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杀妻骗保案死者父母讲述案情,女性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
天津男子提前为妻子买了十几份保险,然后精心策划带妻子去泰国旅行,在酒店残忍将妻子杀害,再伪造成意外溺亡事故。这则天津男子杀妻骗保案看了之后让人后背发凉,这个男人简直就是魔鬼。
最后就是,女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但是婚姻法只保护财产不保护爱。无论发生什么,钱都可以让你和你的孩子活的更加从容。
对于女性来说,可以不掌握家里的经济大权,但是一定要掌握保单大权。因为在此杀妻骗保案中,如果这个妻子能早发现这么多保单,心生警惕,也不至于有这样的悲剧发生了。
婚姻是一辈子的事情,嫁给爱情固然重要,但是嫁给一个本身品质好的男人更为重要。愿每个女性都能爱对人,嫁对人。
2. 什么是车险炸保行为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起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中国保险市场已成为世界上最有发展前途的市场。然而,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中国保险事业正遭遇越来越多的骗赔风险,骗赔之于保险公司,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二号杀手”。骗赔:保险业的一颗“毒瘤”保险骗赔,最早源自英国的人寿保险,到如今已演变成威胁世界保险业的头号公害,是保险公司挥之不去的“阴影”。即使在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上,大规模、有组织的骗保行为也屡见不鲜。在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保险的广泛普及,骗保的技术也就更高明、更具隐蔽性,众多的保险骗赔已经演变异化成一种复杂的商业经营活动。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保险索赔的支出有15%~30%往往落到骗赔者手中。在“9·11”事件以后,骗赔事件更是层出不穷,令各大保险公司大伤脑筋。在我国,尽管缺少对整个保险行业遭遇骗保的具体统计数字,但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骗赔现象正趋于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保险赔偿金中,至少有20%被恶意保险客户骗走。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骗赔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据有关统计显示,目前,保险公司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平均约为保费收入的10%至30%,某些保险险种最高可达50%。大量有组织的骗赔行为,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负担,也给人民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寿险业:机关算尽血案连连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由于保险产品保险人与保险标底相分离的特点,一些人便不择手段钻空子,为了骗取保险金甚至不惜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甚至谋财害命,酿成了一起又一起血案。广州市花都一名男子做梦也没想到,他的妻子竟“悄悄”地为他买下了保额为100多万元的意外险,为骗保,朝夕相处的妻子邓秀琼竟起了杀机。2003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和毛某死刑。邓与丈夫曾某婚后感情不好。邓连续三年为曾某买了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累计死亡给付保额为人民币105万元。2002年底,邓觉得时机已到,决定干掉曾某骗取保险金,随后找到毛某一起作案。2003年1月2日晚,邓秀琼与毛某骗曾某喝下他们事先放有安眠药的茶水,曾某因药力发作昏睡,邓、毛两人遂将曾某推入鱼塘,致曾死亡。2003年1月24日,川航一架由重庆飞往成都的客机在降落前,一犯罪嫌疑人引爆装有炸药的易拉罐,疑犯被炸伤,乘客和机组人员均无伤亡,飞机内部受损。经警方侦查,赵某炸客机的动机是试图以自残的方式骗取高额航空保险赔付。赵某乘机前买了赔额为40万元的航空保险以图实施骗保。案发后,他交代看到电视台报道关于乘客航空保险的赔额由20万元升至40万元的消息,遂萌生炸机自残骗取保险金的念头。2003年3月15日,四川省双流县发生了一起杀替身、毁面容,企图骗取150万元保费的恶性案件。37岁的高某从2002年下半年起就为自己在4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人身意外保险,总保额高达150万元。2003年3月10日,高某见一找工作的女子身高、体貌特征与自己差不多,将其带回家做保姆。第二天,高某将保姆带到理发店让其理了一个跟自己一样的发型,并让保姆换上自己的衣服。3月15日,高某带着保姆开着借来的奥拓车驶向双流县一乡村道上将其杀死,又用车碾轧死者头部,直到面目全非,并将自己的身份证、通讯录等物塞进保姆衣兜,制造了自己死亡的假象。高某事后交代,目的“是要获得保险公司的巨额赔付”。2003年7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和盗窃罪判处农妇千菊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月,千以其丈夫常某的名义给其公爹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骗取保险金,同年8月23日晚饭时,她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放入公爹的饭碗中,致使其公爹当场中毒死亡。