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一般是指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为承保责任。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产品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 某产品责任保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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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补充一下,产品责任保险一般根据产品的类型特点、需要保险公司承担的每次事故和全年的赔偿限额,可以得到一个费率,然后用年度预计销售额乘以费率得到预收保险费。
年底根据一年的实际销售额再多退少补,一般有一个最低收费,从5000到20000,各地情况不同
C. 请问啥叫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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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人生处处有风险,购买意外险规避风险是不错的选择。以下推荐一些综合保险给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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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是一款保障全面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额度均衡,非常适合作为社保补充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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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产品责任险保单内容与费率如何
首先,先明确一点,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消费者、使用者在正常使用该产品时,由于该产品的设计、质量等原因引发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应当由被保险人(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承担的经济(民事)赔偿责任。
而这个“依法”就要求对产品的责任有完善成套的法律来约束和规范,简单的举例说,对于食品行业,应当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环境去判定在什么情况下食品造成什么程度的危害时,制造商和销售商分别应当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而这个法律环境在国内并不健全。(法律是有一些的,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等,还有一些规章制度,但是一则不成体系、二则不够细致、三则个别地方还有矛盾)。
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样的责任风险就很难衡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厘定费率,起码不会赔钱。但是费率嘛,嘿嘿,高得很哪。费率根据销售额规模、食品的种类、销往的地区等等因素确定,所以信息不够,无法告诉你这个费率是多少。
几乎各大财产保险公司都有这个险种,人保、平安、太保、还有一些国外公司。如果没记错的话,平安最贵、太保限制最多,人保……不好说,变数最大。哈哈!
水平有限,谨供参考。
给你个条款原文参考: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 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若有所变动,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 产品责任保险
有必要。
产品责任并不同于质量问题,采用严格责任制,不是说严把质量关就可以避免的,很多是事前无法想到的,而且一旦出现,则法律责任有可能很大,对公司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另外,有产品责任保险,另一方面也为您公司的产品提供了一层某种意义上的担保,可以带来一些无形收益,如同等情况下,肯定更愿意选择有责任保险的产品等。
很多产险公司都有相应的产品,如人保财险,平安等。
F. 请问什么叫做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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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品需要保险保障,人更需要保险防范风险。以下推荐一些产品供您参考:
吉祥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包含意外身故、残疾以及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以及救护车费用保障;
1、普通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10万元;
2、航空意外保险金50万元;
3、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住院护理津贴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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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的区别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又称“产品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经济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相关区别:
保险标的不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产品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简言之,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依法应承担的产品本身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简言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业务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责任提供的替代责任方承担因产品事故造成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而提供的带有担保性质的保证保险;
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产品本身的损失不予赔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则承保投保人因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对产品本身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承保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应负责的修理、更换产品的赔偿责任。
由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目前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可与产品责任保险一起承保。
H. 产品责任保险的介绍
产品责任保险(Proct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I. 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在一些场合,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因顾客的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过,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
J. 产品责任险的保单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缺陷问题导致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这里有三个概念你不能混淆:
1.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生产厂家。如果发生了事故或者损失,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的对象是厂家。因此,如果有类似事情发生,假如说家里的压力锅爆炸导致人身伤害,那么厂家作为责任方会赔给伤者损失,而这一部分损失厂家会找保险公司索赔。虽然赔款的最终流向是保险公司-损失方,但是还是牵扯到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往往这种损失需要打官司才能在三方中达成一个共识。
2.如果车辆丢失,一定是要确认为“因该防盗器的种种原因而导致车辆被盗”,只要这样,才算是保险责任。不过第一条我也说明白了,就算丢了,作为车主,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只能向厂家索赔,厂家再向保险公司索赔)。说到这,我想你也明白了,证明这一点是很难的。
3.第三点,保单的问题,你自然是没有任何保单,因为被保险人不是你而是生产厂家。那么你也许会纳闷为什么会贴个保险标签,我想说的是,那么做完全是一种心理暗示和销售手段,给消费者一个提示“出了事我不可能赔不起”,这样一来,可以提高销售量,扩大市场影响。
啰啰嗦嗦说了一大堆,不知道你明白了没有,反正对于这种产品有没有保险无所谓,没保险不一定代表你得不到赔偿,有保险也不代表你就一定能满意。购买防盗器,还是建议购买品牌响亮,普及率高的吧,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