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Ⅱ 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出自《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详文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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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社保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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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我国政府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建设成果金保工程的建设过程,是依靠信息技术引领支撑,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手段,完善管理模式的过程,要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系统建设成果。一要提高认识。建设好金保工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变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是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信息系统对各类经济、政治、社会信息进行广泛采集、及时传递、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形成对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社会运行状态和突出矛盾的准确判断,提高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二要领导重视。领导高度重视是金保工程成功建设的关键。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是资金投入巨大的工程,是需要多方协调的系统工程,它涉及信息化管理部门、规划财务部门、业务经办部门的协调配合,还涉及观念、制度、管理及工作方式的变革。只有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保证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三要加强研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数据库、社会保险数据库、社会保险精算模型等资源,形成预警分析报告,研究各类因素对社保基金的影响,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精算报告,为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确保金保工程科学管理规范运行要加强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金保工程信息集成共享和管理科学高效。一是规范信息指标。系统信息指标的标准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之一,标准化的信息指标不仅是金保工程建设的基础,对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强化项目管理。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由熟悉信息系统建设、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熟悉工程管理的人员共同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各建设阶段按步骤、有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三是提高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规模优势,争取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对于中央和地方在金保工程建设上投入的资金,要切实管好用好。整合利用已有的软硬件、网络技术资源,防止重复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和投资效益评审考核机制,努力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切实做好信息系统一体化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信息化系统从以业务为核心向以人为本转变。
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支持等全部功能转变。要根据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搭建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两大核心领域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利用完整统一的数据模型,通过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农保等业务数据,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的整体规划,建立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业务系统的相互关联is。要运用先进的技术乎段对数据加工处理,建立各类数据间的相互关联,实现对数据的分析、筛选和再利用,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一体化。
(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要着力构建面向全方位多层次的一站式集成服务平台,解决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问题。一要积极发行社会保障卡。“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被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当中,社会保障卡发放已列入国家战略层面,要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部署应用终端,完善用卡环境,在做好城镇参保人员发卡基础上推进农村参保居民发卡工作。二要建设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自助式网上业务办理,逐步扩大应用范围,使网上缴费申报、网上审批受理、网上投诉举报成为业务办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三要以服务向下延伸为重点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范和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普遍建立综合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窗口,将尽可能多的服务功能通过网络延伸到基层,为职工群众提供就近服务。
(五)形成支持跨地区协作的业务支撑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愈发迫切,既需要地区间的密切协作,又需要政策、经办、技术、标准等因素的有效联动。要在继续为既有本地化业务提供信息化支持的前提下,根据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更加注重为新开展的跨地区业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建设统一的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将社保关系转移、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集中查询服务、异地就业信息服务等跨地区业务纳入统一的支撑平台。全面加强与人口、统计、民政、银行、电信运营商、医疗服务机构等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联动,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六)加强业务与信息化的良性互动。
金保工程建设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多项业务,需要上下连通,部门联动。要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的有机融合,业务部门要积极研究信息技术,了解信息化为业务发展提供的新技术和新手段,在制定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运用,推动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信息技术部要深入钻研业务,了解业务的发展趋势,帮助业务部门利用好信息化成果,使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起到满足业务需求、促进业务发展的作用。对金保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升业务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建设一支有高度责任感、精通业务、技术过硬的信息化工作队伍,担当起金保工程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重任。
(七)建立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基金监管成功的经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社保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完善的体系和完整的具体的披露要求。基金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利润及其他重大事项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等信息,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让公众享有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认真落实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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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防范
——要清理保险机构股权结构,厘清关联企业关系,不留空白和盲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保险机构股权变动、重大投资和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性规定。
——要防范产品定价和产品结构畸形的风险。注重结合投资能力和资产配置来优化业务结构,从源头上控制和化解产品风险和利差损风险。保监会将继续完善产品定价利率与准备金提取、偿付能力相匹配的硬性约束,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制度。
——资本市场波动、企业债券违约、境外投资不确定因素增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收益错配等问题交织存在,使得未来保险投资面临的风险更加突出,全行业要密切关注,做好应对,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使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管理成为常态,全面提高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妥善处置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保监会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互联互通,定期开展偿付能力评估,及早发现化解风险苗头。
——严格防范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重点要建立风险隔离“防火墙”机制,防范非保险子公司风险向保险子公司传递。(喵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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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财产保险信息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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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庞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2.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Ⅵ 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 劳社部发【2007】19号
建立科学、完整和行之有效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的目标应该是:保证公司财产安全与完整;控制有关数据的正确性与可靠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要实现以上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光靠公司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力量是不能完成的,还需要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参与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内控目标的实现涉及单位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有空间、时效和职工管理意识浓淡等问题,因此在建立公司内控制度时,要具有前瞻性,要统观时间与空间全局,通过在公司内部营造有利的控制环境,有效的会计系统和各种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控制程序,辅之以一定的控制手段如组织架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实物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并将这些控制手段揉入到建立的各种经营管理的具体制度中,如固定资产的投资、采购、报废处理制度:物质进出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产品的保管与出库管理制度:现金收支与核算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等,因为这些控制制度,都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密切相关。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仅能有效保证会计信息资料报露的真实和完整性,而且它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无论做何种事情,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素,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所有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体现的方式都与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思想行为和业务水准密切相关。