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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关于失火保险

发布时间:2021-08-03 16:19:05

⑴ 厂房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二百十二条 租赁合同租租赁物交付承租使用、收益承租支付租金合同

第二百十三条 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十四条 租赁期限超二十超二十超部效

租赁期间届满事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续订起超二十

第二百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月应采用书面形式事未采用书面形式视定期租赁

第二百十六条 租应按照约定租赁物交付承租并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百十七条 承租应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租赁物使用没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第六十条规定仍能确定应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

第二百十八条 承租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十九条 承租未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失租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应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事另约定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承租租赁物需要维修要求租合理期限内维修租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租负担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使用应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应妥善保管租赁物保管善造租赁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经租同意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物

承租未经租同意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物租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经租同意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承租转租承租与租间租赁合同继续效第三租赁物造损失承租应赔偿损失

承租未经租同意转租租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期间占、使用租赁物获收益归承租所事另约定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应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支付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第六十条规定仍能确定租赁期间满应租赁期间届满支付;租赁期间应每届满支付剩余期间满应租赁期间届满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租要求承租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逾期支付租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能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要求减少租金或者支付租金

第三主张权利承租应及通知租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租赁期间发所权变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租卖租赁房屋应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第二百三十条 归责于承租事由致使租赁物部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承租要求减少租金或者支付租金;租赁物部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能实现合同目承租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事租赁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第六十条规定仍能确定视定期租赁事随解除合同租解除合同应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合格承租仍随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前共同居住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应返租赁物返租赁物应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继续使用租赁物租没提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效租赁期限定期

⑵ 出租厂房因承租方原因发生火灾房东要承担责任吗

因承租方原因发生火灾,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⑶ 房屋火灾保险如何理赔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接到上述申请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核定损失金额并按本保险公司合同的规定在扣除免赔额后赔付。

2、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标的如有抵押,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保险标的无抵押,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3、发生火灾保险赔案时,保险人得依循财产保险一般理赔程序和赔偿原则开展赔偿工作。同时注意下列事项:

(1)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身的赔偿限额;

(2)注意扣除残值和免赔额;

(3)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处理赔案,对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处理赔案。但在某些业务中亦交互使用。

(3)厂房租赁合同关于失火保险扩展阅读:

昆明市嵩明县努力做好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工作,截止20111年8月31日,嵩明县政府共投入312230元,全县共有62446农户参与了投保,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据了解,昆明市嵩明县通过政府、民政、保险公司等部门的相互协商,采取政府补助与农户自投相结合,保险公司运作的方式,在县财政每户补助5元投保费的基础上,积极动员农户自愿参与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⑷ 厂房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厂房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一、审查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基本情况
1、对出租方主要应了解内容:
①租赁场所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厂房是否有合法的产权证件?是否属于共有产权?是否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是否属于违规建筑等。
②租赁物基本情况,如:租赁场所的位置、租赁场所实际有效使用面积、租赁场所功能、租赁场所设施设备等。
2、对承租方主要应了解的内容有:
①法律地位;②经营范围;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⑤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上述内容是双方基本情况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租赁合同之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条款
(一)租金
1、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汇票或是支票;实行按季支付制。
2、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每期于每季的几月几日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时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约定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二)相关日常费用
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该租赁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三、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为避免风险,应特别注意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以及租赁场所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经营。
出租方应负责租赁场所固有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免费维修,在一定时间内未派员维修或未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租方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可直接从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四、租赁合同之拆迁补偿归属条款
当前由于规划原因导致的拆迁经常发生,租赁合同中应对拆迁中相关补偿费进行详细约定,如一次性经营补助、搬迁补助等。
五、租赁合同之押金条款
在厂房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
六、其他事项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免租期装修期、转租、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⑸ 厂房失火谁赔偿

