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险业的可交易类型可分为客户身份异常客户行为异常和客户交易异常三类
是的,在购买保险之后,产品经理人必须要及时跟。客户及时联系让客户怎么样去操作。
⑵ 医疗保险缴费显示缴费账户状态异常是怎么回事
现在应该是缴费账户的状态是关闭着呢,是不允许涨缴费的,因为城乡医疗保险是预缴的,也就是2019年缴2020年的,每个县都不太一样,会在2020年的时候开放1~2个月的缴费期,一般最多开放到3月底,你这种情况很可能就是你的缴费期还没开,可能到2月份就能够缴费了。
⑶ 网上交医疗保险怎么会出现订单异常
嗯,是网络出现的问题吧,网络出现的问题就会显示订单异常。
⑷ 保险公司 可疑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内容
编辑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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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养老保险提示异常是怎么回事
你可以向居委会具体咨询,根据你的描述很有可能是软件运行出错,如果出现这个情况,当地社保机构必然会发现并及时更正的。
另外,缴费方式必然不限于微信,肯定还有其他的途径。居委会会给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的
⑹ 买保险有投保异常史的提示对申请理赔有影响吗
没保险,如果有投保异常时的提示,肯定会对申请理赔或多或少有影响的。
⑺ 保险公司关注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⑻ 异常交易等于可疑交易
央行在今年7月出了一个新政策,即将在2019年的1月1日起实施。
个人单天交易5万,转账20万以上,将受央行可疑监控。
也就是说,个人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购物消费达5万块钱以上、转账金额达20万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1
1月起第三方支付个人交易5万
转账20万以上或受监控
7月13日,中国央行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以客户为单位,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需报告。
个人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日现金收支达到5万块钱以上,
或境内转账50万元,
亦或者跨境转账20万元以上,
支付机构都要向央行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要上报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素内容、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明年开始,当你一天累计消费5万,转账20万以上,就有可能被央行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不过这些交易报告,不需要个人以及企业提交,不影响平常正常的合法合规的交易支付。业内人士指出,新规是为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需要。
2
互联网金融要提交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都将纳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统一监管框架。
10月10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本义务: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
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
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该办法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该办法也规定,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指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直在执行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这次意在把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纳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统一监管框架,消除监管空白地带,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互联网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种标志。
3
新规不会影响个人客户正常交易
一些市民担心,这两个新规实施后,个人用第三方支付转账或消费都将受限制。
事实上,大家不用有此担心。
从新规条文来看,主要是对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并没有让企业和个人履行报告义务,因此大家只要进行正常交易,都不会有感知。
“其实央行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早就提出了上报大额交易的要求,而且还必须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可普通人这么多年使用银行卡并没感到有什么障碍,所以大家不必担心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后,自己会有什么不便。”
某银行资深人士张先生指出,
这个规定并不是为了限制大家正常的大额消费和支付,而是为了打击洗钱、恐怖等相关非法活动。
平时大家正常消费、转账、取现,没有涉及相关违法活动,就不会受影响。当然,如果异常交易被认定为可疑交易,将被冻结账户甚至要受到相关处罚。
还有业内人士指出,支付宝、微信等大家常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可能涉及现金收支,所以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最大可能需要报送的是境内每日50万元、跨境每日20万元的交易,而绝大部分客户账户应该都达不到这个标准。
4
央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凯分析,央行一方面是为了反洗钱,下一步可以做的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个人偷逃税。
现金相对较难追踪的。如果通过银行卡、网上交易,难免会留下各种交易痕迹。所以犯罪份子都喜欢现金。
你诈骗了别人的钱,只要别人的钱是通过银行卡汇给你的,无论你转到哪张银行卡、哪种支付账户,那么都能被按图索骥、追查得到。
只有把钱取现出来,才能一定程度脱离监控。
如果你是一个官员,贪污了几百万几千万。无论你存在哪个银行账户,也难免会被监控得到。
所以大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贪官会把现金藏在自己的别墅里,堆满了整个房子。
所谓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比如,某毒贩通过贩毒挣了1000万,这1000万就是违法收入,理论上是不能花的。因此,毒贩需要将该笔收入通过合法的形式,洗成合法收入,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花了。
律师丁凯称,有在国内现阶段,假设该毒贩真的通过贩毒挣了1000万,他根本不需要洗,直接花就完了,现实中很少看到有人因为花钱不当被抓起来的。原因大概有以下两个:
1、中国社会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因此,如果该毒贩的1000万是通过现金交易的形式花出去的,你根本就无从查起他到底花了多少钱,也就无所谓洗钱不洗钱了。
2、中国现阶段没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反洗钱的前提是,你先要知道他的合法收入是多少,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你根本就不知道他的合法收入是多少,因此,也就谈不上去打击违法收入了。
丁凯分析称,这个问题,在明年开始的个税申报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后,可能有望得到部分解决。
个税申报制度,假设你申报了100万,你却消费了1000万,就可能有问题了,因为你的消费明显超出你的收入。
如果犯罪分子挣了1000万,2019年可能就不是那么容易能够花出去了。因为你总不至于在申报收入时,直接申报贩毒挣了1000万,这样的话就成大傻缺了,司法机关直接把你抓了。
所以,这1000万你既不能申报,也不能存在银行,也不能通过电子消费方式支付,也不能购买大额实名制产权的物品,比如房产、汽车等,只能通过现金方式消费。
这样的话,就增加了你消费的难度。
有的朋友可能会想,那我送给别人行不?比如,给自己女朋友,或者父母、亲戚或任何其他人。
理论上也不行。因为接收钱财的人,同样要申报收入。比如,你女朋友申报了10万元收入,但却花了1000万,严重超出正常收入,税务机关可能就会来查询,这多出的990万哪儿来的?女朋友说,某某送的。税务机关再一查,这个某某并没有申报1000万收入,于是,这990万收入来源就有很大违法嫌疑了。
这样顺藤摸瓜,很多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被倒查出来了。
这个逻辑推断,同样也适用于贪官。以后贪了巨额财产,真的只能存放在家里保险柜了,只能零星现金消费,没办法大笔大笔的花了。
所以,央行的监管新规,和明年开始实施的个税申报制度,其实是套组合拳,增加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违法收入的法律成本。当然,也打击偷逃税行为。
上面的逻辑推断也同样适用于合法收入但却未报税的情形。比如,你合法挣了1000万,但却只申报了100万收入,则剩下的900万想要花出去,也难了。只要你名下的消费明显超出你的申报收入,税务机关可能分分钟就要让你来补税了。
来源丨中国基金报、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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