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
我印象中不是上海本地户口是不能领取的。
Anyway假设你能领取吧。
失业金申请时会帮你认定申请时限和申领金额。而且一次最多申请三个月,之后还要再次申请。
对退休无影响。
不过again,我认为你没有上海户口,就算是居住证员工也不能领取。
『贰』 上海长宁区的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
失业保险在其满足失业条件后,并在失业前缴纳过失业保险的,可以去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就无法领取失业保险了。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点扩展阅读: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十六条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叁』 领了上海的失业补助金,别的地方还可以领吗
领了上海的失业补助金别的地方还可以你吗?你好失业金只能领一份就像你退休金一样的,你只要在一个地方不可以领的。
『肆』 上海失业金如何领取
1.领取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前缴费满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缴费年限);
5、单位已办理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登记;
6、失业人员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温馨提示
这里的“失业”指“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只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符合条件。所以可千万别“任性”,主动要求辞职是领不到这笔钱的。
2.领取材料
1、劳动手册
2、失业保险登记表
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身份证
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3.领取流程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按照流程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①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书面告知职工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用人单位需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报当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③失业人员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④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收到失业登记申请后10日内,对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告知本人。
⑤对符合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人,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由失业人员凭借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领取标准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
1815(元/月)
1452(元/月)
1162(元/月)
5.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
哪些情况将停止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只是一种临时补偿,如果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
②应征服兵役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
如果你是外省市居民
对于许多外来工作者来说,如果没有上海户口。在上海失业后要怎么领取这笔钱呢!
▼
当前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还不能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您在上海就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在需要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可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即可在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需办理转移手续,请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本市就近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会指导您办理具体手续。
也就是说,非上海户籍的失业人员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伍』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知
◆办事项目
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
◆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2.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4.身份证;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办事程序
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再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陆』 上海失业金怎么申请领取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劳动年龄段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失业人员拥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
3、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
4、非本人意愿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
5、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书面告知职工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用人单位需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报当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3、失业人员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收到失业登记申请后10内,对失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告知本人。
5、对符合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人,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由失业人员凭借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2年:2个月
2、累计缴费2年以上:年限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3、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最长领取期限12个月
4、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最长领取期限18个月
5、累计缴费满10以上:最长领取期限24个月。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柒』 在上海怎样领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证明和哪些手须谢谢!
在上海领失业保险的手续:
1.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2.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1)劳动手册;
(2)失业保险登记表;
(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身份证;
(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3.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上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点扩展阅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上海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 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捌』 请问在上海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补领吗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 (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