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外保险代理人发展状况如何
国外保险代理人已经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已发展成为一项非常成熟的产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下是部分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状况:英国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影响最大,保险代理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代理公司却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代理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保险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 德国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代理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代理人总数为3000多人,50%-60%的业务量是由保险经纪人带来的。美国 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圆,居世界首位。保险代理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达信和怡安两家全世界最大的经纪公司都来源于美国。
㈡ 英国保险公司保险的基本途径领域和模式有哪些
这是寿险的几个险种 不知是不是你想要找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呵呵
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寿险产品
1.去世过早类保险(Dying too soon)。该类保险的特点是核保和理赔程序简单,只需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进行正确评估,其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吸烟情况厘订的。
(1)定期寿险。由企业付费,确定退休年龄。
(2)终生寿险。这种保险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都给付保险金,而且这笔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享受免税优待,因此,该险种很受老年人欢迎。
(3)混合寿险。这个险种灵活性较强,但付费较多,多用于按揭抵押。因为英国有65%的房地产为个人拥有,这些人都是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地产的,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可用这笔保险金继续付房费。
2.生病或残疾类保险(Becoming ill or disabled)。这类保险推出不到10年,深受顾客的欢迎,因为它是在被保险人还活着时便可享受的一类保险。它根据被保险人疾病的诊断结果支付保险金。这类保险具有三种保障作用
(1)对因疾病或残疾而不能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进行补偿。
(2)具有储蓄功能,在被保险人得重病后,其保险金可以用来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3)具有豁免保费,即满足被保险人生病时需要继续储蓄的功能。这主要是针对个人养老金而言的,被保险人因生病不能工作后,可通过这笔个人投资由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费用。
3.活得太久类保险(Living too long)。该类保险具有强制性,规定平均每个人要购买4―5万镑的养老金。购买该类保险的人一般身体状况都比较好,因此不需要核保,其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确定的,不需考虑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
(1)年金保险。这个险种的特点是每年将资金运作起来,使其不断增值。
(2)养老金保险。英国的养老金保险包括三部分:
第一,国家养老金,由基本数和额外收入构成。基本数的多少是以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为标准,根据国民保险费分配方案确定的,英国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65 岁,女60岁,被保险人在满65岁退休后,每月可领取64.70英镑的养老金。额外收入的多少与被保险人为国家工作年限的长短有关,被保险人为国家工作 40年即有20%的额外收入。这部分养老金由国家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
第二,职业养老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纳。雇员交纳的比例一般为工资的5%一9%。这部分资金由第三者负责运营。
第三,个人养老金,由被保险人自愿投保。主要投保对象是私有企业和没有公司养老金计划的企业。
(3)长期照顾保险。这是从美国引进的一个险种,其投保对象主要是年老、病重、需要长期得到照顾的人。
㈢ 英国保险中介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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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历来是华人移居的热门地区,其良好的社会福利体系、教育水平以及150多个国家免签的身份尤其吸引中国大陆人士。香港华祺公司根据多年行业经验,总结了移民香港的八大理由:
一、自由经济体系
香港连续九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在2012年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显示,香港排名第九,在亚洲仅次于新加坡(世界排名第二)。此外,香港拥有庞大的财政储备和外汇储备,无实施外汇及现金提现管制,资金可自由进出和提现,施行低税率的简明税制。同时,银行业和金融保险业发达,世界许多著名的银行在香港都设有分支机构。因此,香港是吸引外来直接投资的最佳的地区之一。
二、独立的政治体系
1997年,香港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政府实施务实、灵活的发展方针、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
三、自由的出入境管理
居留获批淮后,当局签发居留证和居民临时身份证,凭证可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持香港身份证满七年,即成为香港永久居民。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可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凭特区护照可免签进入12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英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等欧美发达国家,轻松进入欧美等国留学与做生意。
四、高素质和世界承认的学历
香港的学校一直沿用西方的教育模式,学校实施中英文双语教育,学生从幼稚园已经开始学习英文。各大学府林立,其中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学府教育质素均得到世界公认。香港实行九年中英文免费义务教育,学生每学期仅需缴纳书杂费便可就读香港中小学。近年来,随着移民香港的人数增多,政府还陆续开办移民学生适应班,方便新移民能尽快适应香港的生活。
五、完善的社会福利
香港的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系统完善,公立医院对广大市民开放,门诊和住院费全免。在成为永久居民后,还享有失业救济金、退休金和老人生活金等社会福利。
六、宽松的人口政策
香港政府从未制定限制生育政策,只要是合法居留,孕妇在香港生育,小孩出生后立即获得香港永久身份,并享受香港的儿童福利。
七、便利的交通
香港的海陆空交通十分便捷,拥有亚洲著名的维多利亚港和赤立角国际机场,每天都有数十班航班穿梭于各大洲之间,是世界上最繁忙的国际机场之一。铁路、公路、海路全面连接珠三角地区,给投资者极大的便利。
八、允许保留原居住国身份
香港政府从未要求获淮居留人士取消原居住国民身份,在获淮香港居留后仍可保留原居住国民的身份。
㈣ 美国保险代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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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代理人已经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已发展成为一项非常成熟的产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下是部分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状况:英国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影响最大,保险代理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代理公司却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代理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保险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德国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代理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代理人总数为3000多人,50%-60%的业务量是由保险经纪人带来的。美国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圆,居世界首位。保险代理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达信和怡安两家全世界最大的经纪公司都来源于美国。
㈤ 英国保险中介的两极化原则
