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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环境污染保险费率

发布时间:2021-08-02 22:22:15

Ⅰ 苏州保险比例是多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二、乙类计划中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其中养老占23%(单位15%,个人8%),医疗占5%(单位3%,个人2%),工伤占1%(单位1%),失业占1%(个人1%),生育占1%(单位1%)。
应该有8是公积金。

Ⅱ 苏州地区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从我们工资里扣了358.64元,是怎么算的,在线观

今年社保涨了,350多是苏州地区个人交社保的最低标准!

Ⅲ 环境污染责任险 江苏

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
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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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为了减轻意外污染损害对被保险人的财务影响,保障被保险人经营活动的持续进行,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等投保文件、批单、批注、声明及其他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下列损失,如果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国法律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二)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抗辩,对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相关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责任、损失或费用:(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二)在本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三)投保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已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四)硅、石棉及其制品。(五)自然灾害。(六)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府的没收、征用。(七)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各项责任、损失或费用:(一)被保险人拥有、租赁、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依据任何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四)被保险人业务活动中,因业务的需要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五)应当经相关环境监管部门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机器设备发生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引起的第三者责任。(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八)任何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九)任何间接损失或利润损失。(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损失、费用。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八条 因同一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本条款第三条和第五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限额”;其中,对第三条中涉及的第三者清理费用的单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第三者清理费用限额”。因同一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施救费用在“每次事故限额”以外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多少次意外事故,保险人对第三、四、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对于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金额为“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上述各项限额、免赔额(或免赔率)在投保时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于缴纳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保险人可以要求就本保险相关的风险事项对被保险人的场所、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查勘,被保险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对于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安全管理应尽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发生污染损害后,被保险人有如下义务:(一)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尽力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之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获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请环保、治污方面的专家对污染物进行清理。保险人有权对清理程序、费用进行调查、评估,尽力控制清理费用,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义务导致的扩大的责任、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七天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保险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意外事故和污染损害发生的原因、经过、相关责任人、费用情况、相关第三者及其损失程度等一切相关情况。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对责任、损失、费用情况进行合理调查、查勘、确认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接到第三者索赔或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仲裁或诉讼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否则,对因此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时,应提交:(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请求保险赔偿申请书;(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院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四)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病历、医学报告、体检报告、鉴定证明、费用发票单据、损失清单等;(五)被保险人对污染损害进行调查的相关报告、资料、评测等,清理费用的发票单据;(六)经法院审理的,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七)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损失或费用,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相关材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并履行赔偿义务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每次事故限额与所有重复保险合同每次事故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的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费率的约定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保单保险费×(1-已承保月的短期费率)承保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短期费率表保险期(月)123456789101112按年费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送达投保人十五天后,本合同自动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返还投保人已缴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定 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部分字词有特定含义:【被保险场所】指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所有或租赁的用以经营业务活动的场所地点。【直接财产损失】指有形财物的损坏或灭失。【产品】指由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理商生产、销售、处理、经销的商品,包括包装、材料、零部件、对适用性、质量、寿命、功能、用途的保证和说明,且已脱离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销售该产品者的实际掌控,不论是否在运输途中或是否已到达最终消费者之手。【惩罚性赔款】指法院判决的、在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故意行为】指明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他人的伤害或损失,仍希望或放任该行为发生的行为。【间接损失】指遭受直接财产损失后,进而造成的应得收益的减少或损失以及支出的增加。【清理】指对危及人身健康和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的污染物进行的调查、检测、清除、处理、中和、控制,是一种短期行动。【污染损害】指固体、液体、气体、热态的刺激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烟、蒸气、煤烟、浓烟、酸、碱、化学制品、医疗废物等的释放、散布、泄漏、逸出,并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的状态。【污染物】指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意外事故】指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事故。【追溯日】指为了限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的某个日期。【自然灾害】指危及人类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给人们带来损害和痛苦的自然现象,包括灾害性天气,如寒潮、霜冻、台风、暴雨、冰雹等;气候异常造成的干旱、洪涝等;生物带来的病虫害如蝗灾等;地质内外营力造成的地震、滑坡、泥石流、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环境】指环绕于人类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生物和各种矿物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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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苏州市生育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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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费22%。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2%。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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