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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保险中介协会

发布时间:2021-07-29 03:34:00

㈠ 青海省保险公司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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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7月1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宁办事处(现青海保监局)批准,青海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在青海省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3个:财产险与车险、寿险、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内部机构4个:综合管理部;财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中介工作部。

㈡ 青海保险行业协会续继在教育

保护太监委员会。哈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主要领导
吴定富 党委书记、主席
李克穆 副主席
赵杰兵 纪委书记
吴小平 副主席
魏迎宁 副主席
周延礼 副主席

主要职责

(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保监会设14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派出机构
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目前,中国保监会设有35个派出机构。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简称“北京保监局”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简称“天津保监局”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简称“河北保监局”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简称“山西保监局”
(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简称“内蒙古保监局”
(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简称“辽宁保监局”
(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简称“吉林保监局”
(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简称“黑龙江保监局”
(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简称“上海保监局”
(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简称“江苏保监局”
(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简称“浙江保监局”
(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简称“安徽保监局”
(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简称“福建保监局”
(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简称“江西保监局”
(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简称“山东保监局”
(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简称“河南保监局”
(十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简称“湖北保监局”
(十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简称“湖南保监局”
(十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简称“广东保监局”
(二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简称“广西保监局”
(二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简称“海南保监局”
(二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简称“重庆保监局”
(二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简称“四川保监局”
(二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简称“贵州保监局”
(二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简称“云南保监局”
(二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简称“陕西保监局”
(二十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简称“甘肃保监局”
(二十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简称“青海保监局”
(二十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简称“宁夏保监局”
(三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简称“新疆保监局”
(三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简称“深圳保监局”
(三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简称“大连保监局”
(三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简称“宁波保监局”
(三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简称“青岛保监局”
(三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简称“厦门保监局”

㈢ 青海保险行业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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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互联网对中国保险行业的机遇挑战与应对策略专项咨询报告》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26日在“2015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到2020年,一个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将呈现在世人面前。中国将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转变。为达成这一愿景,中国保险业将继续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加快发展保险业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发展的体系。今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黄金发展期。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和支持开启了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中国模式,激活了中国保险业巨大的发展潜力。
一、保险业不仅要做“大”,还要做“强”。未来十年的发展应该是会越来越重视保费的质量,提供的保障,而不是保费规模。过去二十年过度追求保费规模,银保,代理人,中介渠道混乱不堪,给保险留下了“传销”的骂名,这是因为资本逐利,追求短期利益,而破坏了行业生态。而资本早晚会发现,这样继续搞下去是竭泽而渔,再加上国家管控,所以今后十年的保险业会有一个比较明显的改善。会逐步像外资公司看齐,而越来越多的中等公司进入市场,不断竞争,也会倒逼保险公司从产品服务等多方面自我升级换代。
二、当前90%的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度和职业素养,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所以未来10年,保险业急需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国家也应该会有配套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产销分离是大势所趋。
三、保险公司靠费差和死差赚钱会变得越来越不可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群众意识提高,信息越来越对称,代理人制度将走向坟墓,网络营销将成为主流。保险公司会提高自己的投资能力,追求差异化发展,构建自己的生态。
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健康险,财险(主要是车险),将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年金险的将承担更多的社会养老责任,产品也会变得越来越合理。互联网带来的长尾效应,客户的保险需求会得到全方位的满足(比如家财险)。
五、保险将成为一种必需品。希望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保险行业。

㈣ 青海保险行业协会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7月1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宁办事处(现青海保监局)批准,青海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在青海省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3个:财产险与车险、寿险、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内部机构4个:综合管理部;财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中介工作部。

㈤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inghai province,缩写为IAQ),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青海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青海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以在青海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青海省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青海省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青海省西宁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青海省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做好投诉服务和调查取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调解处理机制;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
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组织行业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培训: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的精神,根据青海保监局的委托和授权,协会将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保险中介代理人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负责组织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继续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保险公司营销员除展业技巧、公司业务以外的保险公共课程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负责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务协助工作及考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保险从业人员的其它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接受青海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外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金融保险政策和法规;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三)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大力支持协会工作;
(四)关心协会建设,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和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六)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七)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织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四)决定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协调委员会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内设机构,专业协调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监督和组织实施秘书处工作的落实和完成,组织行业内的情况交流和学习。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本协会理事长须由所在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须由理事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青海保监局核准。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强。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如经理事会选举再次当选可连任一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经理事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秘书长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青海保监局核准,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秘书长可登记为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从事金融保险工作5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青海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于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报青海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签发日常文件;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会员单位和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单位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会员单位退出协会,不退入会费和已交费用,如协会解散,则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退回结余款。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保障、福利待遇等,参照青海保险行业有关的标准,按照国家和青海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秘书长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出协会,不退入会费和已缴费用,如协会解散,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退回结余款。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青海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青海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海保监局和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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