后通过关系骗取保险金33256元。之后,千某无意中将此事告诉了与其关系暧昧的本村农民常某,而常某便以此要挟千菊平,向千索要钱财。为杀人灭口,2002年7月6日晚,千将常某邀请到自己家中,在常某酒中放入“毒鼠强”,致使常某中毒身亡。2003年9月5日下午,北京朝阳刑侦支队接到一年轻女孩的报案:她的母亲身中数十刀死在家里。经警方侦查,杀人者正是女孩的继父程某。为了骗保,程某在两月前与王敏领了结婚证后的第二天就为王敏办理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都是程某。如果王敏死亡,程某就可以获得高达200万元的理赔。保险办妥后,程某开始计划如何干掉王敏。9月3日上午9时许,程某雇用杀手将王敏杀死,作案后两人逃离现场。2003年12月28日晚8时,商洛市公安机关接到下湾村农民魏某报案,称当晚7时许他驾驶自己家的农用三轮车与妻子换粮食返回途中遭遇3名歹徒抢劫,妻子被乱石砸死,歹徒逃离现场。据警方调查,杀人凶手正是死者的丈夫魏某,因夫妻两人长期关系不和,魏某产生了杀人恶念。在杀害妻子前的两个月,魏给妻子买了近20万元的人身保险,企图“一箭双雕”,没想到,弄巧成拙。……车辆险:骗赔的“重灾区”从当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机动车辆保险既是财产险市场的“龙头”,也是骗赔的“重灾区”。由于保险是一种风险补偿,花一元保费可以得到几十甚至上百元的保险金,有的人就挖空心思在这上面做文章,其中不乏靠骗取保险金而发家致富者,以至于“骗保专业户”这样的怪胎不断涌现。39岁的丁某原是武汉市某公司职工,从1998年到2001年,他找几个司机作“搭档”,先让司机报假案,再通过假证贩子伪造资料,一手策划了22起“交通事故”,骗取车险赔付款43万余元。其中有一辆车连续4次骗保,平均二、三个月就要保险公司赔一次,而被骗的却是同一家保险公司。2003年6月,合肥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跨省诈骗案。2002年4月,犯罪嫌疑人谢某购买了一辆别克商用车,他分别在沈阳、长春、济南、合肥、南京等地的19家保险公司为这辆车投保。据公安部门审理:2002年6月起,谢某驾驶这辆车多次在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浙江、云南等地利用“事故”,编造不同的虚假原因,并提供虚假事故证明材料、汽车维修发票等向这19家保险公司索赔,共作案48起,骗取保险费49.7万余元。案发后,警方从谢某家中搜出了200多个假印章,从交警部门到汽修厂到零部件商店,应有尽有。北京市王氏兄弟利用自己开汽车修理厂的便利,在3年时间里,先后“导演”了90余起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骗保50余万元。通常是先将修理厂里待修车辆的某些部件更换成旧的或废的,然后开出去碰撞诈骗保金,最后再将原部件换上,别人的待修车辆成了他们用来“表演”的道具,为了真实,他们自己常常撞得头破血流,甚至险些搭上性命。机动车保险骗赔案件的增多,常常使保险公司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据报道,南京各保险公司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就少保甚至不保出租车险,2004年干脆停办了出租车的相关险种,甚至第三者责任险这一强制险种也不办了,保险公司此举令南京众多出租车车主忧心忡忡,因为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是过不了年检关的。南京目前有出租车近8000辆,每辆车一年的保险费约5000元,面对这样一块“肥肉”,保险公司也无奈。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其原因是出租车出险后赔付太多,而有关部门在出具保险索赔所必需的事故证明和材料时随意性大,客观上纵容了恶意骗赔。据透露,目前出租车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已达到了130%,其中个体出租车的赔付率更是高达200%,对于出租车险,保险公司几乎是亏本经营。据保险界专家介绍,机动车辆保险骗赔的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编造假案。投保人在保险车辆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有意编造或制造险情,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黑龙江省一个“骗赔高手”,凭着对保险法规及相关赔付业务的熟悉,自1998年至2002年,5年间“丢”了5辆投保的高级轿车,从当地保险公司骗赔了近百万元!通常是买来车后去保险公司投下巨额保险,然后在他的司机开车出外办事时,他悄悄跟在后面,司机把车停下离开后他就用自备钥匙打开车门,将车盗走转手卖掉,再让司机出面去报警,他到保险公司索赔。低值高保。投保时有意使保额大大超过标的物实际价值,故意出险后再以投保时的保额向保险公司索赔。重庆金某用7万元买了一台旧“标致”轿车,而后向保险公司投了15万元的保险,并增设了“自燃”险种。一段时间后,自以为时机成熟,便将车开至偏僻处时,泼上燃油后拿打火机点燃,制造了“自燃”的现场,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头投保。同一辆车多处投保,一旦出险便同时向多个保险公司索赔,或有意制造险情向保险公司索赔。2003年1月21日凌晨,福建省泉厦高速公路,一辆“奔驰”500型轿车冲撞防护栏“自燃”烧毁。经调查,这是一起有意制造险情,借以骗取保险金的案件。2002年6月16日和2002年12月底,车主谢某在福建省两个城市的保险公司对该车投保了143万元。