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职工养老保险是哪一年开始实行的
1950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
1995 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
(1)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如何实施的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计算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
政府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离退后实际资金。
㈢ 山东省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
尊敬的网络用户你好!山东省是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
㈣ 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分别于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基本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是其中的一个层次。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障外取得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2009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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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什么时候实施
2018年7月1日。
2018年6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通过中央调剂基金筹集、基金拨付、基金管理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将有利于缓解或逐步解决部分困难地区特别是退休人员赡养比较高的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不抵支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促进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5)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扩展阅读
本次中央调剂基金的筹集和拨付办法有几个显著特点:首先,中央调剂基金的筹集来源于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通过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上解下拨资金具体核定办法,实现省际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调剂使用、合理均衡各地区基金支付负担的目的。
各省份按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
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就是改变企业退休费用由原单位自行支付的办法,改为由全社会统一筹集资金、统一支付的办法。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重要方面,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自1982年开始在江苏省泰州市,广东省江门市、东莞市等个别地区进行。1984年后,各地劳动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统筹工作。统筹的范围首先在国营企业中实施,后来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展。统筹的项目,原则上包括了退休人员长期性开支的各项费用。提取比例一般是按职工工资总额,本着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至1993年12月,全国国有企业全部实现县、市一级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筹达到1900余个,外商投资企业亦有850余个。全国共有60万户各类企业的8100多万职工和1800万退休人员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
2.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改革我国传统的用工形式,打破铁饭碗和终身制用人制度的重要措施。这一制度首次正式确立了企业、个人、国家三方共同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原则;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采用基金积累式筹集方式。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缴纳。规定还对劳动合同糊工人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等做了规定。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人,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确立,出现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打破了以标准工资为主体的等级工资制的分配格局,从而使标准工资概念逐渐淡化,加上标准工资在职工工资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下降等情况,劳动部在1992年5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经过100多个市、县的试点后,1993年10月19日,劳动部发布《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改变了1954年确立的以标准工资为基数的养老金计发方法,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2)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5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缴费不满5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3)严格控制待遇水平的增长幅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对计发基数和待遇结构进行调整,待遇不宜过多增加。按照该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原规定标准的,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试点地区基本养老金总水平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现行待遇水平的2%,所需费用从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中开支。
(4)建立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定期调整的制度。职工离休、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一80%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其基本养老金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4.职工个人缴费制度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同时还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955年3月1日,国务院在总结《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对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各地选择,并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这两个实施办法,均确定了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时,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缴费的比例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比例缴费。
以上两个文件为我国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提出要在1998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内容是:
(1)统一缴费比惯--企业缴费比例—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8%。
(2)统—个人账户的比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划入。
(3)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账户储存额(包括利息)的1/120计发。
(4)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统一后的制度中,社会统筹体现了社会互济,个人账户体现了自我保障;通过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㈦ 养老保险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1997年。
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着手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经过10多年的探索,于1997年正式确立了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的混合型养老保险模式,该模式中社会统筹部分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由企业缴费形成,个人账户部分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企业负担3%,个人负担8%。
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7)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扩展阅读
基本作用
1、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㈧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时候确立
是从1951年开始建立的。
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是1951.02.26由国家政务院颁布施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此确立。后来又经几次修改,直到1986年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1992年实行个人缴费,地方统筹,直到今天。
发展历程如下:
1951年至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建阶段。
1966年至1976年,为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
1977年至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
1993年之后,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实施创新改革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