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第十九条对于应当经审批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销售前将审批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保监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产品审批申请材料后,应当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申报的产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产品属于备案范围的,中国保监会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重新报送备案。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在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产品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产品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
决定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保监会文告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定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审批产品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专家评审时间和听证时间不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内计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产品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撤回产品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产品审批申请的审查,并将产品审批申请材料退回保险公司。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产品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对申报产品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保险公司撤回产品审批申请的,产品审批期限自中国保监会收到修改后的审批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对于未获批准的产品,可以在修改后重新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对于备案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通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⑵ 收到保单后,保险合同还可以做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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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在保险期间内,有些事项难免会发生变化,投保人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保单合同项目变更手续。一般保单变更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包括投保人变更;
2. 收费地址、收费方式、交费年期的变更。
3. 保险金额的变更,主要包括减额交清、主险保险金额减少等。
4. 附加险的变更,主要包括附加短期险的增加或新增、附加长期险的新增。
5. 其他事项的变更,如:保单迁移、文字错误更正等。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办理保险单变更的手续一般流程是:报备、提交申请,最后经过公司审核即可。
⑶ 保险公司间接营销渠道具体方法
所谓间接渠道是指通过与外部合作的途径进行保险产品的营销的,即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和资本运营方面,保险产品的销售则交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它与制造业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相类似,是将“分工”理念引入保险公司的营销活动。这是保险市场发育与发展的趋势,在国外也已经有了广泛的实践。在成熟的保险市场,其主体由三部分组成: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与客户。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为投保人充当顾问的保险经纪;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的公估。在整个保险行业上,保险公司、代理与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各司其职。保险公司的业务重点在精算、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资金管理、资产增值方面;而中介机构则主要把精力集中在保险产品营销、公司员工素质建设、客户网络建立等方面。据有关资料表明,在保险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60%以上的财险业务以及40%的寿险业务是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的。在间接营销渠道模式下,保险公司不再直接对客户销售产品,而将这一部分业务交给了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处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它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来往、保险业务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能力和信誉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有取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信任,保险公司才能放心的将业务交给他,被保险人也才能放心地投保。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来说,它分担了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要从保险公司处收取手续费,分享保险风险转移前端环节和保险风险发生处理环节的专业服务利益;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能降低营销成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的领域;另一方面,可以将公司的精力更多地集中于风险处置及资产管理方面,以便提高来源于这两大领域的收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还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业务来源;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保险公司扬长避短,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而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也会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由此可见,间接渠道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一大批合格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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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人身保险产品报备备案
近期,我会收到你公司报送的“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我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你公司“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报备材料中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无总精算师签字,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针对你公司未严格履行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出现违反、规避监管规定等问题,我会不予备案上述产品。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监管政策、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我会将视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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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险公司变更哪些事项应该报备保监会
变更法人股东、注册资金高管都需要
⑹ 银行保险销售渠道和其他保险销售渠道的区别
保险销售渠道目前主要有,银行中介渠道,个人代理渠道,和团体业务。
银行销售渠道,顾名思义,就是以银行作为中介,并通过银行柜面向客户销售保险的一种方式。银行柜面人员需要定期接受保险公司相关培训,并获得保险销售资格 ,其销售保险类型多为分红储蓄类。
个人代理渠道,即平时最近常见到的保险业务员挨家挨户卖保险,这种是通过已取得保险代理与销售资格的业务人员,个人代理保险产品并开展销售的一种渠道,所以他们也称为代理人。
团体业务,即所说的团险,主要面向各企业法人,可以通过团体保险以解决公司=企业员工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问题。投保人主要为法人和雇主。
⑺ 平安保险业务销售渠道
就是电话销售,说白了就是公司提供一串客户电话,让你打电话过去推销保险产品。分为IB(呼入)和OB(呼出),平安有强大的后援中心,在上海张江,新渠道业务以车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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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险公司备案怎么处理
事后也可以报警,交警受理后,一般会出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这样保险公司就能赔偿了。
前提是能提供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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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