事发当天,谢某就打电话分别向两市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相应的索赔手续。更离奇的还有,同一辆车,同一场事故,却先后在10个保险机构获赔34次,骗取保险金额达141万元。加大险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从而更多地得到保险赔偿金。有的修理厂甚至故意加大险损。一般情况是,车主将车放在修理厂离开后,修理厂就将报修的车进行二次撞击,这样,原本几百元的损失,修理厂可以向保险公司报到几千元甚至更高。而车主对此一无所知,车主往往得到的是小头,而修理厂则狠狠地“宰”了保险公司一把。移花接木。保险标的应该是唯一的、特定的,一些人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往往采取“调包”的手段。如李某没有驾照,出了交通事故,便找有驾照的任某顶替,找保险公司索赔。险后投保。即在机动车辆已经肇事或受到损失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通过索赔方式骗取保险赔偿金。河北肥乡县一个体司机驾驶的一辆货车出了车祸。为达到骗赔的目的,该司机就补办投保手续,几天后再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肥乡支公司报案。好在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戳穿了这个骗局。遏制骗赔:路在何方?保险骗赔是一个比较复杂、难以彻底根除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通过司法部门的协助,希望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效果不尽如人意。面对这样一种“顽症”,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方能奏效。构建“正规军”与“地方部队”相结合的防范机制。据报道,近年来,各地相继成立了一些直接服务于保险业务的调查机构。如湖北随州市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侦探所”和“保险责任司法技术鉴定室”、上海的安达保险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的“斯缔尔”商务调查机构等,其职能就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调查保险理赔中的疑点,既为保险公司理赔澄清案情提供依据,又为公安、司法等机关惩治犯罪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据《重庆经济报》报道,2003年6月,重庆一家财险公司的老总怀疑营销员与客户暗中串通“吃”公司,便委托一家商务调查机构调查,经过几次暗访,调查公司就报告了营销员与车辆修理厂虚增定损的“猫腻”,结果保险公司只支付了500元调查费就立刻堵住了漏洞。某寿险公司曾接到一起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报案,尽管支付了高额赔款,但是保险公司觉得事情有些蹊跷,遂委托一家调查公司进行调查。私家侦探几经周折从投保人的远房亲戚处打开了缺口,证实被保险人残害胞姐骗取保险金的真相。实际表明,这些机构对于预防和遏制保险欺诈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反欺诈尤其是保险欺诈,已被很多国家列为独立的犯罪,它从一般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有专门的组织或调查机构、信息中心等参与防范。目前,我国亟须发展这种非政府的调查机构,把那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这些机构去做,这既弥补了政府机构某些不足,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又有利于预防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加快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增加保险反欺诈中的科技含量。当务之急是要打破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壁垒,实行客户投保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要大力开发运用类似银行信贷客户查询系统、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系统的保户信息查询系统,一个客户在A保险公司投保或有了不良记录,B保险公司就能在网上查到,从而避免重复投保、多头索赔等问题的发生。尽快建立保险业“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保险公司防范骗保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目前我国不少省市的保险公司也实行了保险“黑名单”制度,某些客户或相关单位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就成为重点监控的风险客户。如北京对出险率过高和信誉不佳的汽修厂进行了重点监控;2003年,天津11家产险、寿险公司经过协商,建立了一个风险客户资料库,各家保险公司将有保险诈骗劣迹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记录在资料库里,供其他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时查询参考。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如果发现客户曾经在其他保险公司有过诈骗行为,就会特别慎重,可能会提高收费标准,提出一些苛刻条件,或者是不予承保。