要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在对广大财会人员的要求方面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要在广大财会人员中建立起一种普遍的职业道德观念,一种为广大投资者负责任的观念,客观真实地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事项,在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时,不受长官意志的约束任意改变应有的规则,按照朱基总理对广大财会人员提出的“不做假帐"的要求行事,并以此作为自已的职业道德要求约束;第二,要不断提高财会人员对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的实务操作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广大财会人员面临着“企业改制与会计改革"的双重任务,多年来,我国依照“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宏观体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二00一年的一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三项新准则和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五项准则。从专业角度观察,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与企业改制相辅相成,涉及面广泛,内容丰富,尤其是关系到公司财务、会计、审计、评估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是空前的,诸如:兼并与收购、公司重整、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剥离(分离社会职能)、会计主体变更、权益归属(或转移)界定(如住房公积金、公益金等)、资本缺位、虚资产、负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事项处理、会计报表调整事项等等,一言以蔽之,在新旧转换和会计改革中,广大财会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务能力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面对新的形势,广大财会人员自我要加强知识更新,紧跟时代步伐,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会计理论水平,以确保在从事会计实务操作时能准确应用规则,使会计报告披露的信息科学、可比、客观和真实。
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并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这是我国会计界一件令人振奋的大事,加之各个单项《<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统一了会计核算标准,为更好的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衔接迈出了实质性的大步,同时这也是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与以往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不同,它实现了会计标准实质上的转换,所反映的会计要素具有可靠性,它强调企业经营的稳健性和资产的夯实,如规定对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各项资产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对不符合资产定义的虚拟财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更加真实。它也在强调规范、便于操作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如《企业会计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加了交易或事项的描述以及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内容,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经济业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与金额、融资租赁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解决了以往有些经济事项无章可循的问题。另外更重要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将实质重于形式明确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具体事项或交易必须运用的原则,尤其在确认收入时,改变了以往的仅凭所有权或现金形式上的交付就确认为收入,而是按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等实质性条件是否转移来确认,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可以有效地保证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
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前不久,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意欲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运作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现状进行整治。尽管在目前环境下笔者对独立董事特权行使的有效程度存在少许疑虑,但在上市公司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标、出发点和方向是无容置疑的。逐步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让独立董事有效履行法定的特权诸如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对有关事项可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等。能在某种程度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规范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行为,让广大投资者更能多一些的享有对公司各项行为的知情权,与此同时,明确独立董事所担当的职能责任。从而更进一步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质量上多一份保证。
全面树立“求实治虚——全面稳健"的企业经营理财理念
在会计核算上注重讲求稳健性原则和脚踏实地地在经常性收益上下功夫的企业一般都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发展后劲,这类企业也往往是能够让投资者放心的长期投资选择。作为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应该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从企业“内部"挖掘价值源泉;通过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培养有竞争力的员工和技术产品,开辟广阔的业务领域和营销渠道,树立个性化的企业形象与企业文化来提升企业的价值,保持公司的长期盈利性。从主观上彻底摒弃那种一心想通过华而不实的类似“泡沫重组"方式以取得非经常性收益的短期粉饰利润行为,彻底走出近年来有些上市公司出现的“第一年绩优,第二年绩平,第三年绩差,第四五年亏损,第六年ST,第七年PT"的宿命怪圈。上市公司必须要树立由注重股票市场价格转向最大限度追求企业经营性业绩的理念上来,上市公司必须不断积累经营性利润,集中精力在转变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去努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盈利性,重品质、重实力、重服务,树品牌形象,逐步提高经营水平和吸收新的经营理念,以长期战略投资替代以粉饰利润为目的的短期“帐面投资"。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误导和欺骗广大投资者尤其是哪些因会计专业性强而对会计知识理解和掌握有一定难度的中小投资者,使会计信息质量更加趋于客观真实,使之真正能成为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选择时的客观评判标准。
切实加强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审计和审计约束责任
要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仅要搞好公司内部的整治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和完善公司外部的治理结构,目前,公司外部的审计监督主要是靠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看,类似“琼民源"“银广厦"等上市公司的造假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外部就目前而言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治理是否全部有效确实令广大公众投资者难以信赖。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中介机构业务的限制和利益的趋使,中介机构自身的责任感不强和对项目责任人的要求不力,一言以蔽之,即在中介机构的规范操作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危机,与此同时,外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出现问题后处罚的力度不足以在普遍程度上对中介机构形成足够的制约等等因素。要妥善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已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行为主管约束部门(如财政部门、证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要努力创造条件去能够真正起到其应有的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职能作用;第三,如果一旦中介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能时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的,作为管理约束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外部监督机构的审计监督和加强外部中介监督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以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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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1、《公司法》里面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2、《证券法》里面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最权威最全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4、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施行后。其他的信息披露法规,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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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简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具体详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搜索即可!
一是修订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办法》在6号令的基础上,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二是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是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1、投连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示,同时明确了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权利;2、细化了投连险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利益演示的相关要求;3、要求保险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同时要求在公司网站披露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4、细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内容,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有关内容;5、增加产品风险提示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在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催告投保人。
四是规范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万能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收取的各项费用等内容,并对利益演示的方式、要素、披露期限等进行了规范;2、规范了结算利率的披露途径、频率等,规定披露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网站上保留最近10年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3、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相关内容,增加了保单信息、账户价值变动信息、各月结算利率等内容。
五是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分红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红利分配、利益演示、犹豫期和退保等内容;2、细化了利益演示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演示的要素、内容、披露期限等;3、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披露分红政策、红利分配额度等内容。
六是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责任。对客户回访不力的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按照《保险法》规定,对违反《办法》的其他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