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
业务精准之后,哪里都有发展,而且保险行业是朝阳行业,可以从国外来看,中国的保险正在高速发展中,希望你一定要专业,加之坚持前景应该是乐观的。
❷ 保险代理公司的收入构成来自哪几方面
主要是收取卖保险产品的中介费用。还有就算资金和运用吧,证券,股票之类了吧
❸ 保险代理公司经营模式
办理保险代理公司,一般第1年都是亏得,第2年后开始盈利。
收入来源于所卖险种的佣金和管理费。
❹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保险代理公司代理的是在保险公司的授权下进行合法销售保险产品的。
保险代理公司从保险公司可以得到相应的代理费。
❺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有何区别
(1) 保险经纪公司是受客户委托安排客户要求的保险事宜,经纪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去寻找最适合的保险公司,并将客户交纳的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并从投保人或委托人获得佣金。
简单说代理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展业,经纪公司代表投标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投保人将保费交给代理公司即视同交给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尚未收到保险费,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相反,投保人将保费交给经纪人,若保险公司未收到,则发生保险事故由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代理相当于“卖方的推销”,经纪相当于“买方的采购”
(3) 保险代理公司是受保险公司委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从保险公司提取佣金。简单的说保险代理公司就是拿着保险产品找客户。
保险经纪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根据其意愿去寻找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从委托人和保险公司两边提取佣金。
(4) 选择保险代理公司的理由
保险代理公司其实就像超市一样向投保者尽其所能地介绍、分析、挑选各家保险公司的各种保险产品,这种“一站式”的套餐服务,使投保者能够对各家保险产品进行全面了解。
保险代理经营范围宽、品种多、选择性大,能适应各层次客户的需求,这正是保险代理的优势所在。从本质上分析,保险代理公司是代理销售保险,但比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更客观。
(5)经营范围差异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公司经营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希望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❻ 保险代理公司是怎么回事怎么开起来的
保险代理公司开设除了普通工商登记一类手续外,还需要经保监会审批,然后才能找保险公司去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目前保险销售主要渠道就是代理,包括个人代理和机构代理。大家常见的保险推销员都是个人代理,机构代理则有专营的保险代理公司和兼营的代理机构如银行。
❼ 保险代理公司到底是干什么的
也是卖保险的。
普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只能卖这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保险代理公司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❽ 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薪水主要来源于怎么分配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收入;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经济服务,客观上也为保险人带来保险业务,因此保险经纪人既可以从投保人那里取得服务费收入,也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收入。
❾ 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薪水主要来源于
来源于被保险人.
❿ 什么是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属于专业保险代理人。
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10)保险代理公司的来源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三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第三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第三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