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其保险中介人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1,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典型特点是以保险经纪人为中心。由于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最古老、最发达的国家,国民的风险观念和保险意识强,在英国立法及国民习惯等的影响下,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产生,进而形成了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人模式。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最为完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巨大。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保险代理人充当了寿险市场上的主要角色,而在非寿险领域,则是保险经纪人控制了约2/3的市场,尤其是再保险业务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保险经纪人在运作。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保险经纪人只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而保险代理人则只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宏观监管力度不同。英国的法律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最为严格,适用的法律主要有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 (注册)法》、《保险经纪人行为法》、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及《金融服务法》等,其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职业行为、授权范围等有详尽的规定。对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则相对而言较为宽松,例如无特别的规定限制寿险代理人销售非寿险产品等。另外,保险公估业务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而受一般的代理法管制。
4.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且行业自律组织分工较细。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其监管机构侧重于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而对劳合社则依据专门立法赋予其自律的权利。保险经纪人协会不仅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还代表保险经纪人参与同政府、其它保险组织及商业机构进行的谈判。此外,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分开,保险公估人则由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监督管理。
㈥ 在国外的保险代理人也是要招人吗也是金字塔模式吗
任何政府或公司都是你所说的金字塔模式,而且是正金字塔,不是倒金字塔的模式,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是产销分离,生产出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来,而销售保险产品,主要由许多通路进行,比如:超市收银台,邮局,银行,网络等,拿张投保单,填一下,交给收银台,刷个卡,给个复印件就行了,很方便!但这些地方一般卖的是简单的保险!而长期交费,大额交费的保单,还是要找专业的保险人士,那就是保险经纪人,在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70%~80%保费收入都是由保险经纪人收进来的!为什么发达国家的人做保险规划会找保险经纪人?因为经纪人不会像保险代理人一样只夸自己代理的某家保险公司有多好,经纪人不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站在客户的一方,向各保险公司比较最好最适合客户的保险产品,更客观,更公证!中国保险法第117条及118条就表明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不同,这也是中国保险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而做为客户,当然也不会有那么多时间找每家的保险代理人过去跟他谈保险,有了经纪人,客户只要请一位经纪人就能搞定他所有的保险内容!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㈦ 海外保险代理人制度
保险代理制度指的是保险人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制度。
而保险代理人制度我的理解是应该有两层含义吧,因为《保险法》中对于代理人的定义可以指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所以理论上说狭义的保险人代理制度是由代理人代办保险业务,广义地讲应该是既指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又指通过代理人的代理制度。至于平时的使用,应该是狭义的较多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英国保险业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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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对象不完全
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再次,费率管制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保险经纪人能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他能为客户设计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费率管制情况下,保险经纪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2.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事实上,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可能作全面了解。因此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是一种必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发展前途等真实情况很难让投保人所了解。
3.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保险市场中介机构迅速成长,截至2006年3月,在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保险代理机构1349家,保险经纪机构275家,保险公估机构225家,分别占73%、15%和12%.到2006年3月底,全国共有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6家。保险中介迅速发展说明多元化的中介市场已经逐步形成。
尽管如此,保险中介机构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如有的保险中介机构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经营、私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与非法机构发生业务;其次,保险中介的内控薄弱。如财务业务管理不规范,长期不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门账簿,不及时报送监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经营情况严重失真;第三,部分保险中介的法制意识不强。如虚构业务或虚开中介发票,协助保险公司或投保单位违规套取资金等。
除此之外,与保险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还略显稚嫩,尤其是保险公估机构需要继续发展壮大。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发展得不够好的话,很可能会成为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缺陷的隐患。在保险中介人中,保险代理人是最先发展起来的,但一些保险公司对兼职代理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业务管理不严,使他们发生吃单、埋单等扭曲行为;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力;保险代理人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普遍存在。
二、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发展新趋势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世界,凯恩斯主义由盛而衰,新自由主义却颇为得势。受此思潮的影响,保险业也呈现自由化思潮。与此同时,西方保险实践为这种思潮的盛行提供了现实条件:首先,保险市场日益成熟。提供各类保险服务的市场主体齐备,西方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作为保险人和客户之间桥梁的各类保险中介人。保险市场已形成较为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信息化程度较高;消费者保险意识和产品鉴赏能力较强。其次,保险业对外扩张。西方保险市场已经达到或渡过了各自的全盘状态,由于资本过剩及承保能力过剩,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商不断寻求资本和业务扩张的发展出路,向一些新兴的市场输出保险商品。成熟的保险市场为保险市场自由化、一体化提供了条件,也促使保险监管方式进行调整。受世界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影响和带动,近年在西方保险市场呈现了放宽监管的趋势。
