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我的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离职了,保险公司是怎么处理以后的事的
给你服务的代理人离职了没关系的,保险公司还有专门的一个部门负责这些保单的后期服务的。你的保单利益也不会变,尽可放心。
⑵ 保险代理人离职后,保险公司应该为其户做哪些工作
保险代理人离职以后保险公司会为他的客户重新安排保险代理人。负责老客户保险后期续保以及售后服务工作。
⑶ 保险代理人离职后,养老金怎么领取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劳动者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依法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
(4)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6)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市县级以上医院是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市精神分裂症专科医院是市新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注:如参保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单位盖章或只需要居委会盖章即可。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⑷ 保险代理人离职后对客户怎样处理
如果保险代理人离职了,那么该业务员所签的保单,都变成了孤儿单。 这时候保险公司会将这些单分配给目前还在职的业务员做后续跟进。 如果遇到什么问题,可以打保险公司热线,他们会安排对应服务人员进行服务的。
⑸ 保险代理人离职后与客户发生纠纷谁来负责
首先,说一下法律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产品代理的经济合同,双方之间的职权划分为,保险代理人替保险公司卖保险,保险公司给予提成并承担保险售后及理赔责任。
但是因为保险业务员的原因造成损失的,有保险业务员来承担。
所以,如果客户以保险业务员未尽到告知义务而进行索赔的话,保险业务员是要承担责任的。
责任的承担是以是否造成了损失或在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规定而确认的,而不以你现在是否离职进行判定。
所以,如果客户能够证明你当时的言语有误导或者欺瞒(注意,这里不是欺骗,而是欺骗和隐瞒)的话,而诉讼期也没有过的话,你就要受到处罚。
第二,说说现实情况。
现在的保险条款和保障体系其实都对消费者不利。
保险公司早就意识到这点,但为了挣钱,他们不会在意消费者的权益的。
所以在培训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自己就在隐瞒保险条款不利因素。因此,你怎么能保证保险业务员能够如实告知消费者呢?这点我认为保险公司有责任的。
保险公司不告知业务员,业务员也就无法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了问题自然还是要找到业务员。
通常,保险销售是通过熟人进行的,因此消费者找到保险业务员的几率很大。要不换个电话号码不就得了。
在楼主遇到的情况中,其实消费者是弱势群体:1、很难还原当时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是如何推销的;2、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有自己的签字,维权困难。
其实业务员也是弱势群体。1、保险公司即使培训不利,或者业务员想给消费者退保,保险公司都会拒绝,需要业务员自己承担;2、消费者找保险公司退保几率很小,就只能跟业务员硬泡,如果是关系销售的话,自己的关系就很难维系了。而且即使自己想替朋友担掉损失,但毕竟不是小数目呀。
所以,给楼主的建议,如果是熟人,只能见机行事了。如果不是熟人,是陌生人的话,换个电话吧。因为证据收集困难,所以消费者如果想通过正规途径告你,让你承担责任的话,很难。
⑹ 我是中国平安的保险代理人请问我办离职以后问谁拿离职证明
所在区营业部的人事拿解除代理关系的证明。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
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