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的流程
申请条件
(一)具备保险兼业代理的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
(四)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一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均应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人。
(五)一级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内部具有对保险代理业务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且无严重的市场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培训制度,具有相应的培训能力。
(七)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每个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均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代理业务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
所需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可以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设施及电子化管理情况说明。
(七)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的清单和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八)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九)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
『贰』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需要什么证件,需要多少钱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事宜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兼业代理机构办理换证事宜,申请换证时应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的报告;
(二)换证申报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五)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若遗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六)最近一期佣金税务发票及业务结算表。
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到期,未按期办理换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自动失效,各保险公司不得继续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需继续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我局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业代理资格核准问题
保险公司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寿险产品、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需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监局将对该类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并进行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申请相互兼业代理的,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精神,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有关保险公司应当在总公司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含到期未申领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2、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受理单位:当地省保监局
『叁』 保险兼业代理证怎么办理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事宜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3)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扩展阅读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二、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第十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肆』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采取
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种类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两类。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我国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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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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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