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险人不是本人签字,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去做被保险人签字变更,是否有利于理赔
1、“业务员说谁签都行”,证明在保险公司代理人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对保险公司是不利的
2、请注意投保时,被保人身体健康,未隐瞒相关病史(如有,对投保人被保人不利)
3、新法解释,确实有超过两年期不可抗辩的说法,实际判决中也有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注意与法官的沟通。
就您的问题,通俗的(非法律专业术语、建议咨询律师关于民法、保险法方面):
1、既然认可这份保险,又过了两年期,理由相对充足,可以推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2、现在已经进入理赔纠纷处理阶段,关于手续,个人感觉意义不大?(强调保单有效即可)
3、合同生效时间应以保单上承保日期为准,否则对本次理赔没有意义(坚持保单有效)。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2. 保险公司伪造签名,怎么维权
伪造签名本身就是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拨打保监会的电话进行投诉。
3. 保险纠纷,被保险人被代签字
1,首先大家应理性的协商,如果一味斗气,或者想占对方便宜,那只能是双数。
2,协商过程中,应首先对赔偿项目进行确定,如果是人寿保险,根据合同是很好确定的,比如说医疗费,那些是甲类的,那些是乙类的,护理费、交通费等等,都有明文规定;定责方面应以权威部门的结论为准。
如果是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和理赔员应该一同到事故现场一一确认,比如烧掉的家具,被水淹过的地板等等,都是眼见为实。
3,损失项目确定下来之后,就要对每个项目的损失数量进行确认,这里以财产保险为例,可以先把容易达成共识的方面确定下来,比如计算方法、公式,然后实地进行测量,对测量结果要双方共同完成。
4,所有项目的数量确认完成后,需要双方一起签字,才有效果。
5,如果双方仍然存在很大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6,如果对仲裁机构的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抗辩否则仲裁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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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被保险人签名的死亡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求比较详细的解答
两个方式保险公司都有足够的理由拒赔这份保险
1)合同无效:保险法明文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确认并亲笔签名,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在保险的生效上处理为保险的至始无效,发生保险事故,保单没有保险效力,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客户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参看保险法人寿保险中对于被保险人的权责规定项)
2)合同有效。保险的合同成立,一般需要经过客户要约(提出投保),保险公司承诺(客户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同意承担责任)两个部分,当保险公司承诺后,保险合同成立,在客户完成缴费后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生效日零时,保单合同开始发生效力。保险的起效,不是以合同文本的下发为生效日,而是以合同成立之日为生效日。在保险合同效力的规定中,规定了合同效力维持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其中对于投保人有个义务就是按时缴纳各期应缴保费,这个是投保人义务,而保险公司的缴费提醒,只是出于协助或善意的提醒的附加服务,而不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当合同约定的缴费日以及宽限期内,投保人未能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的效力会暂时中止,客户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直至客户补交当期保险费和利息,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效力才能恢复
5. 投诉保险业务员代签名,保监会怎么处理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代理人扣分惩罚保险公司罚代理人款,扣到30分终身不能从事保险代理销售行业
6. 交通事故处理完,对方车主一直不去保险公司签字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第二步: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第三步: 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7.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8. 不合理及伪造签名的保险合同也受法律保护吗
伪造签名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没看你的题,只根据最后一句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