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目前,市场上的保险种类有很多,按保险标的是人还是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损害保险两大类;按保险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按保险经营性质可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按保险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其中,人身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养老金保险等,损害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将承保的保险责任向另一个或若干保险人再一次投保,以分散风险,种类有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保险标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等,保险人也可选择承保与否及其有关承保项目和内容;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令或政策形式强制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在规定范围内,不管当事人双方自愿与否,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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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险的产品分类是什么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1: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二: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C. 保险产品有哪些类别
我曾经做市场调查的时候发现,目前很多人对保险还是完全陌生的概念。大多数人仅知道“保险可能就是管医疗报销的”,更多数人认为:“保险就是人不在了才赔付,因此买保险没啥必要”。也有人感觉保险是挺好的,也想买个保险,起码有个保障,但是谈到保险就很茫然,认为自己不知道保险的水深水浅,也不知道保险具体有哪些类别,更不用说自己适合什么产品了。有的人甚至看别人买啥自己就买啥,过了几年才发现,自己买的产品没啥用,然后就开始抱怨“保险是骗人的,保险买了没用,保险买的时候容易赔的时候难”
现在我就保险的几种常见的分类给大家分析一下,方便大家买保险的时候参考。
人身保险的类别划分: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分红保险:现在的保险产品,主险基本上都是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也可称为一次性保险或费用型保险,消费险,通常是附加险(附加重疾,意外,或医疗,住院补贴等)或独立意外险
按照险种是否可以独立承保主险;可单独承保,单独购买的,通常都是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不可以单独购买或单独承保,必须有主险的条件下才可以购买,通常指健康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产品特点划分:保障型:以保障为主理财型:以收益为主,稳健收益,持续增值,一般适合有闲散资金,已经拥有足够的保障型保险,又没有其它方式理财,或平时时间紧,没时间打理一般理财产品的人群。
按照被保险人年龄划分:少儿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少儿教育金保障保险;少儿理财保险)养老保险;养老年金保险;老年意外险成人保险(成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大病保险;医疗险;意外险;万能险;投资连接保险;养老补充年金保险;成人理财型两全保险等)
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
综合金融服务部
客户经理:祝德权
D. 请介绍一些保险产品
国寿的几个代表险种:
三康(康终、康恒、康定)、鸿运少儿、美满一生、个人养老年金、鸿寿年金、金彩明天等等都是很不错的~~~
E. 保险产品可以怎么分类
从收益角度分,可以分为两大类:“消费型”保险和“保障+理财型”保险。常见的“返还型”和“分红型”保险产品,都属于后者。购买这类产品,即所交保费的一部分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收益会按一定比例返还购险者。
F. 银行保险产品有哪些种类
现在银行提供的保险,基本都是
分红保险
,也就是属于理财加保障,理财为主,保障为辅的。
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类的保险,但是也包含分红,保费较高
G. 保险公司业务宣传展板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中国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二0一四〕三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国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中国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一.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投保人年龄超过陆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陆0周岁。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二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二0%;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陆0;四.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一50%。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中国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一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一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中国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二0%。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一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中国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交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交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三、商业银行中国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一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四、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单册样式,保险单册封套及内页装订后应为A四纸大小,保险单册封套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材料有明显区别。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漆二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用不小于二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一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一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一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六、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七、商业银行应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回销。八、商业银行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中国业务一三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中国业务结构和银邮中国产品的功能等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九、商业银行的每个中国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三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十、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中国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的每个中国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中国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中国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十一、商业银行中国点销售人员应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销售人员代填:(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在代填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由商业银行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十二、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行中国点中国、销售及相关人员中国冒充客户联系中国。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的,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十三、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应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将客户退保、满期给付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行。十四、商业银行应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中国业务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行中国点名称及中国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以下功能:(一)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二)实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三)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一三00.00,-三.50,-0.二漆%)值表等文件;(四)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五)保存、传输投保原始文件扫描件的电子文档;(六)有现场出单功能的系统,应合理设置产品参数,兼容不同年龄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十六、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十七、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十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二四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二四小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当通俗、简练,便于投保人阅读和理解。提示短信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非现场出单除外)、期交保费及频次、公司统一客服中国,并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无手机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提示。保险公司在续期交费、保险合同到期时应采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纸质信件等方式及时提示投保人。二十、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二十一、保险公司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一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当地保监局上报上一季度各合作商业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二十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与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二十三、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二十四、本通知自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中国保险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二0一四年一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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