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单中,费率表中,行业类别及费率是怎么算的
首先,先明确一点,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消费者、使用者在正常使用该产品时,由于该产品的设计、质量等原因引发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应当由被保险人(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承担的经济(民事)赔偿责任。
而这个“依法”就要求对产品的责任有完善成套的法律来约束和规范,简单的举例说,对于食品行业,应当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环境去判定在什么情况下食品造成什么程度的危害时,制造商和销售商分别应当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而这个法律环境在国内并不健全。(法律是有一些的,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等,还有一些规章制度,但是一则不成体系、二则不够细致、三则个别地方还有矛盾)。
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样的责任风险就很难衡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厘定费率,起码不会赔钱。但是费率嘛,嘿嘿,高得很哪。费率根据销售额规模、食品的种类、销往的地区等等因素确定,所以信息不够,无法告诉你这个费率是多少。
几乎各大财产保险公司都有这个险种,人保、平安、太保、还有一些国外公司。如果没记错的话,平安最贵、太保限制最多,人保……不好说,变数最大。哈哈!
水平有限,谨供参考。
给你个条款原文参考: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若有所变动,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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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确定新保险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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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确定的方式:
一、固定资产
对于投保的固定资产,确定其保险金额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2、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
3、按照重置价值投保;
4、协商确定
(一)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即在投保时将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在投保时,应选择距离保险起始日最近的一期账面原值,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资产变动带来的影响。
1、购入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值是以买价或者租赁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费等计价;
2、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成本作为原始价值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支出和扣除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4、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来确定的价值计价;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值计价,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达与投出单位账面价值的,以评估确认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
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投保,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构建的固定资产原值与投保时的价值差异较大,发生部分损失后修复费用往往大于固定资产原值,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
(二)按重置价值投保
重置价值是指企业如果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预计所需的全部支出。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购建的固定资产价格差异很大,用重置价值可以准确估算出目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规模。
根据会计核算准则,已经计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其价值一般已能任意变动,除非资产产权主体或者经营、使用资产主体发生变动,如企业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合资以及破产清算或结业清理或者对于盘盈、接管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因无法确定固定资产原价时,才可按重置价值计价。
重置价值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不能反映在会计帐面,因此在投保时,重估企业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不宜做到,而出险后再对受损固定资产重估重置价值难度也很大,技术上也难以处理而且容易造厂双方估价扯皮,故一般不采用。
如果要按照重置价值投保或者部分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投保,要按固定资产项目分别列明清单。
(三)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
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加乘一定系数(如110%)后得到的数字作为保险金额。
该方式能够使保险金额趋近合理,在投保时既可明确足额投保,有可避免出险后繁琐的估价和不必要的扯皮。
目前较为普遍的加乘系数是1.1(110%),在实际操作中,常采用附加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10%资产增加条款)
四、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双方对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存在疑义时,也可按照协商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一般不采用。
二、流动资产
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或采用分期结算,或采用一次结算。
存货是流动资产中可保财产的最大项目,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C. 2019 三季度 寿险业 新单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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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业影响相对较小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近日召开的保险市场形势分析会上表示,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总体上保持了安全稳健运行。
吴定富指出,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对我国的影响逐步显现,我国保险业受此次危机影响相对较小。今年1到9月,保险业务持续较快增长,实现保费收入7939.6亿元,同比增长49%,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2万亿元。
吴定富强调,保险业仍须高度重视和重点警惕国际金融保险风险跨境传递,尤其应重视和重点警惕保险资金运用不当可能带来的风险。既要化解好个别保险公司的存量风险,更要预防产生新的风险。
