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有所增加,但个别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未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产品的预期收益是随着风险的增加而提高的,高收益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
不管购买何种理财产品,广大投资者在购买高息产品之前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并且做好风险评估,千万不要盲目出手。
据银率网数据库统计,截至2014年12月20日,人民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在2014年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为5.27%。
其中,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5.47%,保本浮动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64%,保证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60%。
由此可见,产品的预期收益是随着风险的增加而提高的,高收益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
2015年,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将持续为中原父老提供“稳添利”系列产品,其中“稳添利新享55天”产品,5万元起售,每周三循环发行,预期年化收益率5.3%。
据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个金部产品经理介绍,“稳添利”系列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是1R,属于极低风险型产品,适合风险评估为保守型的客户购买。
B.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什么原则
基本原则
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6、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评估方法扩展阅读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4、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6、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7、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8、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9、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C.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估级别为A4,是只能买R4级别的产品还是R1、R2、R3、R4都可以买
都可以买。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五个级别。
1、R1级(谨慎型)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产品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债券、货币市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2、R2级(稳健型)不保证本金的偿付,但本金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浮动相对可控。
3、R3级(平衡型)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
4、R4级(进取型)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本金风险较大,收益浮动且波动较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
5、R5级(激进型)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本金风险极大,同时收益浮动且波动极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
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分别:A1(谨慎型)、A2(稳健型)、A3(平衡型)、A4(进取型)、A5(激进型)。与之对应的产品风险等级: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评估方法扩展阅读: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对于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对此,记者走访发现,各银行的理财专区都已设立风险提示的标识,工作人员也会进行一定的风险提示。但业内人士提出,大部分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知识有待提高,对风险的意识也需进一步增强。
银监出禁令保护消费者
据了解,我国并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此前,银监会曾出台过一些有关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制度,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银行业消费者交易行为的规范,但这些规定及要求都散落在各项监管制度之中,没有形成集中、专业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系统性的监管规定。
据了解,此次《指引》的出台,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意味着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维权有据可依。新规明确,银行不得隐瞒理财产品风险、夸大收益,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误导销售金融产品等。
同时,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向监管部门检举和向司法机关控告。
消费者风险意识待提高
新规出台之后,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会有风险提示吗?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走访了中信银行国兴支行、光大银行海甸支行、建行海甸支行和工行海大支行等银行,发现各银行的理财专区都设有风险提示的标识。
在咨询过程中,负责讲解的工作人员都会进行一定的风险提示,而且提出如果是首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购买相应风险等级的产品。
D. 如何评估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主要分为了五个等级: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
R1也就是常见到的低风险理财投资产品,主要投资渠道为国债、保险理财、大额存单、银行理财等低风险投资;
R2也就是常见到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也是市场银行理财的主流产品,主要投资国债、逆回购、保险理财、大额存单、银行理财、货币基金、信托等低风险、中低风险的产品;
R3等级,常见到的中等风险理财产品,增加了企业债券,还能够投资一定比例的股票、商品、外汇等,投资高波动投资的资金比例要低于30%。因为有着高波动投资产品,所以本金可能受到一定的折损;
R4等级,常见到的中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在R3等级可投资产品之上,投资高波动产品的资金比例能够超过30%。
R5等级,就是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没有任何的投资限制,甚至可以采用杠杆、分级、衍生品进行投资。
所以,投资理财最重要的就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收益目标、风险偏好、以及流动性要求的产品,选择“靠谱”有信用背书的平台。
现阶段,度小满理财APP(原网络理财)平台上就有一些包括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精选基金产品可供用户根据自己的流动性偏好、风险偏好进行选择。
如活期产品“三湘银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9%左右,随时存取,当日起息,节假日无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当日实时到账,无交易日限制,无限额限制,50万以内100%赔付;
如定期银行理财产品“振兴智慧存”,年化收益率在4.8%左右,属于银行存款产品,50万以内100%赔付,适合稳健型及以上投资者;
还有一些精选的权益类基金产品,适合能够承担一定风险,追求财富保值、增值的投资者。您可以在应用市场搜索“度小满理财APP下载链接”或者关注“度小满科技服务号(xiaomanlicai)”了解详细产品信息。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哦!
