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9年保险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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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看看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及《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代理公司会计核算指引》以及《金融企业会计·保险会计》看下,具体记账原理和会计学基础上讲的差不多!!
所有的账目都统计起来分成总表被明细表每个月的一个工作薄形成一个套表或者是每个业务员的分开一个人一个工作薄然后成一个套表支出收入又分开成一个套表
❷ 求:保险中介公司的运作方法
一楼真垃圾,还专业题要高分,没什么可复杂的!
首先,你要和你合作的保险公司讲明条件,在什么情况下给你返还多少,以及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这是最重要的!返还少了或者拖欠时间过长,你还不如不开公司,否则你要准备大量的现金垫付保费(现在都是先交钱后出单)
第二,业务员问题,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问题,你要给业务员规定好每个保险公司的返还金额(比如人保返给你22个点,你就给业务员18个点),这样你想让业务员多做哪个公司的业务就可以从返点上控制,钱少了没人愿意做的。同时业务员基本工资不用高,800底薪就行,业务返还一定要高,这样能留住业务尖子。对于不合格的业务员坚决予以辞退,换血要勤
第三,人力资源问题,签合同别签劳动合同,签保险代理合同,这样不用交保险,或者再黑点,用你某个员工的名义,让新来的人签约到他名下当他个人的保险代理人,这样就算将来发生员工起诉的问题,你也可以推到他身上。
第四,内勤问题,随便找一两个小孩干就行,最好找下岗职工或者残疾人(眼和手没毛病的)帮着录单出单刷卡什么的,找下岗职工尤其是残疾人每个月政府对你公司有补助
第五,为你的员工办信用卡,大额的,最好每人多办几张大额的,因为现在要先交费后出单,谁能先刷卡出单,谁就有客户,但是你要有足够的钱来垫付,你可以推给你的业务员一部分负担(这就是让他们办卡的原因),当然你自己也要有几个足够大额的卡,以防业务员卡上钱不够了,你就要先垫付了
最后,白道黑道,工商税务审计,保监会,等等这些你都要打点,否则三天两头找你麻烦,也够你受了
看到最后如果你觉得压力很大很麻烦,我建议你还是找个公司干个高级业务主管什么的,工资一样不少拿,别觉得以前的钱都让老板赚走了,你那是光看见他吃肉了,他挨打的时候你试试!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就网络我,我第一时间回复你~
❸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❹ 保险代理业财务核算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针对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代理公司应以此项政策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快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为做大做强江苏保险业作出应有贡献。
二、各保险代理公司应充分领会该项政策的有关要求,加强与当地地税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与完善合作机制,共同为促进江苏经济发展而努力。
三、各保险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规定,据实确认主营收入,依法纳税,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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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如何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银保监会新规正式施行,没有信息系统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工保网
二、行业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一直存在中介机构数量庞大、经营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兼业代理机构市场经营不规范等多方面市场发展问题。《办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设要求,无形中提高着保险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与监管要求,实现了保险中介市场新一轮的优胜劣汰,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提高保险中介经营水平与服务质量。
具体而言,国内2600多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与32000多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只有少数机构实现了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对接,大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旧使用传统的邮件、社交媒体等线下人工方式进行对接。而客观上,信息系统的研发费用动辄可达百万元,对于中小型保险中介机构形成沉重的企业经营挑战。
当然,《办法》中虽然提出可以采用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方式实现信息系统建设任务,但从文件内容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发展要求来看——“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逐步降低对外包服务商的依赖”,独立的信息系统将成为未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办法》实际上为众多保险中介机构及兼业代理机构竖起一道高高的业务经营门槛,加剧着保险中介市场竞争。通过淘汰一批“小乱差”的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高保险中介经营水平与服务质量。
此外,“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实现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同时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解决了此前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信息交互、业务流程管理、业务监管数据报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不及时准确等问题,有利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业务信息交互的规范、透明、可追溯,有利于解决监管部门在保险中介市场监管中面临的困境,提升监管效能。
❻ 财政部(2004)10号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 收入的确认问题
能不能在开票的时候,让B公司不开给A公司,而直接开具给保险公司呢,这样不就解决这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