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强制贷款人购买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
江文在某城市工作,为与女友结婚考虑买房。经过调查,江文选定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江文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江文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向该银行借款20万元,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2000元,期限为10年,江文以该商品房作为抵押,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在合同签订后,江文即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
此后,某银行要求江文为所购置的房屋购买一份财产险,或是购买一定期限的人寿险,银行为受益人,并由江文支付保险费,否则就将解除与江文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但江文对银行的行为明确表示反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江文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专家点评]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就本案而言,究竟由江文来支付保险费,还是由银行来支付保险费,是属于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不应强加给贷款人。银行以格式合同的方式达到这种目的,严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应当认定银行的行为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在本案中,银行要求江文购买一定期限的人寿保险,并要求江文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和精神。
2. 朋友的房产做抵押以我的名义贷的款,银行要求买保险,这个保险要我一人买吗
1,银行只会按贷款相关规定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财产保险或者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有的称安贷保),至于说是由你出钱买还是由你的朋友(即抵押人)出钱买,是你和朋友之间的事情,由你们自行协商决定。
2、以你的名义贷款,你即是借款人,你的朋友房产做抵押,你的朋友即是抵押人,当银行贷款出现风险或无法收回的情况后,银行首先会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如借款人(无论恶意还是实际无偿还能力)无法履行该笔银行债务,银行将对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财产以法律手段(冻结或保全、拍卖等方式)(一般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可以自主选择)保障该笔贷款的回收!
3,至于你说的“反正这个钱退回来也是我的”不知是什么意思,你的朋友说要你一个人买,说是以你的名义贷的款,但据你的描述,实际你的朋友使用了50万元的贷款额度,你只使用了20万元的贷款额度,按理你只承担2/7的保险费用,你朋友要承担5/7的保险费用。当然这个没有一定之规,按常理,你朋友全额出这个保险费也是应该的!
3. 贷款行要求贷款人对抵押物保险算不算搭售保险
您好, 不算的。这个在银监会里是属于允许的。因为银行为了保证借款人如果在借款期间发生意外,或者是重大疾病。导致无法还贷款的时候,这个保险就会理赔给银行。借款人的房子就不会被银行收走。
其实这也是一种保护,保险这个钱赚再多,也是保险公司赚。银行主要是赚利息,同时能够为了保住本金。
所以这类情况是一种保护。因为中国很多人是没有保险的意识,不会自己去买保险的。
4. 在银行贷款为什么要买贷款保险
事实上,银行要求贷款人投保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效率上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与大法相背。还有人认为,银行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迫贷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并由银行受益,与《民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实际操作则比第25条更偏得厉害,完全扩大了第25条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银行要求贷款人要按全额投保属于违规操作行为。按规定,贷款人只要投保贷款本息即可,保险分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投保的额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价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受益人是谁,而各家银行都要求贷款人将受益人强制设为银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房屋贷款保险”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更无权指定“第一受益人”。购买保险者居然不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尽管理论界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上述争议,但实践中还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贷款投保的实际操作。
5. 银行贷款为什么要求买保险
是国家要求必须贷款的人买保险的。
银行要求贷款人投保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
从银行方面来说,是为了化解风险,当保险合同上面的情形出现借款人无力还贷时,则由保险公司代借款人还本付息。从借款人来讲,则同样是转移风险,当身故(大病等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减免还款的负担。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效率上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与大法相背。还有人认为,银行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迫贷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并由银行受益,与《民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实际操作则比第25条更偏得厉害,完全扩大了第25条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银行要求贷款人要按全额投保属于违规操作行为。
按规定,贷款人只要投保贷款本息即可,保险分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投保的额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价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受益人是谁,而各家银行都要求贷款人将受益人强制设为银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房屋贷款保险”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更无权指定“第一受益人”。购买保险者居然不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一般银行贷款是没有办理保险要求的,但有的银行为了控制风险一般会在贷款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办理保险的。
下面为介绍一下贷款需要的条件:提供银行有效的身份证件。银行要求的借款人年龄在20-60周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资质,近期无逾期的行为。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合理的经济收入证明。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果贷款的金额较大,银行为了控制风险一般会在贷款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办理保险的,下面为你介绍一下贷款需要的条件: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原则上借款人年龄在20-60周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地区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资质,具有还款的意愿。在贷款带齐具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有单位的工作证明。有具体的贷款用途说明。
6. 银行贷款强制买保险
事实上,银行要求贷款人投保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效率上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与大法相背。还有人认为,银行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迫贷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并由银行受益,与《民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实际操作则比第25条更偏得厉害,完全扩大了第25条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银行要求贷款人要按全额投保属于违规操作行为。
按规定,贷款人只要投保贷款本息即可,保险分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投保的额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价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受益人是谁,而各家银行都要求贷款人将受益人强制设为银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房屋贷款保险”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更无权指定“第一受益人”。购买保险者居然不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尽管理论界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上述争议,但实践中还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贷款投保的实际操作。
7. 银行申请贷款需要购买保险,
我教你一个方法你就可以了
第一,先搞清楚一定要这家银行贷款否
第二,搞清楚是什么保险,现在看你的简单介绍应该是款趸交保险(一次性交钱,6年后到期),千万弄清楚是否期交的,就是每年是否都需要交8千的
第三,此情况百份之一百是违规行为,建议用以下办法操作:
1,先投保,想办法以最快办法办好贷款
2,保险有15天至20天的犹豫期,可以到保险公司退保,可以全额退的
退是不需要在银行办理的,银行大多数不知道
3,如果不让退,或者退了,银行来找你,很简单,拿着所有资料到当地银保监
肯定让你满意而归
该方法1,2为首选,3为备用,一定成功,但麻烦〜
请问一下,是哪里的银行?
8. 银行强制办理按揭的客户购买保险是否合法
房贷险是霸王险,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时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其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事实上除特殊地区外,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地震又是除外责任)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即使遭受火灾水患,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不易毁损,更不易灭失,即房屋本身的出险率极低,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接近于零,银行因此而面临的抵押风险同样极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却将办理房贷险作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一项必经流程,而购房者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只能接受购买房贷险的要求。“房贷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公平、自愿原则。”“依照《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同样,《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下位法的规范性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不符,这是不能被接受的。”在抵押房屋出险率接近于零的情况下,房贷险对于保障银行抵押贷款安全的实际意义已不大,“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
在具体办理房贷险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做法存在着不少问题:房贷险合同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受益人”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而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的借款人却不是保险合同的最大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借款人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险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在实际操作时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费,实质上是无偿占用了投保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对购买期房的消费者而言,其缴纳保费时间自贷款之日起计算,而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导致消费者在该时间差内多缴纳了保费,实际保险年限低于投保年限。一些银行还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说了那么多,只能长长知识。很无奈,你要贷款只有买保险。因为事实就是这样。
9. 银行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哪条规定
这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这些规模垄断的行业强加给普通人的。虽然违反保险法、合同法的原则甚至是规定,但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解决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办法。银行需要贷款双保险是他的意愿,如果不同意就不贷款给你,你怎么办?你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银行贷款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