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二条 试车责任
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贰』 工程保险险种包括哪些
安装工程保险有如下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属建筑项目。 2.安装工程的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安装工程保险的可保标的,通常也包括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其中物质损失部分即分为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承包人的机器设备、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安装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等五项,各项标的均需明确保险金额;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项目与建筑工程保险相似。 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主要有:①安装项目。对土木建筑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及清理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②试车为一个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③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④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⑤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⑥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科技工程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面向的是现代海洋石油工业,它承保从勘探到建成、生产整个开发过程中的风险,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包人均可投保该险种。
『叁』 建筑工程保险与安装工程保险有何区别
1、保障范围不同: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针对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工业设备及管道等往往也涵盖在安装工程的范围内。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2、风险开始时间不同:
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
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
(3)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阅读:
安装工程保险主要是指设备的安装,主体机构工程已经完毕,这样适用安装工程保险条款。在一份建筑施工合同中设备安装费用占到合同金额的60%以上时用安装工程保险条款,没有占到这个比例一般用建筑工程保险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肆』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包含哪些
1、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2、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3、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购买保险的规定。可由发包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投保;“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由施工方投保。
(4)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点:
1、保障的综合性
建筑工程的物质损失可以承保,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可以承保,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质损失可以扩展,保证期内的物质损失可以扩展,施工机具损失可以扩展,还有如交叉责任清除残骸费用,错误和遗漏等责任都可以进行扩展承保。
2、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一个建筑工程造价越大涉及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越多,有关各方都可以作为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总承包商,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和分包人,设计方和工程设备提供方等等。
3、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
不同种类的工程施工期限是不一样的,比如小区楼房工期一般半年到三年,一条高速公路的工期一般两年到五年,而完工时间无法保证也是工程保险的一个特点。上面所说的一年三年都是工程方的预计完工期限,但实际上一般工程都会延期完工,
延期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遭遇保险事故后需要重新建造,工程资金断裂而无法继续作业,行政处罚而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等等,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延期。
4、保险金额的变动性
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以及建筑材料的不断投入而逐渐增加的,工程完工时达到保险金额的最高值,所以建筑工程保险的风险是随着工程进度增加而不断增加的。
5、广泛采用招投标方式
工程项目的保险可分为两种方式进行保险投标,一是企业向保险公司采购,二是企业选定一家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公司,然后由其负责全部保险采购及后续服务事宜,当然,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
『伍』 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一般包括: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第三方责任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进行赔偿或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进行给付的一种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弥补第三者的损失,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内容,建筑工程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一、责任范围
(一)
在本保险期限内,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
因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
损失
”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
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也可负责赔偿;
(三)
本公司对第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
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
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
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
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
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
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
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
机械装置失灵造
成的本身损失;
(五)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六)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
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
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九)
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
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十)
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
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的损失。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一、责任范围
(一)
在本保险期限内,
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
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三)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
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
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
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
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
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三)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
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四)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
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
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五)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六)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
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
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
谋反、
政变引起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
用;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
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柒』 安装工程保险和建筑工程保险有什么不同
一、范围不同
1、安装工程保险:承保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2、建筑工程保险:承保对外工程。承保对象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
二、特点不同
1、安装工程保险:以安装项目为主体的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虽然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需要进行一定范围及一定程度的土木建筑,但安装工程保险承保的安装项目始终在投保工程建设中占主体地位。
2、建筑工程保险:所有人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负责设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以钥匙交货方式将完工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
三、项目不同
1、安装工程保险:安装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也包括物质损失,特种风险赔偿,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
2、建筑工程保险:建筑用的机器设备,包括施工用的各种机器如起重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汽车;各种设备如水泥搅拌设备、临时供水及供电设备、传送装置、脚手架等,均可投保。
『捌』 安装工程保险责任范围
工程保险责任范围首先你这个安装工程一定要保证人工的功能的人身安全,还有他的意外保险也是在里面的,还有个就是工程的质量,这是最基本的
『玖』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区别是什么
一、保障范围不同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针对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工业设备及管道等往往也涵盖在安装工程的范围内。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等分部工程)的保险。 主要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二、风险开始时间不同
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所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险部分是没有的。
三、风险的成因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四、风险损失率不同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1/3左右,而且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五、除外责任方面,二者也有不同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部分)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部分)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拾』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赔偿处理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十五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