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立学校的保险能转成机关事业单位的吗
这两个没什么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在私立学校给你交保险的基数比较低,而事业单位的话估计会按照你的工资所在的那个基数缴纳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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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私立学校交的保险是事业性质吗
看你是什么性质的学校,要是公办的,你入职的时候早或是已有事业编制的话,就是按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入的。不用你自己交养老金,属国家财政拨款的。
要是你的学校是私立民办的,或是公办的你又不在事业编制,属合同制的,应该就是普通的社会养老保险,自己和单位都要负担一部分。
❸ 请问一下,在编教师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的五险一金和私立学校或者一般公司里的五险一金有什么区别
1,缴费标准是不一样的。每个城市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不一样的,总体来说,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都会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高。
2,划分标准不一样。事业单位人员是按照职级的,事业单位是按照职称,相对来说事业单位人员比较容易晋升。
3,缴纳种类不一样。事业单位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而企业职工不一定有。
4、医保报销程度不一样。事业单位人员医保比普通城镇人口医保报销程度高,同等缴纳事业单位人员医保比普通城镇人口医保划入个人帐户的钱多。
五险一金的办理:
1、社保、公积金开户:企业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办理社保、公积金开户。社保开户后会拿到《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后会取得单位公积金登记号。
2、增减员:单位每月都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五险一金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社保、公积金账户为两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在两个账户中都必须进行。
3、确认缴费基数: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以确保五险一金的正常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入职首月工资为准。
4、五险一金缴费:如果企业、银行、社保/公积金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五险一金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企业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险一金管理机构现场缴费。
❹ 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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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待遇本质上没有区别,五险一金更是基本福利,劳动法也不允许用人单位缺少五险一金。
❺ 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怎么缴纳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武汉市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种国有、集体企业三资、私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22%7%20%7%13%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武汉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注:每月5日至每月18日之前在所管辖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每周四下午不办理业务
民办学校适用。全国其他城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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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民办学校教师该如何上保险求答案
我是97年毕业的幼师生,毕业后在一家民办幼儿园工作至今。单位与我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再合同上每年都有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但每年都是以档案无法存放为由耽误了我4年的保险。2001年由于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力度,单位与同年为我上了养老与失业保险,但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是一半一半。2002年是单位交小头儿,个人交大头儿。请问 1 我是否有权让单位补交以前的保险?如果我离开单位后再找他协商,甚至是通过仲裁调解是否可以?2 民办学校是否有权自行更改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如果向他提出更改要求无效该怎么办?您好:首先在你们的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养老、医疗方面的权益,这是非常正确的,但双方的协议必须按国家规定去做,即以国家规定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分别缴纳,并不是你们双方协商的标准,这在北京市1998年政府2号令中已有明确规定,请你查询。如果你单位现在还没有为你参加你有权要求他给你补建,但不能拖很长时间,因为仲裁受理过期的诉讼事件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规定的时间,你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后果也将由你自负。建议你将档案存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尽快办理缴费事宜。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❼ 民政学校教师交的保险有什么
民办学校应当是什么性质的法人机构?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西安高校网人气:172发布时间:2014-08-07
摘要:一、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法律依据1.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
一、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法律依据
1.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第五类”法人,当然与我国出现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有关。鉴于人事部和民政部行政管理权限发生交叉重叠,经国务院协调,于1996年将民办的一部分从事业单位中分出由民政部继续管理,并由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管民办事业单位(后来才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两类机构。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虽然民办学校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的法理规则,这些行政法规或政策文件因违背民法这一基本法律,均缺乏法律依据。
2.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明确民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唯一登记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颁布)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8条补充了民办学校登记手续的规定。但二者均没有提到登记机关一定就是民政部门。
而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民政部门受理民办学校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已经缺乏法律依据。
二、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有法可依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民办学校单位性质问题已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不能以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民办促进法》并没有禁止以国有资产出资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7条更是明确规定可以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在理论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律层级高于行政法规,更是制定政策的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两个行政法规不应存在互相对立的矛盾。实践上,同属于国务院令,应依照“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立即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法恢复民办学校“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考虑目前我市人事、民政部门实际,建议市政府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依法行政:即由人事部门受理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受理以纯民间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是唯实的依法创新
根据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仅违背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和“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更在实践中产生以下现实问题。
第一,教师问题。由于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问题,教师与学校发生争议后,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相互推诿,民办学校教师既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也不能申请人事仲裁,而劳动仲裁或人事仲裁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而民办学校只能按企业标准为教师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后教师领取的养老金与公办教师相差一半,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影响了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的流动,公办教师宁愿早退休拿80%的工资,也不原意到民办学校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在2006年9月3日“民进全国社会服务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就表示,人事制度不改,民办教育难兴。
第二,税收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实践中,税务部门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把民办学校简单归类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对于如何执行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造成分歧和困难。例如,公办非学历教育要交3.3%的营业税,但实际上大多数没有交纳;而民办非学历教育,不仅有营业税,还要交纳17%的企业所得税。在民办学历教育上,因为各项税收政策矛盾重重,很多民办学校被当地税务部门课以33%的企业所得税。既然法律规定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要按照企业来收税?
第三,费用问题。一方面,大多数民办学校没有同公办学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学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有的地方没有与公办学校同一标准,有的则是按企业和商业标准。
第四,会计问题。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的是财政部2005年1月1日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如此,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要受阻。民办学校是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事实上缺乏明确的依据。
鉴于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相关税收政策、合理回报、人事仲裁、人才引进、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都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为此,我建议从温州目前民办教育的实际出发,依法重新研究考虑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年5月10日)关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要求,突破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传统观念和政策障碍,率先依法恢复民办学校属于“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❽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保险一样吗
事业单位一般是由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其人员与公务员性质也是不同的。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参公(即参照公务员)"、"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内容比较广泛,如互助基金会,协会等等
❾ 民办学校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金和民办教师补助是可以同时享受的,不冲突的,民办教师补助属于生活补贴,养老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待遇。
现在,国家养老“并轨”已经正式实施。消除养老保险中的“人为不公”成为国家共识和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头戏。如何消除民办教师在养老保险中的“人为不公”应该提上政府议事日程,以确保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据了解,我国公办学校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民办学校绝大多数是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高校教师存在着1-5倍的巨大差距,成为当前民办学校优秀人才不断流失的最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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