向公众传播正确的保险知识和骗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人对保险的认识存在片面性,认为投保可以生财,保险就如同赌博或者是一条快速致富的路子,因而才会去铤而走险。因此,必须加强保险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向客户讲清楚保险方和被保险方的义务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客户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严格履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减少保险欺诈发生的可能性。保险业遭遇骗保“寒流”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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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车身险的资料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起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中国保险市场已成为世界上最有发展前途的市场。然而,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中国保险事业正遭遇越来越多的骗赔风险,骗赔之于保险公司,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二号杀手”。 骗赔:保险业的一颗“毒瘤” 保险骗赔,最早源自英国的人寿保险,到如今已演变成威胁世界保险业的头号公害,是保险公司挥之不去的“阴影”。即使在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上,大规模、有组织的骗保行为也屡见不鲜。在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保险的广泛普及,骗保的技术也就更高明、更具隐蔽性,众多的保险骗赔已经演变异化成一种复杂的商业经营活动。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保险索赔的支出有15%~30%往往落到骗赔者手中。在“9·11”事件以后,骗赔事件更是层出不穷,令各大保险公司大伤脑筋。 在我国,尽管缺少对整个保险行业遭遇骗保的具体统计数字,但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骗赔现象正趋于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保险赔偿金中,至少有20%被恶意保险客户骗走。 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骗赔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据有关统计显示,目前,保险公司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平均约为保费收入的10%至30%,某些保险险种最高可达50%。大量有组织的骗赔行为,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负担,也给人民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寿险业:机关算尽血案连连 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由于保险产品保险人与保险标底相分离的特点,一些人便不择手段钻空子,为了骗取保险金甚至不惜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甚至谋财害命,酿成了一起又一起血案。 广州市花都一名男子做梦也没想到,他的妻子竟“悄悄”地为他买下了保额为100多万元的意外险,为骗保,朝夕相处的妻子邓秀琼竟起了杀机。2003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和毛某死刑。邓与丈夫曾某婚后感情不好。邓连续三年为曾某买了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累计死亡给付保额为人民币105万元。2002年底,邓觉得时机已到,决定干掉曾某骗取保险金,随后找到毛某一起作案。2003年1月2日晚,邓秀琼与毛某骗曾某喝下他们事先放有安眠药的茶水,曾某因药力发作昏睡,邓、毛两人遂将曾某推入鱼塘,致曾死亡。 2003年1月24日,川航一架由重庆飞往成都的客机在降落前,一犯罪嫌疑人引爆装有炸药的易拉罐,疑犯被炸伤,乘客和机组人员均无伤亡,飞机内部受损。经警方侦查,赵某炸客机的动机是试图以自残的方式骗取高额航空保险赔付。赵某乘机前买了赔额为40万元的航空保险以图实施骗保。案发后,他交代看到电视台报道关于乘客航空保险的赔额由20万元升至40万元的消息,遂萌生炸机自残骗取保险金的念头。 2003年3月15日,四川省双流县发生了一起杀替身、毁面容,企图骗取150万元保费的恶性案件。37岁的高某从2002年下半年起就为自己在4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人身意外保险,总保额高达150万元。2003年3月10日,高某见一找工作的女子身高、体貌特征与自己差不多,将其带回家做保姆。第二天,高某将保姆带到理发店让其理了一个跟自己一样的发型,并让保姆换上自己的衣服。3月15日,高某带着保姆开着借来的奥拓车驶向双流县一乡村道上将其杀死,又用车碾轧死者头部,直到面目全非,并将自己的身份证、通讯录等物塞进保姆衣兜,制造了自己死亡的假象。高某事后交代,目的“是要获得保险公司的巨额赔付”。 