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按照保险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3)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行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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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合同名词解释3
1. 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财产保险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 企业财产保险
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3.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原则。按照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文义解释要求被解释的字句本身具有单一且明确的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可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解释合同条款内容。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这一原则不得滥用。如果条款意图清楚,语言文字没有产生歧义,即使发生争议,也应当依据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作出合理、公平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后加的批注和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且注意写明批改日期。
5.补充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借助商业习惯、公平原则等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的补充解释。
4.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吗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其实质也是就说明内容对投保人的一种“告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两方面进行把握。
在目前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告知、说明义务的争执和纠纷日益增加。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违反以上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得过于简单,投保人常常提出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人因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而被判决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从法律层面上看,为了正确把握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精髓,应当对“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论依据、立法目的有一个正确的把握。所谓说明,应是内容中有不清楚之处方需要说明,语言文字特点决定了很多时候一些语言是不言自明的,此种情形下,若要对这些本已“不言自明”的内容再进一步说明。可能并不可行,也不免有画蛇添足之嫌。因此,保险法中所要求的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实是要求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明确说明,如此,也可促进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采用更加浅显易懂的词语进行表述,使保险条款通俗化。从事实层面上,应当结合相关事实,对保险人的“明确告知义务”进行客观公正地判别。笔者认为,适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明确注意义务。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问题。虽然,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显得相当笼统,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更多具体、可操作、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在保险告知义务纠纷的审判实务中,只要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充分把握告知义务的内在含义,便能公正、客观地作出司法裁决,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在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之前,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履行说明义务,一是保险公司用单独的告知函,将保险人及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告知投保人,并请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二是在投保单中印制投保人确认条款,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是否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说明,以及对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进行明确的情况表达意见。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均采用第二种方式,而在审判实务中,首先审查保险人的确认条款是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其标准是,第一,免责条款提示字体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第二,提示在保单的显要位置;第三,提示记载免责条款内容的具体条款,且作出了记录;第四,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内容加黑印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进行了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如无相反证据,一般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二,免责条款的说明是否被公众所认知。保险的免责条款是否被一般人所能认识和理解,是处理案件当中如何把握界限的关键。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界定,应当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认知能力、范围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没有必要做过多说明,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的专门术语,通常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不仅应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还应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第三,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者多次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是否有变化。同一投保人再次或者多次与保险人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连续签订的合同条款有无变化,一般保险人应尽到提示阅读,就可界定为保险人尽到了告知义务。二是对前后保险合同条款有变化,尤其是后保险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变化的,保险人应履行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还是属于新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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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单条款中的名词
货物运输保险中,一些有大量运输业务的单位逐笔业务进行保险,不仅烦琐,而且容易发生漏保等差错。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可以与保险公司签定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一般要求投保单位所有的运输业务都要投保,双方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险别、保险费率、适用保险条款、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方法等。遇特殊情况,即使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只要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的运输工具,或被承运人收受签发运单,保险公司就自动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货物风险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办投保手续,仍需向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只不过投保时限要求没有那么严格。同时,保险公司也会经常查核投保单位的帐目,一旦发现漏保或未投保的货物,不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即使货物已安全运抵,都会要求补办投保手续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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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保险人的名称、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7. 保险合同的重点条款是什么
保险合同条款经常是厚厚的一本,普通消费者通常不得要领,不知哪些是关键,索性就不看了,结果大部分人即使买了保险,也搞不清究竟保了什么。其实,看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只有三部分:
第一要看保险利益,这部分约定了被保险人能从这份保单中获得哪些利益保障。
第二要看责任免除,这部分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普通人在投保时都是想当然的认为保险只有保障利益,而忽视了免责条款的存在,保险公司提出了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对从事攀岩、潜水等危险运动时出现的意外伤害就不予赔偿。对这部分,投保人要事先搞清楚,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第三是要看释义,前两部分中可能涉及了一些容易引起歧义的专有名词,在释义中会有详细的解释,对这部分,投保人也要仔细阅读,不清楚的内容,在投保前要让保险公司的人员解释清楚。
搞懂了这三部分,投保人的利益基本上就能有所保证了。
严格地讲,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都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而后又要公之于众,欺骗客户的可能性并不大,尽管保险条款有些专用术语,但消费者只要稍加留意,还是能够搞懂其中含义的,关键是消费者千万不能只听保险销售人员的介绍,一定要按上面的说明找出保险合同的重点,自己看明白,以免权益收到侵害。
希望对楼主有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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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保险合同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一般我们所说的保险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法定原则和习惯,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首先,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其次,此原则适用方法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可见,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
4、批注优于正文: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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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有哪些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解释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
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9)保险合同术语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