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三、第三条中“逐步实行全省统筹”修改为:“实行全省统筹。”
四、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价格、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五、第六条第一款中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第二款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全省”。
六、删除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和缴费登记”,删除该条第四款。
七、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同条例修改后的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及变更登记、销毁登记等情况,同条例修改后的第八条第四款。”
八、删除第十条。
九、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管理生育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删除第十五条。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以上两款规定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十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同条例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一项;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同条例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二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二款。
十四、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生育津贴按月支付。同条例修改后的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中的“90天”修改为“3个月”,“15天”修改为“半个月”,“45天”修改为“1个半月”,“30天”修改为“1个月”。
十五、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该条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所在地”。
十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同条例修改后的第三十条。”
十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同条例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
十八、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其他相关人员或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同条例修改后的第三十三条:(一)伪造、变造生育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二)同条例修改后的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三)违反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四)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九、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该条中的“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第三项修改为:“(三)贪污、截留、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增加一项规定:“(七)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同条例修改后的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十、本条例所有条文中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征收机构”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② 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在哪里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怎么办理?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办理。
3、参保人当次怀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提交资料及办理地点:
生育保险市内就医确认申请:(选择一家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在选定的市内产检的医院,填写《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提交以下资料:
①注明预产期的医院诊断妊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生育保险市外就医确认申请:(在本市工作但长期在异地居住超过180天,或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异地)》。除提供上述“生育保险市内就医确认申请”的资料外,还需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
①长期派驻异地的职工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异地的工作证明原件(样式可参照《单位长期派驻异地的工作证明(样版)》);
②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证明长期居住在市外的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本人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
③ 海南生育保险异地报销流程
凭原始发票,住院小结、还要有准生证,小孩的出生证明到海南直接报销就可以了。
具体报销数是按照交费工资来定的,剖腹产是缴费工资的450%来报销,你可以直接打电话给海南的社保局,他们会详细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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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如何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各地生育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规定是不一样的,建议可以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管理法,或者登录当地的社保局网站,查看生育保险报销相关的事指南,咨询电话:12333!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2、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3、进行剖宫产生育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⑤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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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海南新增生育津贴未就业者可享受配偶待遇
经过三次审议,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2010年1月21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新条例在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增加了生育津贴,同时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征缴费率不超过0.6%
我省现有的生育保险缴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在新条例起草和审议中,关于费率的确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最初的草案提出将缴费率提升至不超过1%,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1%的上限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根据对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的测算以及我省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常委会最终确定将征缴费率调整为月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0.6%。
此外,新条例还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规定,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月工资总额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增加生育津贴
新条例将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二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新条例还对生育津贴发放进行了规定。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45天计算。(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30天计算。(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30天计算。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15天计算。
此外,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享受待遇
与现有的生育保险办法相比,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待遇。
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⑥ 海南省2019年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海南新增生育津贴未就业者可享受配偶待遇
经过三次审议,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2010年1月21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新条例在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增加了生育津贴,同时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征缴费率不超过0.6%
我省现有的生育保险缴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在新条例起草和审议中,关于费率的确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最初的草案提出将缴费率提升至不超过1%,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1%的上限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根据对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的测算以及我省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常委会最终确定将征缴费率调整为月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0.6%。
此外,新条例还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规定,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月工资总额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增加生育津贴
新条例将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二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新条例还对生育津贴发放进行了规定。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45天计算。(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30天计算。(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30天计算。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15天计算。
此外,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享受待遇
与现有的生育保险办法相比,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待遇。
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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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需要带什么证件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准生证,只需完成二孩生育登记即可。
二孩生育登记,各地规定的做法或许会有所不同。但作为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先向当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要求生育登记,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填写生育登记表即可,但需要当事人夫妻亲自办理,因为登记表上要实行书面承诺并由承诺人签名。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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