2003年7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和盗窃罪判处农妇千菊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月,千以其丈夫常某的名义给其公爹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骗取保险金,同年8月23日晚饭时,她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放入公爹的饭碗中,致使其公爹当场中毒死亡。后通过关系骗取保险金33256元。之后,千某无意中将此事告诉了与其关系暧昧的本村农民常某,而常某便以此要挟千菊平,向千索要钱财。为杀人灭口,2002年7月6日晚,千将常某邀请到自己家中,在常某酒中放入“毒鼠强”,致使常某中毒身亡。 2003年9月5日下午,北京朝阳刑侦支队接到一年轻女孩的报案:她的母亲身中数十刀死在家里。经警方侦查,杀人者正是女孩的继父程某。为了骗保,程某在两月前与王敏领了结婚证后的第二天就为王敏办理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都是程某。如果王敏死亡,程某就可以获得高达200万元的理赔。保险办妥后,程某开始计划如何干掉王敏。9月3日上午9时许,程某雇用杀手将王敏杀死,作案后两人逃离现场。 2003年12月28日晚8时,商洛市公安机关接到下湾村农民魏某报案,称当晚7时许他驾驶自己家的农用三轮车与妻子换粮食返回途中遭遇3名歹徒抢劫,妻子被乱石砸死,歹徒逃离现场。据警方调查,杀人凶手正是死者的丈夫魏某,因夫妻两人长期关系不和,魏某产生了杀人恶念。在杀害妻子前的两个月,魏给妻子买了近20万元的人身保险,企图“一箭双雕”,没想到,弄巧成拙。 …… 车辆险:骗赔的“重灾区” 从当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机动车辆保险既是财产险市场的“龙头”,也是骗赔的“重灾区”。由于保险是一种风险补偿,花一元保费可以得到几十甚至上百元的保险金,有的人就挖空心思在这上面做文章,其中不乏靠骗取保险金而发家致富者,以至于“骗保专业户”这样的怪胎不断涌现。 39岁的丁某原是武汉市某公司职工,从1998年到2001年,他找几个司机作“搭档”,先让司机报假案,再通过假证贩子伪造资料,一手策划了22起“交通事故”,骗取车险赔付款43万余元。其中有一辆车连续4次骗保,平均二、三个月就要保险公司赔一次,而被骗的却是同一家保险公司。 2003年6月,合肥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跨省诈骗案。2002年4月,犯罪嫌疑人谢某购买了一辆别克商用车,他分别在沈阳、长春、济南、合肥、南京等地的19家保险公司为这辆车投保。据公安部门审理:2002年6月起,谢某驾驶这辆车多次在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浙江、云南等地利用“事故”,编造不同的虚假原因,并提供虚假事故证明材料、汽车维修发票等向这19家保险公司索赔,共作案48起,骗取保险费49.7万余元。案发后,警方从谢某家中搜出了200多个假印章,从交警部门到汽修厂到零部件商店,应有尽有。 北京市王氏兄弟利用自己开汽车修理厂的便利,在3年时间里,先后“导演”了90余起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骗保50余万元。通常是先将修理厂里待修车辆的某些部件更换成旧的或废的,然后开出去碰撞诈骗保金,最后再将原部件换上,别人的待修车辆成了他们用来“表演”的道具,为了真实,他们自己常常撞得头破血流,甚至险些搭上性命。 机动车保险骗赔案件的增多,常常使保险公司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据报道,南京各保险公司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就少保甚至不保出租车险,2004年干脆停办了出租车的相关险种,甚至第三者责任险这一强制险种也不办了,保险公司此举令南京众多出租车车主忧心忡忡,因为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是过不了年检关的。南京目前有出租车近8000辆,每辆车一年的保险费约5000元,面对这样一块“肥肉”,保险公司也无奈。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其原因是出租车出险后赔付太多,而有关部门在出具保险索赔所必需的事故证明和材料时随意性大,客观上纵容了恶意骗赔。据透露,目前出租车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已达到了130%,其中个体出租车的赔付率更是高达200%,对于出租车险,保险公司几乎是亏本经营。 据保险界专家介绍,机动车辆保险骗赔的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编造假案。投保人在保险车辆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有意编造或制造险情,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黑龙江省一个“骗赔高手”,凭着对保险法规及相关赔付业务的熟悉,自1998年至2002年,5年间“丢”了5辆投保的高级轿车,从当地保险公司骗赔了近百万元!通常是买来车后去保险公司投下巨额保险,然后在他的司机开车出外办事时,他悄悄跟在后面,司机把车停下离开后他就用自备钥匙打开车门,将车盗走转手卖掉,再让司机出面去报警,他到保险公司索赔。 低值高保。投保时有意使保额大大超过标的物实际价值,故意出险后再以投保时的保额向保险公司索赔。重庆金某用7万元买了一台旧“标致”轿车,而后向保险公司投了15万元的保险,并增设了“自燃”险种。一段时间后,自以为时机成熟,便将车开至偏僻处时,泼上燃油后拿打火机点燃,制造了“自燃”的现场,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多头投保。同一辆车多处投保,一旦出险便同时向多个保险公司索赔,或有意制造险情向保险公司索赔。2003年1月21日凌晨,福建省泉厦高速公路,一辆“奔驰”500型轿车冲撞防护栏“自燃”烧毁。