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人身保险中,需要被保险人签名同意的人险合同才能生效的情况有哪些并 说明理由
没什么理由,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投保人要买保险,肯定要签字,被保险人做为合同最关键人物,除非是未成年人,只要是成年人,肯定需要签字,无论是买保险还是理赔
② 保险公司伪造签名,怎么维权
伪造签名本身就是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拨打保监会的电话进行投诉。
③ 保险公司对条款明确告知的举证具体方式有哪些
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第9条:“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
该条已确定了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或限制条款明确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问题。但是审判实践中,保险公司在提交投保单证实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地方法院处理方式仍然不一。有的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该项证据及相关内容只字不提,仅表述:“法庭确认原告损失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有的法院在庭审质证中认定保险公司虽提交了投保单及免责条款告知意见书(上附投保人签字及盖章),但是仍然不构成明示义务。
现针对上述困惑,律师作以下理解性阐述。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志,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条的宗旨在于对《合同法》39条所称“合理的方式”作出解释。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就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和限制条款向相对人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这种提示及说明必须以合理的方式作出。本条即对所谓“合理的方式”作出解释,本条有以下五层含义:
一、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做出特备提示或说明的,是指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和限制条款;
二、关于免责条款和限制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三、这种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志,以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
四、所采取的特别标志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五、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在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说明问题上,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条款提供方必须尽特别说明义务。这种说明义务必须以“合理的方法”进行。本条解释正是对“合理的方式”进行界定。之所以对此做出具体规范,原因有二:一是因为目前我国合同法实践,格式条款在许多行业中得到了大量的运用,如保险业、民航业、铁路等行业;二是全国各地法院在处理上述行业相关条款的过程中,出现了宽严不一的情况。有的地方法院认为所谓合理的方式,是只要一方当事人将自己所作出的特别说明张贴过就算合理了,而有的法院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条款提供方应当就全部合同条款都做出具体而详细的说明,致使有的公司、企业难以承受。这种现象,使得对特别说明义务的具体方式做出解释有了现实意义。
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最为常见的方式有两类:一类是特别签名,另一类是录音甚至录像。有的公司要求顾客在阅读过合同后,对于需要特别提示的内容表示已经阅读并且理解,然后签字认可。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还有的格式条款将免责和谢安之条款特别列出,集中(甚至令页)予以特别说明,然后由签字方签字认可。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录音录像手段在实践中正越来越被广泛的运用。应当说,这也是比较好的一种方法。
综上,法院在认定格式条款限制与免除责任是否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的问题上,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解释的明确规定,既要维护好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加重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告知义务,以格式条款即无效的原则统一认定只要不利于非提供方的格式条款即归于无效,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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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险合同被业务员代签名了。保险公司说:业务员不承认。保险公司不能处理业务员。要我举证业务员代签名。
这种情况需要你来举证,是你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签了你的姓名,那么就要你来举证,你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笔迹鉴定。
⑤ 什么情况下被保险人签名可以代签业务员帮我代签名那保单有效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通常而言,被保险人签名是不可代签的,保险业务员代签的保险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认可,方能生效。
总之,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务必注意在应当亲自签名时务必亲为,这样一方面可亲自确认合同内容;另一方面也可有效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无谓的理赔纠纷。
⑥ 保险理赔的时候会核对手印和签名的笔迹吗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您委托业务经理办理即可,手续并不繁琐
⑦ 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不要本人签名可以生效吗
可以,只要交钱就行。
⑧ 我打12378投诉,保险公司让我签一个投诉无效的签名,请问可以签吗
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作为投保人有维护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方禁止你签署该协议,自始无效。
⑨ 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先是代签的,后来被保险人自已签在了旁边,请问有效吗
你所说肝癌的案例,保险公司不能拒赔,要综合看很多因素才能得出这个结论,比如投保人投保时是否为故意隐瞒,从投保到出险,是否已经超过2年时间。如果投保人投保时不是故意隐瞒,而且出险时合同已经成立了超过2年时间,那么这个合同就成为了不可抗辩的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当然,这也是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体现(保险人的“弃权”体现在它当初对投保单进行了审核,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审核出来)。
而代签名的保险合同一般不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尤其是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中,代被保险人签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为保险公司会认为是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如果一定要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分析这个案例,那么除非投保人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当初代签名的行为保险人是知晓的,否则不能认为保险人曾有过“弃权”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案例的区别也就在于,保险人是否“弃权”在先是不同的。
呵呵,说了这么多不知道我的意思你是否明白了。总之,保险的案例分析,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时候很小的一个条件的变化,就可能导致案例出现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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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是否保险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