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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案件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9 02:56:20

『壹』 2019保险公司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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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金融专硕考研的八大就业方向+经济学就业方向专家分析:金融学的八大就业方向
金融学一直稳居在学生报考专业的前五名,这是和其就业行业的高收入是分不开的。
(1)中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
进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做金融官员,对于金融研究生而言应是首选。首先,中国金融学是立足于宏观经济学,基于金融市场宏观调控,专业应用较易入手,政策把握比较到位;其次,在行业管理部门做上三五年再入行到实践机构至少能给个中层以上的职位。其局限在于:要进入这几个行业主管部门难度较大,可能还需要背景依托,本科生想进较难,除非本人确实非常优秀。
(2)商业银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驻国内分支机构。
首先进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是毕业生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具备一定的银行业从业经验、专业背景,再到股份制商行或外资银行驻华机构的可能性会增大。很多同学起初就是投身于国有四大行中,在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起来之后,纷纷跳槽,并成为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行的中坚力量,很多成为中层管理人员,少数成为高层领导。城市商行、股份制商行的灵活务实、不论资排辈的干部任用方式,使得四大行成为其专业人才的“黄埔军校”,至今这种情况仍在延续。另外,虽然国有四大行有一些遗留的官僚积习,但其稳定的收入,较轻的压力,较高的福利水平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尤其对于女同学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建议对四大国有商行感兴趣的朋友把专业方向集中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货币政策等方向上。
(3)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如开发行、农发行亦是较佳选择,但其工作性质类似公务员,金融业务并不突出,是靠政策吃饭的地方,对于个人职业生涯的益处相对于行业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来说还是较弱的,若想在金融领域成一时气候最好不要选择这样的单位。不过目前这类单位的工资水平待遇等比商业银行好,而这也成为吸引毕业生眼球的亮点所在。
(4)证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风险性很大的金融公司。
证券、信托、基金这三家均是靠风险管理吃饭的,存在行业系统风险因素,但一旺俱旺,赚钱相对较易,短期回报较高(风险亦大),且按真正的企业管理机制运行,如果想在专业方面有所发展,有所建树,在这一行业做是极佳选择,很多基金经理、投资银行经理人员都年薪过百万。难点是学历要求在逐步提高,最低要求硕士学历,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个人投资管理、金融运营能力要求更高,如果对这些行业有兴趣,可以选择证券投资、金融市场、金融工程专业方向,如果是学财务管理、法律硕士专业(本科是金融经济)的,这也是不错的选择。最近信托业重新崛起,对于金融专业以及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来说又添一新的选择,而其大投行的操作方略,又使其在人员使用上奉行精英路线,在投行业有一句话是“公司百分之八十的利润是不到百分之五的员工所创造的”。上述三家当下用人思路是积极挖角,在金融行业内人员流动性最强的当属这三家。有志于风险管理、终日奔波、常年胃痛、居无定所的精英人才不妨选择这个行业。当然,不能否认,这个行业给你的回报与投入相比还是成正比的。建议男同学选择此行业,应该更有发展。
(5)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担保公司。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类似于政策性银行,目前其设立之初的目的和作用在逐渐消退。金融租赁、担保这个行业发展迅速,可以考虑进入,当然,如果有在银行、证券的从业经历,进入到这个行业中应该更有作为。
(6)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对商业银行的分析,做上数年,有保险营销、风险管理经验之后,在国内股份制保险机构迅速成长、外资保险机构进入的契机下,还是大有可为的。保险精算专业是非常吃香的。社保中心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是养老的地方,稳定有余,灵动不足,当然,希望获得稳健回报的朋友不妨作为一个选择来考虑。
(7)上市(欲上市)股份公司证券部、财务部、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处等。
在上市公司证券部的工作经历亦可,先天横跨证券产业两行,再要发展有立脚点。如果全程做过IPO筹备工作,对未来的职业生涯将更加有益,它对财务、产业分析能力要求较高,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
(8)国家公务员序列的政府行政机构如财政、审计、海关部门等;高等院校金融财政专业教师;研究机构研究人员。
高校、研究所是有志于做学术的同学的首选,这显而易见就不多说了。

『贰』 2019保险非法集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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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另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回访---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叁』 我国目前关于保险商品的理论有哪些不同的学术观点

