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行为引起的作用
您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是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属于自律范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下面是具体介绍:
1、守法遵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2、诚实信用: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并将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不误导客户;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3、专业胜任: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各方面要求。
4、客户至上: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时刻维护职业形象;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
5、勤勉尽责: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
6、公平竞争: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7、保守秘密:对客户和所属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贰』 保险营销员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2005年12月25日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叁』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近日,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统计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函[2005]60号),要求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统计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统计工作的管理内容。为确保保险中介业务统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局要求各公司按季度报送《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情况汇总表》。具体如下: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情况汇总表》是反映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和经营状况的基础性报表,各公司应认真、准确填写,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我局。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情况汇总表》应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纸质报表以A4纸打印,加盖公章后以快递方式报送我局统计研究处。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zhongjie@三、各公司可从我局网站()右侧中部“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该报表模版。四、各公司应确定专人负责该报表的填报工作,于2005年7月8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邮箱)传真至我局。五、保险中介业务统计工作是各公司了解保险市场运行情况,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的重要基础,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做好保险中介业务统计的重要性。我局将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考核各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情况。六、本通知自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执行。出自:2008-11-2214:59:52中国养老金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肆』 什么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一般而言,虚构中介业务是指“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公司”的授意下,将“保险公司”完成的业务挂在自己名下,然后开具假发票给“保险公司”,帮助“保险公司”帐外流转资金。这种行为违背保险法,是历年保险监管的重点。某些不规范的保险中介机构甚至全靠开票、赚取保险公司给予的手续费来生存,这类行为同时牵涉“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应当同时处罚双方。
『伍』 如何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银保监会新规正式施行,没有信息系统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工保网
二、行业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一直存在中介机构数量庞大、经营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兼业代理机构市场经营不规范等多方面市场发展问题。《办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设要求,无形中提高着保险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与监管要求,实现了保险中介市场新一轮的优胜劣汰,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提高保险中介经营水平与服务质量。
具体而言,国内2600多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与32000多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只有少数机构实现了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对接,大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旧使用传统的邮件、社交媒体等线下人工方式进行对接。而客观上,信息系统的研发费用动辄可达百万元,对于中小型保险中介机构形成沉重的企业经营挑战。
当然,《办法》中虽然提出可以采用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方式实现信息系统建设任务,但从文件内容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发展要求来看——“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逐步降低对外包服务商的依赖”,独立的信息系统将成为未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办法》实际上为众多保险中介机构及兼业代理机构竖起一道高高的业务经营门槛,加剧着保险中介市场竞争。通过淘汰一批“小乱差”的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高保险中介经营水平与服务质量。
此外,“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实现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同时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解决了此前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信息交互、业务流程管理、业务监管数据报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不及时准确等问题,有利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业务信息交互的规范、透明、可追溯,有利于解决监管部门在保险中介市场监管中面临的困境,提升监管效能。
『陆』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柒』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财产险委员会
1、按照《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开展非车财产险的行业自律工作。
2、在各会员公司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公约,如《江苏省非车财产险行业自律公约》等,并根据实践情况及时修订,使之日趋完善,同时督促各会员公司认真贯彻落实。
3、委员会对于违反各种自律公约的行为将严格依照自律公约予
以查处。
4、受财产险投诉案件,并予以审议,提出处理意见。研讨当前财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同商定对策。
5、举办专题业务讲座,汲取省内外有益的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6、研讨防灾、防损方面的问题与措施。
(二)机动车辆保险委员会
1、按照《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开展车险的行业自律工作。
2、各会员公司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公约,如《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等,并根据实践情况及时修订,使之日趋完善,同时督促各会员公司认真贯彻落实。
4、委员会对于违反各种自律公约的行为将严格依照自律公约予
以查处。
5、受理机动车辆保险投诉案件,并予以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6、研讨当前车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同商定对策。举办专题业务讲座,汲取省内外有益的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三)寿险委员会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是讨论处理江苏寿险市场上的相关事务,以便于各寿险公司更好地开展沟通联系,共同做大做强江苏寿险业务。下设三个小组:寿险委员会理赔小组、寿险委员会核保小组、寿险委员会客服小组。
1、寿险委员会理赔小组
协调、处理公司对理赔作业的投诉;收集汇总某些重点客户的重大赔案理赔信息及涉及理赔的高额承保信息;协调理赔外部环境;安排理赔工作交流;协调会员公司间同类理赔案件的处理口径,统一理赔规定;协调处理多家投保的重大赔案等。
2、寿险委员会核保小组
收集汇总某些重点客户的信息及高额承保信息;协调保全外部环境;安排保全工作交流等。
3、寿险委员会客服小组
协调、处理客户和公司之间的纠纷;促进公司之间在客户服务工作方面的交流等。
定点医院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与江苏省保险行业定点医院的沟通联系和管理,促进保险业与定点医院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四)中介业务委员会
1、贯彻执行《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颁行的规章制度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草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该专业委员会范围内的行业自律文件草案;拟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
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规范江苏省内保险中介业务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依照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对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规范、检查、处理。
3、维护会员单位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督管理机关
和其它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与建议。
4、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同行业协会与团结,
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的友好交往与技术交流合作。
(五)中介委员会
由省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组成,旨在维护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水平、经济效益,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保险中介人才队伍,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