吴定富指出,应高度重视和重点警惕由于保险消费者信心不足和销售误导可能引发的非正常退保风险。保险公司仍要下大力气改进保险服务,着力解决销售误导问题,防止因服务不到位而引发保险消费者的信心动摇。
吴定富还强调,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并将继续采取措施应对外部冲击,努力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资本市场稳定。保险业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没有改变,保险业有条件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新华网
浅议金融危机对保险的影响
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1-9月份全国各地的保费收入情况。全国第三季度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3217235.4万元,同比增长44.24%,但较上一季度而言,下降了12.02%。在第一季度保费收入较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猛增74.44%之后,第二和第三季度保费收入均较前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第二和第三季度保费收入相对减少,部分原因由于第一季度的保费收入增长较快,保费收入目标超量完成,在后面的阶段有所下滑。然而国内外各种经济因素对保费收入的影响还是占有较大比重。
对于第一季度,其中影响保费收入较大的,是占总收入六成以上的寿险收入。由于去年年底我国股市走低,收益率下降,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小波动,但借着牛市的余波,加上投资账户的稳定表现,投连险产品销售异常火爆。于是大量的资金从股市转向了保险市场,导致了第一季度保险收入的大幅上涨,理财型产品成为投资主流。尤其东西部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保费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现象,然而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由于投资者相对理性,这些地区保费增长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到了第二季度,受国际金融环境恶化的影响,我国股市持续走低,资本市场又震荡不安,导致了投连险收益节节缩水,甚至出现亏损。保险产品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期望,继续购买投连险的热情消退,甚至出现了退保现象。而像万能险的结算利率由于上一年度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较高的原因,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目光。但这一投资新宠,并没有使保费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有所改变,第一季度保费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在第二季度保费收入下降的百分点也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理财型产品销售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健康险这样保障型产品,在第二季度仍持续增长,全国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增长较第一季度增长了31.42%。消费者在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样会增加保障保险的投入。
第三季度,全国保费收入增速保持下降趋势。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环境持续恶化,投资收益不断下降,投资型产品风光不再。许多公司都纷纷下调了万能险的结算利率,加之8月保监会开始整顿和控制银保渠道,导致了寿险保费增速的下降。与此同时,经济下行担忧进一步增加,企业盈利能力明显减弱。许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了对保险投入。全国财产保险的收入较上一季度减少了17.72%。
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已经蔓延,出口订单景气度持续回落,国内订单景气度也大幅下降,企业面临巨大压力。今年以来,随着股权投资收益的暴跌,国债和企业债利率也开始暴跌,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持续受到挤压。加之AIG危机的影响开始显现,都将导致人们对保险业的信心下降。虽然银保渠道的收缩,防止了未来寿险业将会面临更剧烈的大起大落,但面对一个进一步恶化的资本市场,笔者认为,下一季度对以中国保险市场将是一个比较艰难的时期,全国保费增速的下降将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做好风范风险的准备,以应对这次金融危机对保险业的影响,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态势。
D. 保险新费用管理办法
报讯(记者温跃)新年伊始,在山东保险市场返还型健康险正式谢幕。与此同时,山东各相关保险公司新版健康险争相亮相。在济南,平安人寿、长城人寿、太平洋人寿等山东分支机构已正式推出新产品。
据了解,目前推出的新健康险产品设计都走市场细分路线,根据客户不同需求进行产品精准定位,特别是在提升重疾保障专业化水平以及产品的人性化等方面都有不错表现。
据山东保险业内人士介绍,对一般收入的家庭,在人身风险保障上,最重要的是考虑大病治疗引起的家庭财务危机,因此重疾险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最应该买的保险产品。通常人们总希望保障特定疾病的种类越多越好,这必然会导致费率的增加,可能多花了钱,扩大了保障范围,却削弱了保障的力度。新版健康险则更加细分,更加人性化。例如,一款新产品针对重大疾病中发病率和治疗费用比较高的三类疾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为需要的客户提供最长40年、最高20万元的保险金,一经确诊,即刻赔付。区别于传统健康险,客户省去了体检的麻烦,并且等待期只有90天,简便、快捷的特点适合任何客户。
此外,组合型产品也是不少保险公司选择的创新方式。长城保险新推出的一款年金主险和重疾附加险组合,客户从建立专用账户的第二个周年末,每年可以固定享受一笔年金,若当年不用,可在账户中自动复利累计,客户可以在需要的时候随时支取。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账户期限,年金主险的满期账户资金一次性高额返还。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和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投保期限。太平洋人寿的一款保险产品涵盖了专业理财、意外伤害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在内的三重功能。
新的健康险产品延长了保障期,有一款产品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定疾病的保障10年一延续,最高可保障到80周岁,充分考虑到了关爱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保险专家认为,2007年随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健康险开始走上专业化经营的道路。而随着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的公布,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出台,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工作的进行,以后新的健康险产品将会不断推出,消费者今后的选择余地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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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险的新单价值是什么意思
新单价值:
指保单的新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会随着保单的缴费期数和保单年限增加而逐年增加。
现金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