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为完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电梯安全约束机制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日前昆明市质监局印发了《昆明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项目实施方案》,并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该项目。
方案实施后将充分接受相关专家和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生产企业、检验单位代表等的广泛评议,兼顾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利益,最终确定了统一的保险方案。
『贰』 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的电梯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下列赔偿责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的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亦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
『叁』 如何加快构建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制度
“首负责任”不是最终责任。“首负责任”实质上是对电梯事故连带责任的具体化,实现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及时化,与《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立法原则相契合。根据侵权责任理论,连带责任不能与最终责任相提并论,“首负责任”也并不意味着最终责任的承担。使用管理人在承担首负责任后,可以依法向造成电梯缺陷的生产厂商或电梯维保单位行使追偿权。
从本质上而言,“首负责任”体现了对电梯安全使用的共同治理,打破了原有电梯安全治理的单一结构。在电梯生产主体、安装主体、维保主体和检验主体的基础上,引入了与电梯使用安全存在最大利益关系的使用管理主体。使用管理者因为要先承担救援、赔付责任,将会有极强的激励通过购买保险、选择高质量的维保服务等方式,降低自身履责的风险;维保企业则会切实负起维护保养的责任,同时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监督安装企业;安装企业又会监督生产企业,从而形成严密的责任链条。除此之外,在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情形下,基于保险赔付的成本考虑,保险公司也会主动地参与到电梯安全治理中。因此,在电梯安全治理中确立“首负责任”制度,将有利于激活更多的治理主体、汇聚更多的治理力量、整合更多的治理资源,实现电梯安全治理效益的最大化。
二、通过“首负责任”制度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强化对电梯使用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
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首要目标,“首负责任”正是基于这一价值目标进行的制度设计。当电梯发生使用安全事故时,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受伤害的消费者进行及时的救助。明确施救主体的首负责任,开启消费者维权的责任链条,能够第一时间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救助,彰显消费者本位的人本主义法治精神。
电梯产品的特性决定了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保养、检验)往往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因而电梯事故责任链条常常涉及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以及维保单位等。如果不明确责任的主次,必然导致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出现责任主体悬空的困境。第一责任者的确立,可以在电梯安全各环节中构建起明细的权责体系,使每一环节都必须对下一环节负责,对上一环节把关。根据《侵权责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本身的产品缺陷等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能承担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承担责任,可见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和环节对电梯安全承担责任。建立“首负责任”制度能够有效地倒逼使用管理单位加强电梯日常的维保管理,挑选资质更好的维保公司,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同时,使用管理单位在“首负责任”的约束下,也会更加自觉地担负起监督维保的责任,从而提升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来自广州的一组数据显示,自广州电梯试点改革实行“首负责任”制度以来,全市电梯确权率达100%,投保率达80%。在“首负责任”制度下所形成的电梯安全责任链条的约束下,使用管理单位往往会在电梯事故处理中主动进行协调,以最快的速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快速通知电梯维保单位抵达现场,告知保险公司尽快进行启动赔付程序,从而悄然化解了大量电梯安全事故所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事件,这是对“首负责任”制度提升电梯安全治理水平的生动诠释。
三、通过引入保险制度,构建与“首负责任”并行的电梯使用侵权赔偿的分担机制
“首负责任”并不是孤立的条款,也非单一化的制度,而应是与保险并行的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通过引入“赔不起还有保险”这一比较成熟、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风险分担机制,综合考虑了责任主体的赔付能力。广东最早试点明确使用管理者在电梯事故中“首负责任”的两个城市(深圳和东莞)都引入了保险机制。东莞规定电梯的“使用权者”可以借助保险公司来转嫁风险:每部电梯每月只需5元钱(60元/年),就可以享受每台电梯每次事故最高达300万元的赔偿。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电梯生产企业、维保单位和检验技术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机制,能够形成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此外,政府可向参保企业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等经费补助。因此,“首负责任”分担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救助赔付压力。
同时,专业保险公司的引入既能够提供及时的侵权赔偿,还能够对投保人责任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约束。通过浮动的费率机制管理投保人的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保费,并监督相应的保费赔付条款遵守情况等,对投保人责任行为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从而对投保人的责任风险进行动态的有效管理,促进相关责任主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作者单位分别是: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宏观质量管理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肆』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上海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承保乘坐电梯过程中,因电梯故障导致的人身伤残废或者死亡责任。对于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是不负责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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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电梯安全责任险知多少
电梯责任险主要承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电梯责任险主要保险责任有三方面:一是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是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三是发生保险责任试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如投保电梯责任险,上述三方面的费用与损失都可以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 。
但在该险种项下,还是有些除外责任的,如由于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等等。因这些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投保人在投保前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陆』 电梯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度
1、 全面管理单位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和节能工作,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保证本单位电梯安全、节能必要的资源投入。
3、 确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4、 配合做好每年一次的电梯年检工作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5、 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应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
6、 拟定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并申报行政领导批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习,成员都必须参加。
7、 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
8、 规定人员培训的内容、方式,组织电梯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地方定期的培训。
9、 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做好申请定期检验工作。
10、 做好电梯使用证的年审。
『柒』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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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的电梯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下列赔偿责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的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亦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
『捌』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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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为完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电梯安全约束机制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日前昆明市质监局印发了《昆明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项目实施方案》,并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