资亏损而产生的风险。
通俗地讲,证券投资基金就是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统一交给投资专家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为众多投资人谋利的一种投资工具。
㈤ 权益类投资是什么意思
购买股权,股票等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一类的投资
㈥ 银行理财监管新规下发,影响有多大
影响一:去小银行只能买国债、票据、大额存单等基础理财产品
原理:新规第十六条规定可开展风险较高的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门槛:资本净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监管评级良好、理财业务管理规范等;新规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至少三年。总体而言,要有钱、有资历、身家必须清白。
因此,新规实施后,投资人在体量较小的银行可能只能买到国债、票据、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基础理财产品。如果要购买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的综合类理财产品,就需要去大银行方可办理。大银行在资金实力、风控机制、业务水平等方面占优势,相当于是监管部门通过新规帮投资者筛选出了投资相对高风险理财产品的备选银行。
影响二:非常难以买到投资于股市的银行理财产品
原理:新规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简而言之,银行理财的资金不能投向股票市场。也就是说,新规一旦实施,普通投资人将无法买到投资股市的银行理财产品。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刀切”,使银行理财彻底与股市绝缘。因为新规第三十五条还有后半句话:“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也就是说,银行理财还是可以投股市的,只不过这部分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只面向特定客户开发: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而高资产净值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等。
影响三:难以通过选择优先级份额参加权益类产品的投资
新规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所谓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
分级产品遭禁后,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将无法通过选择不同优先级份额的方式参加权益类产品的投资。融360小编认为,此举意在降低分级理财产品中劣后级产品的风险,对于高风险偏好的银行理财投资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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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理财新规可以直接投资权益类产品吗
银行理财更严新规将出台 或设限权益类投资
资管业务监管趋严大气候下,时隔近两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文件意见征求重启,或将在近期正式面世。
2014年12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对银行理财业务做出了史上最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化解银行理财业务潜在风险,真正落实风险承担主体,直接服务实体经济,和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可以说是该意见征求稿的核心思路。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个独立信源获悉,银监会于本月在2014年意见征求稿基础上,已初步形成了新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并召集部分银行进行讨论。
目前来看,新版本调整较多,且更为严厉,尤其是对银行理财实现分类管理和禁止分级理财产品,与旧版意见征求稿差别较大。
银行资管业内多名资深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近两年来,资管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混业趋势下,资金通道丛生,边界模糊,而监管层的共识逐渐明朗,去影子银行、去通道,加强表外监管,是为愈发明确的大方向;而此前银行理财的热门话题,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和推进,则明显退出核心问题圈。
综合多名消息人士,新版意见征求稿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和方向;不过最终版本仍可能存在变数。
拟对银行理财分综合类和基础类
第一,在2014年意见征求稿上新增一点,拟对银行理财业务资质进行分类,分综合类和基础类两大类。基础类的银行,理财业务将不能投资非标和权益类资产。银行资本金将是划分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很多体量很小的银行,其理财业务开展将受到很大限制。不过,由于划分标准究竟有多严格,未解,因此中小银行将在多大程度受到影响,无法预测和评估。
另外,有消息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监管层也在考虑对银行理财投资权益类资产,设置和“非标”投资相类似的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现有的管理办法,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其额度上限取“银行上一年度经审计后总资本的4%”和“银行理财总投资35%”的孰低者。如果要落实权益类投资的比例限制,则监管层需要像对“非标”一样,对权益类投资做出明确定义。
“非标”投资拟不得对接资管计划
第二,就非标资产投资方面,新版意见征求稿中,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计划,而不能对接资管计划。不允许多层通道嵌套。鼓励银行理财发行一对一非标产品(无期限错配)。
目前,银行理财投资“非标”嵌套2到3个计划类通道,属于普遍现象;而非标资产配置在资产池中以拉高理财产品收益,更是普遍做法,因此该条规定虽不至于大大出乎业界意料,但也可预见引发不小变化。
其实,在2014年的意见征求稿中,就已经有相关内容引导银行理财关于非标的投资。其中规定,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中的“非标”资产需回表核算,但无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的“非标”无须回表,允许净值型产品的30%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且无须回表核算。
拟禁止银行分级理财产品
第三,新版意见征求稿中禁止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而2014年版本对分级产品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和相关的详细规定。
根据2014年的意见征求稿,分级产品指的是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理财产品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理财产品。
彼时,旧版意见征求稿中,对分级产品做出了包括产品设计原则、优先劣后比例、募资对象和投资标的等详细要求。值得一提的是,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优先级资金投资其他分级资管产品并不在银行理财分级产品之列。
另外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结构化理财产品,根据2014年版本的定义,是指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与剩余本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
简言之,分级产品主要是从资金端来看,结构化产品主要是从资产投资端的角度来看。
5月初,21世纪经济报道就曾报道,银监会窗口指导城商行和农商行停止新发分级理财产品,对于已经发行的,到期后不能再发。有银行资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分级理财产品通过分层设计,容易为劣后资金输送利益。在反腐大背景下,近年来,多数银行对发行该类产品已经非常谨慎。
不过,值得说明的是,以上内容仅是此次调整的可能方向,正式文件定稿仍存在变数。
㈧ 法律是否规定理财产品不准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8)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限制扩展阅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