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销售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就可以,至于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没有限制
2. 非保险金融产品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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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保险业内非法集资案件,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一般非法集资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非法集资黄金三要素:“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允诺高额回报;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正确的保险理念: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1)“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2)风险识别五步法,即“想、验、看、转、电”。一想。购买前要多思量,馅饼真能天上来?高收益有高风险,投资箴言不能忘。二验。身份证明要查验,公司是否有授权。能人销售要警惕,虚假承诺话连篇。三看。合同文本认真翻,切莫混淆鸡与蛋。风险提示不可缺,加粗显示仔细看。四转。正规机构转资金,单据看后再保管。账户不符拒交款,现金交纳最危险。五电。过程之中疑问现,随时可以来致电。官网电话最靠谱,提高警惕防被骗。
3. 如何看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
保监会称,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从而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新规定要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四是增加对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时要实施有效的风险隔离。五是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所以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违规的
4. 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造成了什么影响
你所说的是“银保业务”,就是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来销售保险。这种业务是得到保监会和银监会批准的,所以银行代理出售保险本身是不违规的。
但是保监会和银监会都已下令,禁止保险公司再派人到银行网点驻点来销售保单,而应该由获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来从事这个业务。如果你看到的在银行从事保单销售的人员是声明人寿派去的,那这样的行为是违规的。
银保业务在国内出现的时间并不长,曾因为中国老百姓对银行固有的信任而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无耻的保险公司和无良的保险从业人员利用于此而大肆欺诈。比如保险公司的驻点人员都和银行工作人员穿一样的服饰,也根本不主动介绍自己的身份,很容易导致客户误将他们视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又比如,不跟客户说明这是保险,而是以”银行理财产品“,”存款送保险“这样的名义向客户推荐;也根本不和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特点,比如提前支取会导致损失,等等;再比如,用储蓄上的一些概念来描述保险,比如”本金“,”利息“,刻意混淆保险和存款之间的区别。而银行为了保险公司的返佣,往往也对保险驻点人员的欺诈营销选择性失明。现如今银保已经成为保险欺诈销售的重灾区,中国老百姓多年来累积起来的对银行的信任开始出现崩塌,而本就名声不太好的保险行业更因此为人唾弃。监管层对此也出过一些整顿措施,天津市邮储银行就因为银保业务混乱而受到保监会银监会的重罚。但是鉴于中国普通老百姓对商业保险了解的不足,以及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大银行)的影响力的存在,欺诈销售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整顿银保业务任重道远。
5. 保险业务员卖不出保险怎么办
如今社会大环境的改变,人们的就业观念也随之变化,每个人都在不断地尝试寻找自己的位置。保险业务员由于内在或外在的原因,会离开目前自己所供职的保险公司,甚至脱离保险行业。 但这并不等于说原来买的保险就没人管了。尽管与您直接联系的人是保险营销员,但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您与保险公司,它的履行与否并不因保险代理人的存在与离开而有所改变。 而且,保险公司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孤儿保单”的管理,孤儿保单是指保单或保单持有人得不到保险业务员主动积极的售后服务。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统计和处理孤儿保单的部门,负责收取续期保费,帮助客户变更保险合同,协助客户维护保单和理赔。一个卓有信誉的保险公司会将“孤儿保单”妥善安排的,所以不必担心因业务员的流动而使保单效力受到影响的问题。
6. 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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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另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