目前应该没有关于保险商品的理论不同的学术观点。
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叫做保险商品
保险商品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单列明的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可以以列举式的方式在保单中列举除外事项,也可以以不列举方式明确除外责任,即凡未列入承保范围的灾害事故均为除外责任。
任何保险商品都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不能赔付的责任内容。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都是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要考虑承担的风险的问题。保险公司要对风险认真考察,避免承保风险过大,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对应的,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筛选,把一些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损失较多的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因此,在购买保险商品的时候,除了了解承保范围以外,还要了解除外责任,避免在理赔的时候发生纠纷。

『肆』 怎么查询平安保险案件进展

不确定你到底要问什么,可以拨打平安全国统一客服,95511,按照语音提示,进行咨询,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祝好!

『伍』 哪些211院校设有保险专业学术性研究生

你这种问法实在强人所难,只要设有经济类专业的基本都有研究保险的,你可以选那些金融专业院校,那些肯定有。

『陆』 保险类核心期刊有哪些

保险类核心期刊有:

1、保险研究

是中国保险学会会刊,是我国目前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唯一一本保险理论刊物,是保险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自1980年创刊以来,《保险研究》为繁荣学术研究、创新保险理论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

《保险研究》近期特别关注的研究方向:保险公司2013年度信息披露质量评估研究、保险经纪公司价值的理论分析、我国银行保险战略联盟模式选择与并购财富效应影响——基于AHP与Event study分析法的实证研究。

2、社会保障研究

《社会保障研究》面向高校、研究机构、人力资源与社保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工会、残联、老龄工作部门、慈善组织、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银行、基金、保险行业,关注社保基金、养老保险。

3、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主要刊登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财务、会计、济经管理、经济法等财经类理论研究和实践等方面的学术论文、课题研究成果、调研报告、会议综述等及有关国外财经方面的著文等。荣获2002年北京高等学校社科学报一等奖。

4、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的前身是《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开始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学报。《云南财经大学学报》是云南省重点高校云南财经大学主办的大型财经类学术理论期刊,主要刊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学术水平的经济学科和管理类学术论文、述评和综述。

学报设立了宏观经济、企业管理、金融投资、金融保险、信息管理、财税与会计、统计与审计、区域经济、旅游经济、研究生园地、探索与思考、高教研究等栏目;经济研究、地方经济研究、高教研;究是学报的特色栏目。

5、金融研究

《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学会主办,北大核心期刊,综合影响因子:2.773。金融研究成为在中国金融理论研究和实践考察中占据重要地位,扎根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引领学术前沿的理论性、政策性、实践性兼备的权威学术期刊。

《金融研究》主要反映金融市场动态及发展情况,宣传中国金融政策,介绍最新金融理论研究成果。读者对象为金融理论及政策研究人员、经济工作者及经济院校师生。

设有金融银行体制、方针政策及其阐述、银行制度与业务、金融商场、信贷与投资、保险理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银行理论等栏目。

『柒』 保险学,有学术性研究生吗如果有,都有哪些学校开设啊

你好,保险专业研究生招生单位如下,
北京: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天津:南开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河北:河北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辽宁:辽宁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吉林: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江苏:南京财经大学
浙江: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财经大学
安徽:安徽财经大学
福建:厦门大学
江西: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财经大学 青岛大学
河南: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湖北:武汉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广东:广东财经大学
广西:广西大学
重庆:西南大学
四川:四川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贵州:贵州财经大学
云南:云南财经大学
甘肃:兰州商学院
新疆:新疆财经大学
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可以接着问,我是去年毕业的上财金融硕士,希望可以帮到你。

『捌』 寻求保险诈骗共犯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近些年来,金融犯罪已成为国内外犯罪分子涉足的最重要领域之一。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严重干扰了保险业的正常秩序和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司法部门在严历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拟就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其认定作一粗浅探讨,略呈管见,以求赐教。