经调查,这是一起有意制造险情,借以骗取保险金的案件。2002年6月16日和2002年12月底,车主谢某在福建省两个城市的保险公司对该车投保了143万元。事发当天,谢某就打电话分别向两市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相应的索赔手续。更离奇的还有,同一辆车,同一场事故,却先后在10个保险机构获赔34次,骗取保险金额达141万元。 加大险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从而更多地得到保险赔偿金。有的修理厂甚至故意加大险损。一般情况是,车主将车放在修理厂离开后,修理厂就将报修的车进行二次撞击,这样,原本几百元的损失,修理厂可以向保险公司报到几千元甚至更高。而车主对此一无所知,车主往往得到的是小头,而修理厂则狠狠地“宰”了保险公司一把。 移花接木。保险标的应该是唯一的、特定的,一些人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往往采取“调包”的手段。如李某没有驾照,出了交通事故,便找有驾照的任某顶替,找保险公司索赔。 险后投保。即在机动车辆已经肇事或受到损失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通过索赔方式骗取保险赔偿金。河北肥乡县一个体司机驾驶的一辆货车出了车祸。为达到骗赔的目的,该司机就补办投保手续,几天后再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肥乡支公司报案。好在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戳穿了这个骗局。 遏制骗赔:路在何方? 保险骗赔是一个比较复杂、难以彻底根除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通过司法部门的协助,希望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效果不尽如人意。面对这样一种“顽症”,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方能奏效。 构建“正规军”与“地方部队”相结合的防范机制。据报道,近年来,各地相继成立了一些直接服务于保险业务的调查机构。如湖北随州市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侦探所”和“保险责任司法技术鉴定室”、上海的安达保险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的“斯缔尔”商务调查机构等,其职能就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调查保险理赔中的疑点,既为保险公司理赔澄清案情提供依据,又为公安、司法等机关惩治犯罪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据《重庆经济报》报道,2003年6月,重庆一家财险公司的老总怀疑营销员与客户暗中串通“吃”公司,便委托一家商务调查机构调查,经过几次暗访,调查公司就报告了营销员与车辆修理厂虚增定损的“猫腻”,结果保险公司只支付了500元调查费就立刻堵住了漏洞。某寿险公司曾接到一起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报案,尽管支付了高额赔款,但是保险公司觉得事情有些蹊跷,遂委托一家调查公司进行调查。私家侦探几经周折从投保人的远房亲戚处打开了缺口,证实被保险人残害胞姐骗取保险金的真相。实际表明,这些机构对于预防和遏制保险欺诈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反欺诈尤其是保险欺诈,已被很多国家列为独立的犯罪,它从一般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有专门的组织或调查机构、信息中心等参与防范。目前,我国亟须发展这种非政府的调查机构,把那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这些机构去做,这既弥补了政府机构某些不足,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又有利于预防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 加快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增加保险反欺诈中的科技含量。当务之急是要打破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壁垒,实行客户投保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要大力开发运用类似银行信贷客户查询系统、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系统的保户信息查询系统,一个客户在A保险公司投保或有了不良记录,B保险公司就能在网上查到,从而避免重复投保、多头索赔等问题的发生。 尽快建立保险业“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保险公司防范骗保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目前我国不少省市的保险公司也实行了保险“黑名单”制度,某些客户或相关单位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就成为重点监控的风险客户。如北京对出险率过高和信誉不佳的汽修厂进行了重点监控;2003年,天津11家产险、寿险公司经过协商,建立了一个风险客户资料库,各家保险公司将有保险诈骗劣迹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记录在资料库里,供其他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时查询参考。