E. 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为五级,销售起点不低于多少万元
理财产品大部分都是五万起购,评价只作为客户风险参考,你可以重评。这和购买起点不矛盾
F. 我在在网上做了风险评估,怎么还是买不了理财产品呢
银行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因为必须有理财经理的签字,所以还是需要客户到网点当面进行风险评估的,好在评估的有效期是一年,这样评估后,以后再购买同类产品就不需要再做了。
风险评估有两种方法:
A、从银行分级来看产品风险
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银行需对自身的客户、理财产品进行分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有的银行把理财产品风险分为“低”、“较低”、“中等”、“较高”、“高”至“极高”五级或者六级,另一些银行则采用从1级至5级风险逐渐递增的标识方法,比如“R1”——“R5”,这里的R即是英文Risk(风险)的缩写,通常R1就对应“低”,R5就对应“高”。不同风险评级的产品,只能销售给对应评级以上的投资者。例如风险评级为R2的产品,原则只能销售给风险承受度评级为“稳健”及以上的人,不能销售给评级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人。银行如销售超出其风险承受力的产品就有误导销售的嫌疑。
银行风险等级一般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来设定的。比如银行常用的五级分类:谨慎型产品(R1)、稳健型产品(R2)、平衡型产品(R3)、进取型产品(R4)、激进型产品(R5)五个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类型的投资者。
提醒:简单来说,从投资者最为熟悉也最关心的“是否保本保收益”的角度来看,一般风险级别R1的为保本保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类;R2级别以上的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风险依次升高。对于刚接触理财的用户来说,建议购买R1、R2级别的理财产品。
此外,不同评级的产品起点金额也会不同。例如,有的银行规定,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
同一款产品投资门槛越高,其预期收益率也会越高。比如同一款产品会设定5万元、2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的起售金额,对应的收益也会逐渐增高。
B、从投资范围来看产品风险
如果觉得从银行分级来看产品的投资风险还不够直观的话,也可以从产品的投向上来判断其风险。
R1和R2级:投资范围基本一样,多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债券,资金拆借、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并且规定了各类资产的比例。这两者的主要区别也在于,具体品种的投资比例不同。通常来看,R1级别投资低风险部分的比例更高,R2级别投资相对高风险的比例更高,且R1级别的产品通常具有保本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见的“保本保收益类”或“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本金基本是不会损失的。
R3级:这一级别的产品除可投资于债券、同业存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外,还可投资于股票、商品、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后者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结构性产品的本金保障比例一般在90%以上,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
R4级:该级别产品挂钩股票、黄金、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可超过30%,不保证本金偿付,本金风险较大,收益浮动且波动较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亏损的可能性较高。
R5级:该级别产品可完全投资于股票、外汇、黄金等各类高波动性的金融产品,并可采用衍生交易、分层等杠杆放大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本金风险极大,同时收益浮动且波动极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当然,对应的预期收益也会较高。
提醒:挂钩型产品中保本浮动收益或保本保最低收益一般也属于R2级别。R1级别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3%-5%,如果超过5%到8%或者更高,那就要小心了,很可能这款产品存在虚假销售。
G. 在工行网站上买理财产品,出现您尚未进行风险评估怎么回事怎么解决
1、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即,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
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讲,风险评估是对信息资产(即某事件或事物所具有的信息集)所面临的威胁、存在的弱点、造成的影响,以及三者综合作用所带来风险的可能性的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评估是组织确定信息安全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属于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策划的过程。
2、银行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必须有理财经理的签字,如果是第一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要认真填写好风险评估表,银行理财人员会依据风险测评结果,告诉客户属于那种类型等级购买适合的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投资者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要看准选择。
所以还是需要客户到网点当面进行风险评估的,好在评估的有效期是一年,这样评估后,以后再购买同类产品就不需要再做了。
3、工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设五个等级,PR1为保守型、PR2为稳健型、PR3为平衡型、PR4为成长型、PR5为进取型;
(7)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评估方法扩展阅读: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即,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
参考资料:风险评估-网络
H.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