(一)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步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够充分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法》,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并规定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美国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风险资本为基础(RBC)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监管指标;日本于1996年颁布了《新保险业法》,明确将保险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人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管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监管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功能监管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在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传统的机构监管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因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已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三)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全球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保险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企业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英国已经通过改革,建立起了统一的监管框架,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由金融监管局的一个集团公司部监管;而对于单一保险公司,则仍然由保险监管部监管。日本一直维持原有的统一监管结构,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监督厅行使统一监管职能。
(四)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
西方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时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向强化的方向发展。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出现了逆转,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其原因是,传统的严格监管是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惟一目标,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不止仅有稳定性目标,单一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和扩张性目标。于是,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就必然放松保险管制。
(五)保险信息公开化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日本通过立法确认了保险业“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英美等国正在酝酿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为健全保险信息网打下基础。
(六)保险监管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当前,世界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还要求,因为保险监管机构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
三、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
产权边界清晰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规范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产权清晰,因而他们为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一般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建立起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遵循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确保公司长期正常运营。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正是保险公司产权商业化市场化的标志。部分保险公司纷纷上市,更是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对传统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彻底明晰公司与国家产权边界,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市场有序发展,才能使保险监管建立起规范的易于监管的微观主体。
(二)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开始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价格确定有了更多自主权。在这基础上,应该进一步赋予保险公司更大范围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使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使保险公司作出切合实际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它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最近几十年,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多样化策略、激烈的竞争、以及保险业为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投资,大大增加了保险业的风险程度,许多保险公司变得没有偿付能力。为此,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法规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基础上,应该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发展,一是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动态、量化监管;三是参照西方经验,继续完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
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行为监管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基础,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国恢复保险业才二十多年,保险市场结构垄断程度相当高,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特征明显。另外,我国保险市场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信息失真和财务信息失真,既误导消费者,也妨碍保险监管机构的正确决策。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现在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还缺乏必要的微观基础,必须完善对市场行为的监管。
(四)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透明度是保障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理性决定。而保险中介市场是信息传导的重要载体。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市场的发展,特别要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这些中间机构在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中的作用。
目前已有调整保险中介机构的一些法规,但还需要进一步出台配套的法规,使之更规范更完整。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另外,要坚持市场化的准人和退出机制,认真细致把好专业中介机构的行政审批关。最后,要继续开展保险中介专项检查,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除了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外,还要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布各类保险损失和赔款数据,供承保人制定费率;审查保险公司报表,评估保险公司的信用,以确保保险信息畅通透明。
(五)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
从金融业分业向混业经营发展的方向来看,加强保险与银行、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非常必要。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银、证、保之间的业务联合已经出现,金融集团化在我国也已经显现,因此,传统的机构监管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在分业监管的框架内,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交流监管信息,发现分业监管中的问题,研究相应监管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