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保险公司的下列产品应当申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产品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产品审批的范围,并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第九条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❷ 人身保险产品报备备案
近期,我会收到你公司报送的“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我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你公司“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报备材料中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无总精算师签字,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针对你公司未严格履行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出现违反、规避监管规定等问题,我会不予备案上述产品。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监管政策、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我会将视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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