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温州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1年内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个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出院记录或者医疗证明;
(四)医疗费用收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职工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补助时,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发的配偶失业证明(失业证明),或者在户籍所在地就业证明配偶本人的承诺书,受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1)生育保险申请表温州扩展阅读:
按照《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在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改道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生存状态。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招收、调进的职工,在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时,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者早产7个月以下的,享受98天的生育补贴;
(二)终止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不满7个月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因宫外孕终止妊娠不满4个月或者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时施行剖宫产、产钳分娩、胎儿头部抽吸、臀部牵引的,增加15天的生育补贴;
(二)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国家调整产假期限的,上述天数相应调整。
Ⅱ 温州社保生育报销表格
在丽水社保是报不来的,你可以在温州社保处的生育窗口报销,一般由公司出面报销。需提供的材料有:
准生证,出生证,出院小结(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大人那张),结算表格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Ⅲ 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温州生育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出生证明、医疗费明细、病历、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去报销公司当月的税单、劳动合同。还要准备复印件一份。
产后三个月内去社保局领取《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单》。
不过还是建议您拨打社保中心电话12333咨询一下,他们会告知您最详细的、最准确的答案的。
Ⅳ 2019年温州市最新的生育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温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指南,工作限时为6个工作日。
温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5)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温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在温州市社保中心参保的缴费满12个月的单位在职人员。
温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或医疗证明书;
5、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填写《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盖章后连同材料提交给业务管理员;
2、由业务管理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开具《生育保险回执》;
4、经业务管理员审核,科长复核;
5、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回执》到业务管理员处领取《核定单》及相关材料到指定银行窗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注意事项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温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Ⅳ 温州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按照《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贴:
(一)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国家调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5)生育保险申请表温州扩展阅读: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1年内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者医疗证明书;
(四)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偶未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在家务农证明、配偶本人未就业承诺书。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参考资料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