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拿佣金只能在一个保险公司做,但是那种直接拿提成的保险卡单销售和车险销售做哪个公司的都可以。
❷ 可否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担任不同职位
可以,没问题,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中一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注意,你是在B公司担任勘察员,而并不是“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因此可以。
❸ 做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好不好
产品开发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来说是一个热门的职业或岗位,尤其目前中国的保险产品不多(大部分还是换汤不换药),对于一个保险从业者来说,熟悉保险产品、市场状况、消费者需求以及价格、条款等是非常必要的。而产品开发则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途径,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对产品开发不怎么重视,但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产品的需求,保险公司仍会需要大力的研究新的产品,同时,一些保险经纪公司和相关渠道也会有这方面的需求。
❹ 可以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上班吗
不可以同时在两家寿险公司入司。
查出来的话,肯定是吊销代理人资格证,不能在这个行业干了。
中国不像美国,有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很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就好像一人保险代理公司。
在中国,还是选择一家有前途的公司好好干,专业才有钱途。两边跑,两边都发展不好。
==============参考===========================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9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补充回答==============
从职业道德来讲,你既然已经在这个公司干银保了,最好不要再去别的保险公司挂名个险,给别的公司拉业务。
有的保险公司鼓励综合开拓,也就是说,银保如果可以拉到个险业务,公司也按个险规定给你佣金,还可以拉团险业务。
❺ 有什么办法可以一个人在两家保险公司做
可以到保险经纪公司做,那就不是经营两家公司的产品了,那是所有保险公司的业务统售,而且早晚我国保险公司会像国外看齐,保险公司只负责产品和理赔,经纪公司负责销售
❻ 保险产品开发一般会经过哪几个阶段
,一般来说,只要有了资格证后就可以进行保险销售,但是保险公司为了让新人能够更好的了解保险公司的在售产品及销售流程,所以需要参加为期一段时间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之后一般就可以进行销售了,其实这期间也可以进行保险销售。
❼ 一个保险从业人员能在两家保险公司就职么
不可以的。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7)两家子保险产品开发求职图片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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