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利息支出的规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利息支出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特殊规定
(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文有如下规定: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312号文有如下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1、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财会[2006]18号文规定,企业借款构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2、沪国税所[2009]31号文补充规定如下:对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由实际使用借款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具体包括: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的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相关凭证。
③ 购买理财产品支付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税前扣除项目必须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发票是支付的费用的合法有效的凭证。
④ 理财收益如何缴纳税款
1、按照国家规定,目前市场上很多投资品种,哪些是不需要纳税的?能否举例说明?
国债:我国税法规定,国债收入免税。综合免税因素,其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受到众多投资者青睐。
基金: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形式出现,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银行理财产品:由于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银行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信托产品:暂无征税规定。
保险:我国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买卖股票:财政部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标准。
2、按照国家规定,目前市场上很多投资品种,哪些是需要纳税的?能否举例说明?这些品种的税收如何计算?
银行存款: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银行代扣代缴。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由兑付机构在兑付利息时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转让价差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公司在发放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50%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作为普通投资者,有哪些方式手段,可以合理避税?可以举例说明?
对于普通投资者,资产配置中低风险投资产品的选择可以倾向于国家明文规定免税的国债产品,或者暂无征税规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及信托产品。
如:近期建行推出的2007年度第三期利得盈理财产品的年预期收益率为3.45%,期限一年。相比目前一年银行普通存款利率为2.52%,扣除20% 所得税后收益为2.016%,与理财产品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至于基金,没有起到避税的目的,因为其自身得到股票分红、债券利息时候已经缴税,但是由于其风险分散的产品性质,决定了其较高的投资价值。
4、假设一位本地居民,今年工资总收入6万元,房屋租金年收入3万元,房屋买卖今年初赚了20万元,股市炒新股赚取5万元,股市炒股票赚取3万元,购买指数基金账面营收3万元(没有赎回),企业债券到期盈收5000元,摸彩票共计中了5000元,银行存款扣除利息税之后的年利息为2万元(依然存在银行),银行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底收益1万元。
请问这个居民今年如何缴纳个税?又如何合理的避税,可以降低缴税金额?
工资总收入6万:如该居民每月4000,年终奖12000.
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应纳税所得额2400,适用15%税率,125速算扣除数,得到每月纳税=(4000-1600)×15%-125=235.
年终奖所得:先除以12,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再以这个税率计算纳税,12000/12=10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得到每月纳税=12000×10%-25=1175.
综上所述,年总纳税=235×12+1175=3995.
租金年收入3万元,平均每月2500元:
个人出租房屋以1个月取得的收入为1次,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收入减去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税率为10%.费用扣除内容包括: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租金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可以从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的各项税金、教育费附加-每月最高800元的修缮费用-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营业税=2500×3%×12=75×12=900
个人所得税=(2500-75-800)×10%×12=1950
房屋买卖赚20万: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该居民转让住房满足计税要求,则个人所得税=20×20%=4万。
炒新股、炒股票、银行理财产品、买基金均不纳税。
企业债券盈利5000元:
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1000元。
中彩票5000元:
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项目。根据规定,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其与纳税相关的个人基础信息。这里指的“年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无论是应纳税所得还是免税所得,只要总所得超过12万,都应该将所有11项所得依法申报。
实行申报机制之后,有许多纳税人就开始关注起了避税问题,以下几点可作为该居民避税考虑: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可以将定期银行存款转换为国债或银行理财产品来避税以增加投资收益。
2.利用公积金: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3.均衡地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时,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会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
4.充分利用税法中费用扣除的规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义务。例如,该居民个人出租住房的房屋修缮费可以作为房租收入的扣除项目,每月以每次 800元为限扣除,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5.受近年来政府打压房地产的影响,个人住房转让纳税不可避免,因此尽量不要让这房产的增值部分变现,如果需要资金,可以考虑选择用财产作抵押进行信贷融资。
⑤ 投资收益在税前扣除
看是那类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公开发行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以及不征税收入,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其实说税前扣除不够准确,应该是不计征所得税或者说是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
⑥ 投资收益税前扣除比例多少
投资收益税前扣除是什么概念?
确认投资收益后,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一致或低于被投资方税率,那么投资收益全额是在税前扣除的,因为子公司的分红就是税后利润,不可能让你交两次所得税。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你所提到的投资收益税前比例我还真不会解释,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你。
⑦ 企业股票投资收益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股票负收益不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应在以后年度的计算投资收益中抵补。
⑧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所得税前列支吗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属于投资行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⑨ 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⑩ 从具体业务看 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曾投资于某县卫星纸箱厂,投资额占该厂全部股份的40%,我公司对此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2年,卫星纸箱厂发生年度亏损,亏损12万元。为此,我公司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减记“投资收益”4.8万元。这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但我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进行纳税调整,认为这4.8万元的投资损失不应税前扣除。请问:这项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卫星纸箱厂发生的亏损,应由卫星纸箱厂就地结转弥补,你公司按财会制度规定调减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失,减少了你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按规定进行税前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尽管你公司是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当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时,仍要以税收规定为准计算调整你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