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金融售卖的保险产品是与全国各大知名保险公司合作销售的产品,即在您成功投保后,将生成对应的保单并享受保险公司的全套服务。
❷ 投保时候保险显示承保失败是啥意思
核实车架号与发动机号,车辆在系统中记录的信息已车架号与发动机号为准
❸ 人身保险产品报备备案
近期,我会收到你公司报送的“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我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你公司“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报备材料中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无总精算师签字,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针对你公司未严格履行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出现违反、规避监管规定等问题,我会不予备案上述产品。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监管政策、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我会将视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❹ 关税保证保险海关备案后发现保单有误,是否可以撤销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已通过海关与保险公司联网备案的保单,发现不符合汇总征税担保或纳税期限担保要求的,由保险公司向企业注册地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冻结保单电子数据,并在冻结原因中注明“保单错误,不得使用”。
保单冻结后,一般情况下不得解冻。
关税保证保险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作为投保人,海关作为被保险人,企业向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购买关税保证保险后,凭借保险公司出具的《关税保证保险单》向海关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即可实现“先放行后缴税”。
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备案关税保证保险产品。
二、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正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❺ 请教:保险条款的报批和报备啥区别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险种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包括: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2、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3、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4、其他应当报批的。另一类是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不属于第一类的均属第二类。换句话说,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险种均要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么是报批,要么是报备。
❻ 平安保险电子抄录失败是什么意思
需要升级平安金管家
❼ 平安保单保审核失败
人工审核就是说您投保的这份保单出现了:
1、资料不全
2、填写错误
3、如实告知里面有告知疾病,那么您要提供病历,或者保险公司自己去医院调查。
4、超过抽查体检年龄,需要体检;
5、如果身体一切健康,可能是抽查;保险公司会抽查一些正常核保的保单进行”人工审核“
6、您购买的保额已经超过了免体检标准,需要体检。
7、投保保额超过保险公司承保标准,需要再保险。
出现以上情况需要人工审核,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会通知投保人,需要人工审核的具体原因。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❽ 保险公司备案怎么处理
事后也可以报警,交警受理后,一般会出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这样保险公司就能赔偿了。
前提是能提供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潍坊律师网页链接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