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7年劳动保险条例具体详细内容是怎么样的谢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劳动保险保障条例是如何认定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 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 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 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 ,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 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3. 名词解释《劳动保险条例》
《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修正案,规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的项目、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及管理制度等,是新中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计划经济时期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依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
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
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
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
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
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
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
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
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
、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
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
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
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
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
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
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
险条例。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
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
,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
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章名】 第二章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缴
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
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章名】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
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
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3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
全部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
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7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
标准。
第九条 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
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
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第十条 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以本人
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但其所
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章名】 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章名】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章名】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章名】 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章名】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章名】 第九章 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
规定
【章名】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章名】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章名】 第十二章 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
【章名】 第十三章 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
【章名】 第十四章 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章名】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章名】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章名】 第十七章 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本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于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开发表,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三个月以来,共收到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工商业界、政府机关及个人寄来的意见书一百四十一件, 现已据此将条例修改完毕,但因该条例尚系重点试行性质,故决定仍由本院公布施行
5. 江苏省劳动保险条例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第二章征缴管理详细都在此网址里,太多了复制不过来,你自己可以去了解下,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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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新劳动保险条例细则
易法通解答: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已被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颁布时间:1994-11-22实施时间:1994-11-22)修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现在仍是有效的,且在该法中规定了:“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因此,应该适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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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劳动保险2019新条例
视同缴费年限从1968年参加工作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被连续计算的工龄,其连续工龄被视同为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如企业职工1998年前未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被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等,均可称为视同缴费年限。工龄有关政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立个人帐户见:湘政发[1995]18号湘政发[1997]43号附件: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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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废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没有被废止,但其主体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内容不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8)劳动保险条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 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 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 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 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三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七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
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第十条
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以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 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 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9. 2019年劳动保险条例具体详细内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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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没有被废止,但其主体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内容不再适用。
10. 劳动保险条例与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关系
监察考试,非要说那个法涉及多点的话,肯定是监察条例了,监察员干的工作就是监察工作,大部分都是按照监察条例来开展工作,但是实际工作中各个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都有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