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妻子是保险推销员,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不料在工作的路上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负责
保险公司要负责。
做为一名保险推销员,且已经跟保险公司签定了合同,虽然说叫代理合同,但是双方关系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签定了代理合同说明我与公司之间有做出某些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的责任,就这一项说明保险公司是有责任的,如果你的妻子是买了保险的,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外,还可以单独向所在公司要求赔偿,公司无权拒绝赔偿。
『贰』 保险学计算题!求强人解答~~
毕业论文弄完了,给你整了一下,你借鉴一下。有问题再给我留言啊O(∩_∩)O~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1. 某投保人就自己的财产(价值150000元)先后分别与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额为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后在共同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损失100000元。求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答:通常来说,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有三种: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比例分摊,考试题目(除特殊说明)也一般就这样来计算分摊额的,所以我就用比例分摊来给你解这个题吧。
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损失金额
所以甲、乙、丙个公司的赔偿金额如下:
甲=(5万/30万)×10万=1.67万;乙=(10万/30万)×10万=3.33万;丙=(15万/30万)×10万=5万。某人得到的赔偿总额为10万,不能因为保险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2. 某人就自己的财产(价值100万元)与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两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额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损失60万元。求两家保险公司各自承担的的赔偿金额。
答:这就不是一个重复保险了。因此,可以看成是某人与甲乙两公司订立的都是不足额保险合同。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因此
甲=(40/100)×60=24万;乙=(50/100)×60=30万。某人得到的赔偿总额为54万,而不是60万,因为他并没有购买了足额的保险。
3. 某人就自己的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保险,保额为90万元、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者原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60万元。出险时,该财产估价总值为100万。保险人应如何赔偿?若保险人赔偿后,向第三者追偿,追回赔偿50万,应如何处理?若追回赔偿60万,应如何处理?
答: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100万,而保险金额为90万,因此也是一个不足额保险。
保险公司赔偿=(90/100)×60=54万。
因为事故发生的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那么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取得代为求偿权,有权向第三者进行追偿,若追回50万,则这50万全归保险公司所有,若追回60万,那么保险公司得到54万,剩余6万归某人所有。
4. 刘某于2003年5月9日向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同年7月5日,其单位向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家庭财产保险,保额5万。2004年1月10日,刘某家发生火灾,损失清单列明:家电损失6万,家具损失4万,金银首饰1万,现金6000元,问如何赔偿?
答:这道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有哪些(这些你可以自己去看)。在本题中,金银首饰和现金不能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因此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只有家电损失6万,家具损失4万,总计10万。
其次,判断是否为重复保险。这里面并没有提到刘某的财产的保险价值,因此我不能判断他是不是一个重复保险。暂且将它作为一个重复保险来看(算法同题1),则
甲=(10/15)×10=6.67万;乙=(5/15)×10=3.33万。刘某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0万。
5. 某面粉厂于2006年3月1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刘某等36个工人投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0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费已于3月11日一次交清。2006年10月4日,刘某在上班途中被公共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10月6日死亡,共用去抢救费用8000元。事故经交警勘查、鉴定,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车。公共汽车公司全额支付了刘某的抢救费用,并给付10000元。事后,面粉厂向刘某家人支付丧葬费、抚恤金20000元,并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刘某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本应付刘某保险金50000元,但因车辆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公司,既然公共汽车公司已经赔偿18 000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只赔偿保险金与公共汽车公司赔偿数额的差额。遂向面粉厂支付保险金32000元。就此案有何看法?
答:1.保险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人的身体是无价的,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保险合同,也不存在代位求偿,公交公司赔付了18000元,这与保险公司赔付多少没有关系,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5万元保险金。
2. 这里保险金也不应该给付给面粉厂。面粉厂作为投保人,但是并不是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刘某的家属,因此面粉厂没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把保险金给付给面粉厂。
『叁』 保险案例
1.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其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业务时,其已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了“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甲称“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写好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
如果刘某能够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所说情况,那么根据保险法,代理人行为视为保险公司行为,代理人知晓视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公司应该对刘某进行赔付。其代理人违规操作问题应由保险公司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另外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应该做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判决。但是这里要说明一下,能拿出这样的证据,不容易!
2。我认为此案保险公司不应该做出赔付。虽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做了体检,加了保费,但其没有对自己的既往病史做出如实告知,没有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此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
3.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说“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知道此情况,但无法证明保险公司了解此情况。因此可以做出拒赔处理。
三个答案都是我自己的看法,正确与否还需官方意见O(∩_∩)O哈!
『肆』 保险问题!
1、因为该房屋的现在拥有者是李某,而刘某已不再是该房屋的拥有者,因此,不再具备索赔的资格。
2、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因为,李某没有投保。
3、刘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拿到保险赔偿金——该房屋的产权仍在刘某名下。
4、在刘某将保单转让给李某情况下,可以拿到保险赔偿金。
『伍』 保险公司代理人因与客户在办公室发生纠纷属工伤吗
不属于工伤。
保险公司为什么要用代理制模式呢?就是要回避员工福利开支。
保险代理人属于独立的经营机构或个人,独立承担开展业务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而且在中国保险代理人的收入要缴纳的税高得离谱。
各保险公司在设计代理合同与工作模式的时候,必然是找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来做的,让大家辛苦干活的同时,还把保险代理人跟保险公司的关系撇得清清楚楚一干二净。所以,如果没有强大的后台背景的话,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产生利益纷争时,代理人是一点优势都没有的。
『陆』 与保险公司代理合同纠纷向谁投诉。 本人2016年11月30号由平安公司某准课长招聘入司,一直到12
典型被坑了。你完全就是被他招去做保险代理人,你的工资是他自己支付给你的。
你直接找内勤要离职表填写,自己找相关领导签字,记得一式双份,一份给他们一份自己留。然后你接着直接去保监会投诉,一般投诉后1~2个星期左右就下工号了。记着保证金和你去不去打卡是没有任何关系,必须离职后全额退还
『柒』 保险学案例分析3
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赔,从法律角度来讲,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误而发生民事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应该是由保险公司负的,保险代理人毋须负责, 一楼的情况很奇怪啊,又不是保险经纪人为什么那个业务员要负责呢?保险代理人又不同于保险经纪人,不是独立的行为者,查查书就知道了,这个可是原理啊
『捌』 关于保险代理公司里代理人的身份问题
怎么会呢,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签的是代理协议,业务员跟代理公司签了代理合同并没有跟保险公司签合同啊,保险公司只认同代理公司,至于你代理公司怎么运作,有多少业务员,跟保险公司无关。费用结算,只会发到代理公司的账户。然后代理公司再返钱给业务员。
我是保险公司的,我只认代理公司主管级别的,不认底下的代理员。他们代理员太多了,无瓜葛
『玖』 大学保险学原理题目,麻烦各位解答一下
保险公司的说法不合理,现在车险投保人,很多都不是车主,这样的情况在保险公司车险实际操作中很多,被保险人李某是承包经营者是有保险利益的,其实实际处理中保险公司很多都没看,就把钱配给被保险人的,只是投保时和车主不一致的两个人的证件都要提供,法院处理,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正常这部车肯定有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这是国家法律规定每部车都要保的,里面的死亡伤残有11万的保额,足够赔偿受害人家属的了
『拾』 保险学案例分析
对。要是隐瞒了的话有个等待期90天,90天后发病才有的赔,现在是业务员的问题,没有隐瞒还是有的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