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险学题目,求大神解答!
1、具有。投保人没有去退保,那么合同就有效,保险公司是不管你离不离婚的,你没来退保,没有少交保费,合同就继续有效
2、康宁,主体,投保人爸爸,被保人妈妈,受益人女儿,保险人保险公司,如果有代理人或者中介那还有代理人或中介
3、爸爸,女儿,保险公司。如果有代理人或者中介那还有代理人或者中介。
啊,一开始看错了题目了不好意思。重新来。我以为是夫妻互保呢。
这里两个保险,爸爸都是投保人,被保人分别是妈妈和女儿,受益人分别是女儿和爸爸,离婚后妈妈抚养女儿。爸爸还是可以给女儿买保险的。这里其实妈妈挺吃亏,万一爸爸不配合妈妈办理第一份保险的投保人变更手续(如果妈妈想要这份保险的话),顶多主张分割保单现价。或者爸爸假装答应我还会给你交钱的但是你要把钱打给我,结果不交保单失效,还骗钱。一般这类夫妻投被保人的,离婚的时候尽量说好配合变更投保人。
⑵ 求保险学论述题
一、请结合我国实际谈谈保险基金的运用。
答: 我国保险基金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运用规模和方向受到限制,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
(2)保险基金运用结构不合理,基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3)保险基金筹集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4)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之间常发生矛盾,片面追求一面;(5)不公平竞争问题;
(6)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
对策:
(1)进一步放宽保险基金运用的渠道
(2)为保险基金的运用建立多种运营模式
(3)区别对待寿险和非寿险资金
(4)对保险基金实行分类管理
(5)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建立对保险基金运用的风险控制体系
(6)完善保险基金投资法律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二、试说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答: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⑶ 社会保险学计算题
这个是涉及到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问题。
依据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计算出本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为46089/12*60%=2304.45、最高缴费基数为46089/12*300%=11522.25。
因为每个人缴费基数不能高于上限、不能低于下限,所以三者缴费基数应分别为4000、11522.3、2304.5,个人月缴费金额分别为320、921.8、184.4
⑷ 保险学计算题!求强人解答~~
毕业论文弄完了,给你整了一下,你借鉴一下。有问题再给我留言啊O(∩_∩)O~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1. 某投保人就自己的财产(价值150000元)先后分别与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额为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后在共同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损失100000元。求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答:通常来说,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有三种: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比例分摊,考试题目(除特殊说明)也一般就这样来计算分摊额的,所以我就用比例分摊来给你解这个题吧。
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损失金额
所以甲、乙、丙个公司的赔偿金额如下:
甲=(5万/30万)×10万=1.67万;乙=(10万/30万)×10万=3.33万;丙=(15万/30万)×10万=5万。某人得到的赔偿总额为10万,不能因为保险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2. 某人就自己的财产(价值100万元)与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两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额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损失60万元。求两家保险公司各自承担的的赔偿金额。
答:这就不是一个重复保险了。因此,可以看成是某人与甲乙两公司订立的都是不足额保险合同。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因此
甲=(40/100)×60=24万;乙=(50/100)×60=30万。某人得到的赔偿总额为54万,而不是60万,因为他并没有购买了足额的保险。
3. 某人就自己的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保险,保额为90万元、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者原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60万元。出险时,该财产估价总值为100万。保险人应如何赔偿?若保险人赔偿后,向第三者追偿,追回赔偿50万,应如何处理?若追回赔偿60万,应如何处理?
答: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100万,而保险金额为90万,因此也是一个不足额保险。
保险公司赔偿=(90/100)×60=54万。
因为事故发生的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那么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取得代为求偿权,有权向第三者进行追偿,若追回50万,则这50万全归保险公司所有,若追回60万,那么保险公司得到54万,剩余6万归某人所有。
4. 刘某于2003年5月9日向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同年7月5日,其单位向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家庭财产保险,保额5万。2004年1月10日,刘某家发生火灾,损失清单列明:家电损失6万,家具损失4万,金银首饰1万,现金6000元,问如何赔偿?
答:这道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有哪些(这些你可以自己去看)。在本题中,金银首饰和现金不能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因此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只有家电损失6万,家具损失4万,总计10万。
其次,判断是否为重复保险。这里面并没有提到刘某的财产的保险价值,因此我不能判断他是不是一个重复保险。暂且将它作为一个重复保险来看(算法同题1),则
甲=(10/15)×10=6.67万;乙=(5/15)×10=3.33万。刘某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0万。
5. 某面粉厂于2006年3月1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刘某等36个工人投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0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费已于3月11日一次交清。2006年10月4日,刘某在上班途中被公共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10月6日死亡,共用去抢救费用8000元。事故经交警勘查、鉴定,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车。公共汽车公司全额支付了刘某的抢救费用,并给付10000元。事后,面粉厂向刘某家人支付丧葬费、抚恤金20000元,并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刘某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本应付刘某保险金50000元,但因车辆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公司,既然公共汽车公司已经赔偿18 000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只赔偿保险金与公共汽车公司赔偿数额的差额。遂向面粉厂支付保险金32000元。就此案有何看法?
答:1.保险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人的身体是无价的,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保险合同,也不存在代位求偿,公交公司赔付了18000元,这与保险公司赔付多少没有关系,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5万元保险金。
2. 这里保险金也不应该给付给面粉厂。面粉厂作为投保人,但是并不是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刘某的家属,因此面粉厂没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把保险金给付给面粉厂。
⑸ 保险学计算题 急需答案
保险公司应该是赔了20万,追回的18万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22万,则将多出的2万给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