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需要什么证件,需要多少钱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事宜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兼业代理机构办理换证事宜,申请换证时应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的报告;
(二)换证申报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五)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若遗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六)最近一期佣金税务发票及业务结算表。
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到期,未按期办理换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自动失效,各保险公司不得继续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需继续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我局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业代理资格核准问题
保险公司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寿险产品、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需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监局将对该类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并进行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申请相互兼业代理的,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精神,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有关保险公司应当在总公司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含到期未申领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2、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受理单位:当地省保监局
2. 请问 银行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是到当地保监局办理的,不过不能由银行直接办理,需要通过与你合作的保险公司去办理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2007-12-12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项目: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3. 保险兼业代理和专业代理的区别
保险兼业代理和专业代理的区别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例如银行、汽车经销商、汽修厂都是保险兼业代理的主要群体。
2、专业代理机构就是指保险代理公司。
3、兼业或专业代理都是有经营区域限制的,不能不同地区使用同一个代理证;专业代理公司如果在外地展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构,需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兼业代理资格,但是这种机构费用较高。
4、专业代理是指以保险代理销售为主营业务的机构,一般像代理人公司,经纪人公司都是专业代理机构;至于兼业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它的主营业务并不是保险代理,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兼业来经营,例如客运公司的车辆都需要办理保险,就可以办理兼业代理资格证,这样在保险公司录入保单的时候,代理人就可以直接选择建业代理机构,那么相关的费用也就可以直接由系统支付给兼业代理机构,而无需中间的代理人或专业代理公司转手。
4. 银保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代理合同我一个朋友去了中国人寿银保,那里为什么是签代理合同呢正常不是应该
请参考保监会2006年70号文件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06〕70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由商业银行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正确指导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三)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参加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2006年10月31日以后,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保险公司可以设立银保专管员负责银行代理网点保险业务的培训、联络和相关服务。银保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规范产品销售
(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误导或不实宣传。
(三)保险公司应与银行加强合作,针对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以及银行销售的特点,细分市场,开发多样化的、与银行产品互补的保险产品。
(四)鼓励保险公司深入挖掘与银行的合作潜力,将合作领域扩大到柜台以外的网上银行、信用卡、以及对公业务等方面,积极探索非柜面销售模式,如理财专柜、电话、直复营销以及对企业客户的销售。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保监局、银监局应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账外核算、乱列费用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努力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售前和售后服务,并积极配合当地保监局、银监局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
(一)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应督促当地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尽快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建立行业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共同维护银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商业贿赂,遏制恶性竞争。
(二)各保监局和各银监局应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协调有关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已经签署的银保合作协议如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应当在2006年9月30日前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或重新签署合作协议。
邮政储汇机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按照上面的文件银保专管员应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实际中只有中国人寿不签劳动合同因为是国有的企业。上层领导是有级别。
【纠错】
5. 保险兼业代理证怎么办理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事宜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5)银行保险兼业代理内部授权书扩展阅读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二、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第十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