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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征地保险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5 17:19:38

①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6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7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89)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93)
二、行政法规(98)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9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100)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103)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111)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11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11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12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128)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13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146)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15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159)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161)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16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16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167)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17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181)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192)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197)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209)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213)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218)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225)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22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232)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237)
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1)
(一)综合(241)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07年11月9日)(241)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24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25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26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6年4月29日)(26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27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6日)(27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28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4日)(285)
(二)就业与培训(288)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288)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1994年2月22日)(294)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296)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303)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306)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309)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316)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319)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331)
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1月12日)(346)
(三)劳动关系(362)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36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364)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366)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36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37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3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384)
(四)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387)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387)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389)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393)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395)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399)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404)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5日)(40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4月22日)(407)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410)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6日)(4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41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416)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年4月8日)(418)
(五)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42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420)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422)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42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430)
(六)养老保险(433)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43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43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44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44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446)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453)
(七)失业保险(458)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45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463)
(八)医疗保险(46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46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46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472)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475)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47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481)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484)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485)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48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49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494)
(九)工伤保险(497)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497)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500)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23日)(502)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50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5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5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5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3月6日)(516)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518)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06年11月2日)(523)
(十)生育保险(543)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543)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54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547)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经办管理(549)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549)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554)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18日)(557)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56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23日)(56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1日)(577)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581)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9月27日)(581)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584)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58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592)
(十三)行政争议处理(601)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601)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606)
五、司法解释(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4月4日)(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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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国家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土部多次下发类似通知。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至少下发了12次与征地管理相关的通知。

1、2013年5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2011年5月13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3、2010年6月26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2007年4月28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5、2006年6月2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6、2006年6月14日,国土部发布《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7、2006年5月30日,国土部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8、2005年7月23日,国土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9、2004年11月3日,国土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0、2002年7月12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11、2001年11月16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12、2000年2月1日,下发《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关于转变职能,发挥有关事业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见》。

(2)宁德征地保险的相关规定扩展阅读

国土部下发的《通知》要求,要严防因征地引发矛盾和冲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同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杜绝暴力征地。

国土部要求各地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行为。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行为等。对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严肃查处。整改、查处不到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③ 国家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法规∩

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农村户口,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人员。
2017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1、 被征地30%以下(不含30%),每人每月
领取养老金10元;
2、被征地30%- -50% (含30%) ,每人每
月领取养老金32元;
3、被征地50%- -70% (含50%),每人每
月领取养老金64元;
4、被征地70% (含70%) 一-100%以下,每
人每月领取养老金97元;
5、被征地100%以上,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
129元。
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按月缴费: 20元、40元、60元、80元;2、按年缴费:每年100元至800元;
3、按档次缴费: A档每人.4000元 (已取
消)、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 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
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
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从参保之日按规定缴费;
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4.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

④ 2019新政策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可以买养老保险吗

只要在国家规定的年龄里被征地的农民都能一次性买养老保险,没有到年龄的只能看当时的协议了

⑤ 国家征地养老保险政策

由于受到我国政策上的影响,对于一些国家规定上的项目可能会涉及到征地的情况。由于土地对于农村户籍者来说等于是一辈子的保障,如果失去了土地的话,是可以选择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保障未来的生活。根据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来说,购买保险是起到了一个未来的保证防范,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养老保险,都是针对一定范围的保障。我国对于被征地的村民来说是可以凭借着国家开的相关征地文件来获得购买失地保险的资格。
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需要年满18岁的村民才能够享受到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没有任何资格购买失地保险的。另外在相关的规定上,购买失地保险不包括一些国家的公务员,事业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以及参军退伍后享受到相关优惠待遇的人员。那么购买失地保险的相关费用是怎样的呢?按照相关的规定一般是可以根据征地面积的大小,家庭的人口数量来规划的,一般是可以划分为三个等级的,每月190或150或120的标准来参保。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⑥ 征地补偿养老保险政策

是针对失地农民的一种生活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征地补偿费用中的一部分用来强制为农民购买养老保险,防止有人没有土地以后又不去做工失去经济来源。
具体操作按照当地征地补偿政策文件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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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被征地农民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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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成为热点问题,对于各地出台的失地养老保险政策,许多农民存在疑问,以下是该政策的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一、哪些失地人员不在失业保险参考范围内?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二、以往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参保?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三、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什么原则?
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被征地养老保险金如何领取?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本人持《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及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村由社保处统一下村发放。
七、如何办理个人账户退还手续?
1、退休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需写明死亡时间和办理人姓名)。
2、在职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3、户籍迁出,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
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携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还手续。

⑧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意思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8)宁德征地保险的相关规定扩展阅读:

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先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⑨ 征地养老保险补偿政策出台

是否合理,这是见仁见智的话题,但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补偿安置,可以选择以购买养老保险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四、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五、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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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土地征用保险

目前,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将被征地农民按照年龄分成了三类:
(1)被征地养老人员。不同的地方规定的年龄不同,有的地方是男满55岁,女满45岁,例如,上海市;有的是男满60岁,女满50岁,例如杭州市;
(2)被征地劳动力。指年满16岁以上至养老年龄的被征地农民;
(3)被征地未成年人。指16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
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为了农村能够更好的发展,从而进行一些工程建设,有时候就要进行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的过程中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是要对土地的拥有者或拆迁户进行补偿和购买社保保障人民的生活。
二、下面是关于征收土地买社保的标准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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