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公司佣金及手续费的行业规定和财务会计规定
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国税函960号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4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
1、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2、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3、手续费方面:财险业务受益程度高于寿险业务;
4、佣金方面:长期期缴业务受益程度较低。
(1)保险公司代理费扩展阅读
各项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如下:
A 手续费收入,在与客户办理业务结算时确认为收入;
①全额包销方式,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抵减承购价确认收入;
②余额包销、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在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
C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计算的应该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受托投资管理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Ⅱ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公司的佣金奖励等有什么标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收入的规定。为区别佣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对佣金的概念作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保险法》第125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应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险营销员)手续费(佣金)。佣金是保险公司给营销员的报酬,与投保的保户不发生直接关系。
佣金通常仅指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还包括附加佣金(即业内通常所说的OR),附加佣金通常是以增员奖金、管理津贴的形式出现。根据不同险种,保险公司给付营销员的佣金有所区别,但支付的佣金率要经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在寿险方面,大部分是长期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有的要从儿童开始一直到终身,长达几十年。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后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将营销员的佣金平均到几十年,实际上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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