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通事故调解保险公司调节还是交警队调解好
你好!你这样的问题很普遍,我们来打个简单的比方:假如你的损失有1万
保险公司调解: 你猜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是干什么的(管钱袋子的),会不会爽快的把1万全给你,要这样的话,估计核赔的员工可以回去种田了、
交警调解:你要知道交警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各自独立性,办案交警公平的算出你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愿,交警也奈何不了,只能要求当事人去上诉。
建议你先自己去找个律师或者懂赔偿的算出自己的损失多少,再到交警部门去调解,起码自己不会吃大亏。
⑵ 在保险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什么
一、案由确定不准。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这两类保险又可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XX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保险纠纷”升级为二级案由,项下还有三级、四级案由。但目前,我市大多数法院在确定案由时,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均笼统定为保险合同纠纷。如一件因意外伤害保险引发的纠纷,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确定为四级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为“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不准确。
二、对理赔范围的把握不准。一些法院对保险合同条款认识不清,对保险法理解不透彻,存在无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超出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或少判保险损失的情况。如对保险事故的定性不准确,判决保险公司对不属于理赔范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商业保险案件中,不按合同约定计算免赔率,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部的保险金。
三、对免责条款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取决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对该条款进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明标准认识不统一,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对内容相似的免责条款作出不同的效力认定。如有的法院认为只要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单的免责条款特别提示栏签名,既视为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有的法院认为不仅要送达保险条款,更重要对免责条款保险人要有证据作出说明,比如问卷调查表,或者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中属显要位置,粗体字显示,或者就免责条款有问询笔录,才视为尽了说明义务,否则即使在保单中有免责特别提示条款,也不能证明尽到了说明义务。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未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某些法院在审理中将未说明的免责条款作为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处理,混淆了保险法十七条与三十条的规定。
四、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把握不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投保人无需任何理由可以要求解除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并无需保险人的同意。但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没有限制与规定,某些法院在审理中不注意审查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能否支持判断不当。如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既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又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一审法院对投保人的诉请全部予以支持。而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承担了理赔责任后,双方的保险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一审判决不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二审予以了纠正。
五、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把握不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自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行使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由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1995年通过,并于XX年、XX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为解决修订前后保险法的适用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XX年保险法修订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所设定的“三十日”及“二年”的限制从XX年10月1日起计算。个别法院在审理中,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法修订前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案件,只引用保险法的规定,未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导致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判断不当。
六、调解难度大。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问题,很多保险纠纷因为分公司、支公司得到的授权有限,无法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造成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偏低。
对此,该院建议:
一、加强学习,认真审查保险合同内容。保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案由确定不准、理赔范围及保险合同解除权把握不准等问题都是由于审判人员对保险合同条款认识不清,对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透彻所致。因此,审判人员要认真学习《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内容,在案件审理中,做到紧扣保险合同,正确适用法律。如在确定案由时,在投保人购买了多个险种的情况下,则按投保人、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险种,由细到粗逐级确定案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三、四级案由均不能适用、需适用二级案由时,也应定为“保险纠纷”,而不是“保险合同纠纷”。
二、上传下达,统一裁判标准。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报请上级法院予以指导;针对本院二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案件讲评、集中培训、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并将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及时传达至下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
三、延伸服务,促使保险人规范管理。对在保险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保险条款设置不合理、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减少因此引发的纠纷,降低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如针对保险条款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建议修改相关条款,尽可能使保险条款易于理解、语义明确,避免保险条款因限制投保人权利、免除投保人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无效。针对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保险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进行以下完善:1、对免责条款的印刷字体作出加大、加黑等引人注意的改变;2、完善投保人的签字确认程序,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出现为了取得保险业务,任由他人代投保人签字的情况;3、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保险人对履行说明义务的过程进行书面记录。针对保险公司调解权限问题,建议保险公司自行对诉讼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征询顾问律师或者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意见,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调解权限。此外,组织召开有保险业协会、保险公司代表、审判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就保险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建立长效会议机制,加强交流
⑶ 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调解好还是诉讼好
对方诉讼也是事故当事人(行人)和你的诉讼关系吧 法院只可能根据情况判定你和对方的责任,确定各付多少,然后你的你就找保险公司了,跟他也没关系,除非到时你又和保险公司打官司
⑷ 调解书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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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之前,不支付赔偿款。一般营运车辆都是有商业险,主要是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赔偿完之后,剩余部分或不属于保险赔偿的,是由个人承担。
交通队主持的调解,一定让保险公司参与,一般保险公司赔偿伤者会扣很多,如果对方起诉的话,可能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一般伤者起诉有很多是保险公司不赔或赔的少。如果我们单方跟伤者调解,保险公司不承认或跟你要伤者很多材料你又拿不出来,就报销不了。
如果伤者影响你们营运,可以报警处理,损失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但我个人认为,这些都没有必要,跟伤者说明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主要是保险公司赔钱,不是你个人拿钱。还有,之前你自己垫付的费用,一定要留好原始收据,伤者要的话,写个收条再给。
⑸ 交通事故调解保险公司一般需要来吗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涉及交通事故调解的,当事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必须在场,除非某方当事人在调解之前已经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代表到场处理。如任何一方无故不到场的,交警则不予调解或者由交警另行约时间进行。若当事人不在场原则上不能调解,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谈好的,事先约定好的,直接签署调解协议的可以例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⑹ 我像保监局投诉了保险公司,然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给调节,那以前的投诉还有效吗
如果您已经同意调节的话,那以前的投诉就已经失去效用了。
⑺ 交通事故调解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保险理赔:
先去保险公司或定损中心定损,然后事故双方车主各自修车,保留双方维修清单和发票。
2.如果发生伤亡,首先报案,把伤者送入医院。把医院开的各种票据都准备好,保险公司都要留底的,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不给报销。
3.车辆维修和伤者住院费,保险公司会按保费比例、保费金额报销。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你代保险公司调解,没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损失的。
(7)苏州保险调解扩展阅读:
保险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⑻ 调解失败,没有调解书保险公司不赔付怎么办
1、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的情况,建议你们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2、理赔时,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其次是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再由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一,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赔付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5)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⑼ 最高法院关于保险纠纷调解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在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地区法院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
⑽ 苏州员工入职至今6个月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否违法,如果离职请问社保补偿按照什么标准
可以维权,但补偿标准不低。
用人单位足额发放工资,但未参保,只能向劳动监督大队投诉处理,只会进行调解和对用人单位处罚。
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工资,足额购买五险,但在实际操作中,按最低标准参保一些地方的劳动部门也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