一、保险诈骗罪名及其特征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及其原因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将保险诈骗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吸取了这个《决定》的内容,明确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罪名之一。从刑法理论上讲,保险诈骗罪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保险诈骗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其他人不构成保险诈骗犯罪主体。2、主观方面单一性。保险诈骗犯罪属于牟利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均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一种直接故意的犯罪,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双重性。保险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和金融管理制度,其次才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4、犯罪客观方面复杂性。保险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复杂多样,其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金融市场和各方面实施了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危害国家对保险业务的专营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保险诈骗犯罪除了上述法律特征外,其行为本身还具有如下社会特征:1、犯罪的严重性。保险诈骗犯罪不仅对保险公司财产造成危害,更主要是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危害,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这就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危害性特别大。从已经暴露的保险诈骗犯罪案件来看,行为人大都利欲熏心,胆大妄为,骗取保险金额巨大,如个人进行保险活动,数额较大就在一万元以上。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管理制度,引发的社会后果十分严重。2、犯罪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由于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专业性和行业化较强,这就决定了犯罪行为人中有很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他们一般掌握一定的技术,精通金融业务知识,善于钻研法律和金融管理制度的漏洞,伪装骗保能力强。3、犯罪的省际化、国际化趋向。保险诈骗犯罪涉及面广,有许多是跨地区甚至是跨省份犯罪。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保险诈骗犯罪的国际化趋向日益明显。许多诈骗犯罪的手法都是从境外传入境内,犯罪联手作案多。目前在我国金融诈骗犯罪国际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境外的犯罪分子利用各种伪造、欺诈手段直接骗保,或者与境内的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大规模有计划、有组织的保险诈骗犯罪活动①。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金融诈骗团伙性特点十分突出,其中境外不法分子在国内寻找代理人后共同作案的高达70%②。4、行为方式的多样化。从保险诈骗行为来看,具体表现为五种行为方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是疾病,骗取保险金等。行为人在具体实施犯罪时所采用的方法也是花样翻新,千变万化,有的是变造,有的是伪造。5、保险诈骗的诱发性。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其行为和手段往往诱发其他刑事犯罪,使本罪与其他犯罪相伴而生。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罪、故意毁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6、犯罪原因的多重性。保险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原因、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也有保险从业人员的原因。主观上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利已主义作崇,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经不起金钱的诱惑,铤而走险,企图通过保险诈骗活动以较小代价达到“一本万利”或“无本万利”。客观上某些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警惕性不高,加之内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没有对保险活动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从业人员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进攻被拉扰、受贿赂,甚至与诈骗分子狼狈为奸、共同作案。正如学者所言:“目前金融犯罪的主体构成虽然打破了过去那种以金融从业人员为主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更广泛、更复杂的金融犯罪主体结构,但从总体上分析,金融从业人员实施或参与的金融犯罪仍然是造成国家金融秩序混乱和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最重要原因之一”③。

二、保险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一)保险诈骗罪罪与非罪。笔者认为,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三点:1、根据刑法规定,骗取保险金额是否较大,是认定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保险诈骗罪行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才可能构成本罪;数额不是较大的,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法律没有规定,目前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项“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此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属于对“数额较大”的一般规定予以采用。另外,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其是否出于故意,对某些行为对象是否明知以及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反之,则不可能构成本罪。2、保险诈骗罪是诈骗型的贪利性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故意实施了诈骗行为。对于有人因保险业务不熟悉,或对这方面知识了解不够、掌握不够,因而在办理保险或理赔过程中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有的甚至还因此获得非法财物的情况,不能以保险诈骗罪来认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保险诈骗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因此而获利的,应按不当得利处理,依民法通则规定,予以返还所得财产;如果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则应予以追缴。3、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必须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因此该罪必须是利用保险诈骗,且骗得财物数额较大。具备这样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额没有达到较大,则不构成犯罪,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即遂犯罪④;有的认为,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诈骗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⑥从上述二种观点看,均否定了保险诈骗的未遂状态。实质上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的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对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犯罪未遂。

(三)保险诈骗罪的一罪与数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导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前面讲过,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其行为和手段易诱发其他刑事犯罪,譬如投保人、受益人如果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这种行为按照理论界的通说,属于典型的牵连犯,都属于为实现保险诈骗犯罪这一目的行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应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在各个罪中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比较各个法定刑之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⑥。但刑法等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此进行数罪并罚,这样做是为了便于司法操作,有利于加大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证明文件。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从主犯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决定帮助犯的行为性质,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们帮助的犯罪,就失去了对帮助犯处罚的根据。因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这种行为为保险诈骗行为的实行犯创造了条件,起到了帮助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而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的共犯外,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等)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人,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玖』 学术领域中研究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权威专家都有谁

中国期刊网,万方。知名专家 郑功成、李玲、郝模、等,年轻的学者
王琬. (2013). 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7(1), 72-79.
可以去看参考文献,一步一步发现领域内的权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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