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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28 02:46:41

A. 宁波市女职工产假如何规定

问:答: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期假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6.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8.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9.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后期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B.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第七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原产假工资);
2、一次性营养费;
3、医疗费用补偿。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女职工本缴费工资计发,如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一次性营养费,其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地当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发给。
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女职工生育所需要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及难产、平产等不同情况,通过测算后统一确定。超出劳保医疗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用药不予支付。
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生育女职工所在的企业,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由企业代发给生育女职工,企业在发放时不得低于拨付标准。

C. 请问宁波市对生育保险报销的详情是怎样规定的

申报条件
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参加生养基金统筹的企业;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
3、生育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两份);
5、宁波市统一收款收据。

D. 宁波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申报条件: 1、参加生养基金统筹的企业;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 3、生育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两份...); 5、宁波市统一收款收据。

E.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养老保险
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8]269号)
2、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宁劳福字[1999]18号)
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1号)医疗保险
1、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2003]111号)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doc工伤保险
1、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2、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3、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苏劳社法[2005]3号)
4、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管函[2003]1号)
5、工伤保险基本知识生育保险
1、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劳社医〔2006〕2号)
2、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4〕9号)
3、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4]3号)
4、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5]1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17号)
4、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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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宁波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宁波生育保险报销参考如下:

一、准备材料
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填写《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未就业配偶单位提交《宁波市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就业情况表》一式二份,加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机构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一孩生殖健康证》或《再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总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

二、相关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休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G. 2019年宁波生育险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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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生育险待遇不受户籍限制,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2016-2017年宁波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标准,报销材料/时间及范围》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宁波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标准
1、参保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
顺便提醒一下,需要在产后6个月以内申报,否则就不受理了。
另外,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审核通过以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审核通过以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以上都是所在单位的人员办理的,不需要本人去。
报销材料/时间及范围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H. 关于宁波生育保险与国家生育津贴的规定是什么

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满3个月仅是最低的条件要求,并非只要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满3个月即可不再继续缴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连续不间断缴费。如果用人单位为一职工缴费满3个月以后,在职工仍然在职的情况下中断为其缴费,则用人单位就没有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职工生育后,其生育待遇即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和职工产假期限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后,再由社保机构按标准结算给用人单位。

I.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可以!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报销。
《根据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137号)、《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0个月;
(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前(不包括生育当月)连续缴纳生育报保险满10个月,中间不能中断,报销时还必须在保状态,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异地生育的请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符合生育保险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生育的,待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本人和生育女职工身份证件、户口簿、《生殖健康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包括孕检和生产时)、住院医院的出院小结或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二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收款凭证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和定额的生育医疗费结算。
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
(1)当地县级以上卫生局或妇幼保健院出具财政生育补助,若未享受的提供其不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条件相关文件复印件或写份未享受财政补助详细说明证明并加盖公章。一般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在当地都可以享受财政生育补助。
(2)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型农村合作分娩补助证明。具体也可以咨询社保热线。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J. 2019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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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有这个规定的,我在网上看到江苏省的规定的,而且我有个农村的亲戚已经在南京报销过了(这个50%不是生育费用的50%,而且是按正常报销标准的50%)
2、宁波就不知道了,你可以拨打你当地的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咨询。
补充:
3、《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06〕137号)

你仔细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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