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I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规的规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性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北京市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组织,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团结保险中介行业;维护保险中介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成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成为市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保险中介机构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推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协作;促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保监局,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中介行业利益,促进中介行业发展”为工作宗旨。
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规范、行业服务、团结维权、交流宣传。
团结: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增进同业之间的团结协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会员间关系,当好协调人;协调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宣传:整合会员单位宣传资源,大力加强行业整体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和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接受北京市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成立并在北京地区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取得保险从业资格,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保险营销员,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会员有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
(五)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增进同业团结协作;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工作;
(六)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由协会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如果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业内批评或予以除名等惩戒措施,同时保留向北京保监局举报、提供相应资料协助调查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单位会员即为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一般不超过个人会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颁布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三)选举和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推选,并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和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其所在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仪式;
(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必须是对协会有重大贡献者,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名誉会长不享有会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原则上由在各会员公司担任财会、稽核或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出任,监事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出任。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推选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不在其所在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由三个监事单位选举产生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兼业代理等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内部的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各专业的协调、自律、维权和宣传交流。
专业委员会设立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全体本专业的会员单位组成。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任免。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
(一)起草地方性行业标准或涉及到各专业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约、协议等;
(二)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的委员会成员,向会长办公会提请处分;
(三)反映行业呼声,维护专业利益;
(四)组织专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五)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执行协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对秘书长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关问题的审核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八
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其他经济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任职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北京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人选可采取由会长提名或业内招聘的原则产生,并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审核。
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经费管理和审批制度,每年应向会员公布年内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保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会专职人员中具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时,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的建立,由北京保监局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由北京保监局管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保监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组成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B. 河南省保险代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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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9月。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现有会员单位72家,其中省级保险公司56家,地市保险协会16家,工作人员26人,内设5个部门,分别是综合部、产险工作办公室、寿险工作办公室、河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和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下设三个在河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二级机构,分别是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人寿保险专业委员会、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培训工作委员会。
C.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是什么关系呢
1、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并非单位与员工的关系,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2、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从法律上来说,是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然后从保险公司获得佣金,双方从法律上来说平等的关系。
3、在实际生活中,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日常管理,要参加保险公司的各种培训、会议管理等,管理方法类似于单位与员工的关系。
D. 保险公司是怎么加入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是怎么加入保险行
如果当地有保险行业协会的话,一般协会成立时就会主动邀请这些单位加入协会
如果没有邀请,也可以自己去协会申请
E.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在哪里
此外,从职业发展角度来看,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核心是销售,因此更多锤炼的是销售技巧;保险经纪人的工作核心是咨询,因此需要不断补充学习大量的保险行业知识、保险市场动态,对职业素养提升有很大帮助。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曾是保险代理人。因此,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保险代理人职业发展的一个全新选择。
作为保险中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在推进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角色功能作用,并有着各自显著的角色特点。但在国内保险中介市场,由于市场环境与制度发展问题,两者的角色特点并不显著,因而容易被混淆认知。
F.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IAC)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国家民政部批准的保险业民间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精算师。其中,保险公司20家;保险中介机构79家,包括保险经纪公司15 家、保险代理公司41家、保险公估公司23家;省级地方保险协会35家;精算师43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单位推举出的理事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通过每年度召开理事会的形式共同商讨协会的工作,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决定重大问题。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运转。协会下设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人寿保险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和精算工作委员会四个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各工作委员会分别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性质,设立专业工作部。协会还通过定期召开全国地方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协调工作。
作为全国保险行业自己的社团组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确立的宗旨是”服务”,即把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自律、协调、交流、宣传四个方面:
行业自律-即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订立自律公约来规范市场行为;弘扬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职业道德,以道德自律推进行业自律;受理客户投诉,监督执业行为。
协调维权-即协调相关关系,维护正当权益。包括协调行业与政府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合作-即广泛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协会会员间、"两岸三地"同业间、国际同业间、国内金融业间的信息交流、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与全面合作,把协会建成保险业的信息中心,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宣传行业-即宣传保险行业,提升行业形象。宣传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宣传行业情况及发展;宣传会员单位及行业优秀人物;当好行业发言人。
G. 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什么机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保协共有会员302家,其中保险公司163家、保险中介机构90家、保险相关机构7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42家。
H. 保险代理人组织架构
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的研究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09-12-10来源:《企业技术开发》2009年第9期供稿文/邱玉梅[导读]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初期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发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邱玉梅(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作者简介:邱玉梅,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保险。
摘要: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比较晚,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在法律和制度上都还存在不足,2009年新《保险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代理人的管理,但仍存在问题。本文针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的缺失,提出创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合作社,并对合作社的创立方式和内部组织结构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合作社的建立有利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同时提高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福利水平,有利于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组织缺失;合作社;共同基金
1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导的保险中介发展现状及监管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初期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发展。直至1996年,我国保险业引进美国友邦保险个人营销制度后,中国保险中介才开始真正起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营销员2560532人。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720.02亿元,同比增长19.88%。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8043.50亿元,同比增长38.84%,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1%。
我国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将个人保险代理人写进了保险中介机构的行列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新《保险法》并没有要求个人保险代理人领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仅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
2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的缺失
我国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第十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一般为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并非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享受公司的医保、社保等福利,这些因素导致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短视行为,如未正确引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单的除外责任等,这些行为直接引发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的纠纷。
从宏观角度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短视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根源在于约束力的薄弱,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只靠一根委托代理关系的细绳束缚着数以万计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说个人保险代理人几乎是无组织无纪律无约束的。
3创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合作社
3.1建立方式
该合作社初始资金应由财政资金单独构成,并注册成为法人资格,建立一个共同基金,成立基金理事会,该理事会成员应由保监局代表、财政部代表及个人保险代理人代表组成,下设投资、会计、法律等部。在我国境内取得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并从事个人保险代理的代理人以会员的形式加入。
3.2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①管理共同基金,制定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②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共同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范围内对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③负责该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会员公布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等财务情况。④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3.3共同基金的来源
共同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①初始资金;②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③保险公司的补充资金;④投资收益。
其中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是指代理人每次业务佣金的一定比例注入共同基金,该比例应比我国社保基金的个人缴纳比例高些,10%左右;但我国税法对于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税率分20%、30%、40%三个累进标准,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是比较高的,税务部门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减轻这群人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的补充资金是指保险公司按个人代理人一定的佣金比例向基金补充的资金,该比例应比我国社保基金的企业缴纳的比例低,10%左右。
3.4共同基金的结构
共同基金应分成两个账户,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
①个人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和理赔账户,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情况下的投资和教育支出,但对该账户有最低限额限制,只有超过该限额的储蓄才可以用于其他用途。理赔账户则用于支付代理过程中因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赔付。
②共同账户的资金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补充资金,代理人的税收优惠额和投资收益。该账户用于养老和医疗。会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退休之后就可从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中领取养老金,从共同账户领取的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这部分就越多。
3.5共同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同时应规定各投资渠道的比例,规定如下:
①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②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③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④委托单个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4合作社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的规范作用
①遏制了《保险法》中未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做出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规定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共同基金个人账户中的理赔账户用来弥补代理过程中因代理人过错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做出赔付后,可根据代理人的责任程度向代理人追偿,合作社作为中间人应公平、公正的相互协调。代理人为了减少该账户的支出,在代理过程中将尽量减少自己的失误,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让代理人、投保人、保险公司三方达到三赢,利于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