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自己是担保人但合同上是老婆签的字,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保吗
可以的,按照规定,投保人一定要亲笔签字这份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如果不是本人签字,可以要求全额退保。如果自己是投保人但是合同是妻子代签的字,这样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保。有的家庭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有保险公司的业务推销员上门推销保险,妻子想要给丈夫买一份保险,但是丈夫不在家,于是妻子就私自做主并代替丈夫签订了这份保险合同,而且业务员为了能够拿到业绩也认可这种做法。
想要退保的话,只要属于这样几类情况就可以全额退保,签订保险合同后十天至十五年内属于犹豫期,要是对此产品反悔除了扣除手续费其余全额退保。没有亲笔签名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可以全额退保。如果业务员在销售保险产品的时候有意误导,比如带病投保还要误导着签订合同也是可以退保的。
Ⅱ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包括哪些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还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等。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参考:http://www.dongao.com/zjzcgl/jjf/201503/225246.shtml
Ⅲ 能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险
一般不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保险法》第33 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Ⅳ 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称为什么
年金保险。
Ⅳ 1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
保险合同无效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Ⅵ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什么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6)如销售以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扩展阅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Ⅶ 投保人怎么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因此,只有父母能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具体可参考:
《从保险利益看投保人可以给谁买保险》网页链接
Ⅷ 什么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小诺解答:
您好!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但是,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目前,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最高为10万元。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限制。
Ⅸ 11月起保险将要实施什么新规定
11月起保险新规实施 电话卖保险要全程录音
今年保监会印发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