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如果发现客户曾经在其他保险公司有过诈骗行为,就会特别慎重,可能会提高收费标准,提出一些苛刻条件,或者是不予承保。 向公众传播正确的保险知识和骗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人对保险的认识存在片面性,认为投保可以生财,保险就如同赌博或者是一条快速致富的路子,因而才会去铤而走险。因此,必须加强保险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向客户讲清楚保险方和被保险方的义务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客户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严格履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减少保险欺诈发生的可能性。 保险业遭遇骗保“寒流” 高 歌
4. 女子结婚两次,两个丈夫都成瘫痪,这是为什么
如果说要是巧合的话,那这个女的每次老公一瘫痪就拿着高额保险金迅速离婚就有点让人浮想联翩了啊。其实就只不过是一个骗保的女人罢了。
这还真不是空穴来风、子虚乌有的一件事,之前某地一所医院在一段时间接连治疗了几位瘫痪的病人,但是医护人员惊奇地发现这几名男子的老公都是同一个妻子,这引起了他们的警惕,于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涉入调查后发现这竟然是一个有组织的骗保诈骗集团。利用貌美女子与受害者结婚,再诱导受害者去同一个工地打工,最后制造意外来赚取高额保险金,最终这个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
最后我想说,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结婚之前还是得把对方的情况了解清楚再领证啊,千万别冲动!冲动结婚一时爽,一不小心瘫在床。还是得把结婚对象领回家看看,领给亲朋好友看看,多找人把把关还是比较靠谱的啊。不然你说这事找谁哭去。
5. 美女炫富引发百亿中晋系崩盘 潘晓婷疑为公司
今天下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发微博爆出重磅消息,国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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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中晋官网截图,仍显示潘晓婷为其代言人
今年5月,中晋品牌开始实施并推行“六全战略”,以此来整合更多优势资源,加速“中晋合伙人”资本团队的持续发展,不断升级“中晋合伙人”以及中晋品牌在国内外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六全战略涵盖:将合伙人(制)基金银行全托管、合伙人(制)基金所投资项目公司全登陆区域股交中心、合伙人所持有合伙制基金份额及占比全公开、合伙人(制)基金所持有项目公司股份数与占比全公开、合伙人(制)基金月报公允全公开、打造中晋成为类金融全牌照机构的六大战略体系。成为中晋合伙人2014年内发展方向和重要目标,同时中晋预计在年底有望基本完成上述六全。
届时,中晋合伙人无论在金融实力和品牌效应上都将得以大幅提升,以此吸纳更多金融业界战略资源的整合,源源不断融入“中晋合伙人”所推动的金融业的合伙商业模式中来,成为名副其实金融业界,最具影响力、实力的最强资本运作的合伙人。
6. 为什么保险里面写18周岁以下身故,只赔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保险里面写18周岁以下身故,只赔保监会规定的限额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避免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目的骗取保险金。
父母都是爱自己的孩子的,但是凡事总有例外。为了高额保险金而作出违法行为的父母也不是没有。
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
(图片源于网络)
(1)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5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保额累计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的限额要以上述规定为准。
保监会做出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再加上未成年人不具备风险辨别的能力,需要通过限制保额来避免出现被谋害的情况。
所以建议大家,要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观。
配置保险有一个原则是“先大人,后小孩”,父母应该优先给自己买足够的保险,再为孩子去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过度地为孩子投保,忽略自己,因为对孩子而言保险能带来的保障远远没有父母的强大,父母才是孩子最好的保险。孩子不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即使不幸发生风险也不会严重影响一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可如果父母倒下了,特别是家庭支柱,那整个家庭就会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系了,因此没有必要为孩子购买高保额的保险,家庭支柱的保障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