首先对你的遭遇感到非常遗憾。
按照公安部61号令和消防法规定:公司法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所以照你所提供的内容来看,如果公司是你所有,那么你也应该是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了,这次火灾的制造者当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但涉及的赔偿问题和追究连带责任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首先是你管理上是否有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点:
1、你的厂房在投产时消防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确;
2、在火灾发生时厂区内消防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比如你们公司应有的消火栓、喷淋系统、是否有水,你厂房的灭火器配置是否按照要求配置,是否有效等等,在火灾发生时是否优先实施自救;
3、你厂房的生产类别和你生产的产品类别是否吻合,比如你的厂房是丙类2项,那么你的厂房即可被用作固体可燃物产品生产,比如生产包装产品。但是如果你用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那么建筑有违规使用;如果消防大队出具报告说你厂房违规使用,那就麻烦了。
4、你在公司的火源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明显的缺失,像打磨、电焊、气割作业需要实行“动火许可”和实施监火作业。
5、钢结构承包单位在你厂房内实施动火作业,是否有明确的告知“火灾危险行为”和禁火管理要求,这也很重要;
6、你厂房是否上财产保险,在责任不明确或故意纵火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有保险,需要立即报保险公司取证;
以上建议是对火灾大的方面的定性,对日后索赔法院判决很重要。
其次:
1、你们在报消防119的时候是否有明显的过失行为,是否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报警的人员吐字是否清晰,关键是否正确报警:如报告了火灾大小、具体位置、地点偏僻的是否有人在制定地点接应,等等;这些对消防大队实施救援影响很大,比如只报告了厂名,没有报告路名等等;
2、在火星产生并且在火灾燃烧初级阶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扑救;
3、火灾的肇事者是否培训上岗,是否曾经明确告知单位的消防要求;
4、对方单位的人员虽然是帮忙,但这不属于其本质工作,也就是他的帮忙不在你们的合同范围内,所以他的帮忙(误操作)导致的火灾,钢结构承包公司存在一定的连带;以及你单位的那位工人可能也会有连带责任。
5、消防大队在40分钟后才到达,而且有1辆车没水,具体判断需要取证,比如消防大队所在地到你厂房的路程是多少,正常行驶应该是什么时间内到达。
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公司可能没有消火栓或消火栓没水,这也可能是你单位消防设施不齐全,会对日后是否能告倒消防大队,也是非常麻烦的。当消防大队到达时,你单位的火灾是否处于猛烈燃烧阶段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如果出于发展阶段,消防大队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阻止火势蔓延,如果处于一片火海中的猛烈燃烧阶段,那消防大队再慢你也难告倒他的,但只来了两辆车,这和你报告火灾的时候是否要求需要派多辆消防车、是否描述过火灾过火面积,还有当地消防大队的消防车辆的数量......总之这方面的一揽子需要律师取证,当然需要专业律师了。
6、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公司消防管理是否混乱不知道,但至少存在很大漏洞,是否在平时按照消防要求举行过灭火消防演习和疏散演习,如果你消防管理上本身存在很大漏洞,法院也不会全支持你的。
对待像火灾这样的大事,需要冷静对待,冷静思考,咨询律师、如果消防大队有明显过失,也可以通过政府部门投诉其过失行为,尽量争取到有利于你的主动地位。
所以谁来赔偿的问题上:你自己要承担大部分损失、其次是肇事的钢结构单位、你的工人、你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管理过失、消防大队过失。如果有保险公司,那就非常简单了,跟保险公司打官司。

⑹ 工厂失火保险怎么赔偿

保险公司赔偿和坐牢是两回事。保险公司赔偿是按保险合同上约定的责任来赔的,只要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行为,保险公司都应赔偿的,当然赔偿多少下回分解了。
而安全生产问题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要看当地的公安消防部门了,但不会因为向保险公司索不索赔而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出租房屋意外火灾后的事件责任处理

楼主提到的是房屋租赁合同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现在因为风扇故障短路,保险电箱未能自动关闭引起二级火灾,房屋需要重新装修,这一责任自然应当由出租方承担,因为你支付房屋租费的代价就是获得能够使用的房屋租赁期间的使用权。
虽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你的行为只是在正常使用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事故,不是你的责任

⑻ 出租人的厂房着火,导致承租人财产受损,保险公司赔偿承租人后能向出租人代位求偿吗

您好,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
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四、聪明的防范。
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
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
(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
(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
五、补救措施。
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一般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八、租房合同范本
范本一: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男/女,年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市街道小区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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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厂房失火,房东是否有责任

房东在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消防责任,又没有尽到消防义务的,是可能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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