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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育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03 12:19:19

『壹』 浙江金华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申请结算单怎么填。是生完孩子以后填吗

是的,顺产的话是90天,剖腹产是105天之后的一个月内,到社保办工商报销窗口弄的,我是永康的上个月刚办的

『贰』 生育保险的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叁』 金华生育险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2、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3、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生育保险报销时间: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资料来源:http://www.yanglaocn.com/shtml/20130924/138003252929049.html

『肆』 生育保险制度有新变化啦,产假怎么休

统一生育保险缴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该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统一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

女职工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偿,超过定额按定额标准支付。这次统一了全市的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统一为:平产2500 元;难产助产或多胞胎生产3500 元;剖宫产5000 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引起的医疗费也按定额标准补偿,统一为:

生育津贴的日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 天。

举个例子:某女职工顺产生育了一个宝宝,其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500。假使其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为3500元,超过了顺产的定额标准,那么按照规定,她能享受到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偿为2500元,生育津贴为 4500÷30×128=19200元,合计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为21700元。

统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12 个月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注意:是连续正常缴费满12 个月,不是原来政策规定的满6个月以上。连续正常缴费期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止。

符合前款规定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

『伍』 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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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统筹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市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区生育保险费率为0.5%。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地税部门依法征缴。
生育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市社保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均,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市区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足额发放。
产假期满后30日内凭女职工生育津贴垫付清单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处结算。
第十七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流产时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女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区积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实行定点医疗。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已定点的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机构。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金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助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以上定额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二十一条已登记失业并领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由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标准为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异地分娩、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填写《金华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街道(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节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
(四)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出示原件,有关证明材料需复印交市社保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提供申请资料完整的,市社保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符合((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本年度内补报职工参保名单的,可视作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其待遇自补报登记之日起享受。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生育保险费补齐后,按规定与市社保处结算。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生育费用由市社保处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金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全部款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19893130号)同时废止。

『陆』 浙江金华市交了社保,生育险怎么算,社保里能补贴多少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 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 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 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 按4.67个月(140天)计发 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 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 按4个月计发 这要看你当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基本就是按以上公式计算。你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你领到的生育保险金也就越高。

『柒』 生育保险金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我省所有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根据意见稿,不论是计划内正常生育,还是终止妊娠,都能得到生育津贴。对于晚育职工,增加产假天数,津贴全部按休假日发放。

妊娠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90天。同时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计最高不超过180天。妊娠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妊娠8周以上12周以下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8周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所在用人单位发放。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另外,实施长效节育手术、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的(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除外)、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以及女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引起并发症,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失业”女职工的生育补助问题,意见稿指出,在原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2年以上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如果配偶无工作单位,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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