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流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您好!物流保险,泛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对财产,货物运输,机器损坏,车辆及其它运输工具安全,人身安全保证,雇员忠诚保证等等一系列与物流活动发生关联的保险项目。
物流保险,大致包括: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种类。物流货物保险主要提供物流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害保障。物流责任险顾名思义是对物流过程中存在的责任风险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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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物流车保险的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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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发生的损失;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等情况下,是得不到赔偿的。如果想获得这些项目的赔偿,就需要额外投保附加险。车险中的全险就不表示车辆出现任何事故的损害和人身伤亡都能够获得赔偿。车主应认真阅读车险中的任何一条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清楚每个险种具体的承保内容后再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车险。
C. 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条款
本险都可以单独投保,如: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综合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等等。还有根据货物的特性承保的专门险也可以单独投保,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等。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基本保险可以单独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保险有: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保险有:运输险、运输一切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基本保险有:基本险、综合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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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物流企业货物保险条款
财产险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应用比较多的是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险,一切险险种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责任范围一般附加险运输保险物流责任险-第三方物流的兴起是我国现代化物流的特征之一。目前第三方物流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经营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针对第三方物流方式开发了物流责任保险,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保障范围: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另外:1、帮助客户购买货运保险,但是受益人是货主,如果发生理赔保险公司把理赔款赔付给客户,但是保险公司从客户那里获得追偿权,他们有权利向你追偿,当然前提是是你们的责任,如果是天灾,就找不到你们了。
2、直接购买物流责任保险,如果是你们的责任导致了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你们了,因为你们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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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国人保物流货物保险条款
一)事实上,人保财险当时发力物流保险市场并非保险公司一相情愿,而是缘于物流企业自身的强烈愿望。
近年来,由于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传统物流迅速向现代物流嬗变。与传统的货运、货代业务相比,现代物流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不仅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同时还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如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交货、分类以及加工包装等,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物流帮助客户按照经营战略去策划物流。其业务特征与要求都决定了其与传统货运的风险相比必然大大增加。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环节来看,包装、运输、仓储、配送每一个环节无一不充满了货物毁损、盗窃、丢失的风险,带来的损失往往使物流企业承受着巨大的风险压力。而传统的货运险和财产保险由于不能实现物流过程中无缝链接,从而与物流行业的隔阂越来越大。
因此,中远、上海快急等国内一些较大的物流企业纷纷表示,从企业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物流企业迫切需要一种专业险种为其分担在物流运作过程中所承担的运输责任,同时希望尽快出现针对长途、短途、固定区域等不同情况的更为细化的保险模式,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在诸多因素的促动下,人保财险终于在2004年7月推出了专门针对物流保险的系列产品,作为国内保险市场上首家推出的物流保险产品,不仅给物流企业带来了惊喜,也使整个物流业界为之一振。
人保财险当时推出的物流保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物流责任险,另一个是物流货物险。其中,物流货物保险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开发,投保对象是物流货物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采取年度保险方式,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而遭受偷窃、提货不着或冷藏机器故障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作为附加投保运作。
物流责任保险则专门针对第三方物流方式设计,其同为年度保险产品,承保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其实际上是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附加险。
据人保财险称,物流保险系列产品的出现将企业原来无法保全保足的风险全都置于保险保障之下,实现无缝式管理。即一张保单包全年,以整体综合承保的方式满足物流整体流程的需求,从装卸、运输、仓储、加工、包装到最后的配送,为企业提供了全程的保障。使以往企业投保货运险时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造成的延误、漏保或不足额投保的情况得以避免。
(二)
在市场前景看似一片大好的情况下,2004年8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迎来了第一个客户——深圳市新科安达后勤保障有限公司。二者的合作曾一度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然而,时间过去了一年多,该项目仍然没有上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合作本身也依然是一种框架协议,至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深圳新科安达有关人士透露,与人保的合作实际上依然是传统意义模式,更多地体现在通过公司方便客户统一办理保险上。即公司为80%的客户代保货物险,由货主交保险费,公司只是代客户做这些事情,发生事故后由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代客户去保险公司办理赔款等业务。此外,公司还会为每一笔业务上第三方责任险,运输公司会上车辆险。但是,这种合作实际上已经同真正意义上的物流责任险相去甚远。
人保财险对此的解释则是,新推出的物流保险与以往的货物保险完全属于两个体系,货物保险是财产险的一种,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货主;而物流保险则属于责任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企业;货物保险保的是货物本身,而物流保险则要承担承运商责任。
出于对风险控制的考虑,人保财险声称第三方物流企业良莠不齐,企业信用得不到保障,保险公司不可能替它们承担由于其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风险。只有那些管理规范、真正的现代化物流企业才可能成为承保对象。
而当记者问及哪些属于“管理规范、真正的现代化物流企业”时,人保财险的回答是国家A级物流企业。但物流责任险是,事实上包括南方物流等5A级物流企业也并没有成为物流责任险的承保客户。记者假借A级物流企业名义索要的资料最终也只是得到了一份物流货物保险条款而已。
由此可见,虽然同时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但人保财险显然更热衷于开拓前者的市场,因为前者针对的生产型企业管理更规范。而物流责任险,在起步阶段早已胎死腹中。
中外运集团法律顾问孟于群指出,迟迟不能正常运作,同现代物流业的风险加大有关。现代物流的合约是一个对多个的关系,业务是一对一的关系,物流的过程是一个“危险的航程”,复杂多变的环节中人为风险因素太多。特别是物流的成本较低,增值服务较多,供应链的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运营风险大。尤其是在物流企业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很难控制物流保险的赔付水平,业务容易出现亏损。
人保财险也表示,无论从企业信用来说,还是从法律环境分析,国内既没有独立的《物流法》规范,也没有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的不规范、法规的不健全使得保险条款的措辞、责任的界定都难以明确。保险必须以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大大小小的物流企业良莠不齐,无疑增加了保险产品开发设计的难度。
(三)
保险公司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发生风险多导致其无利可图;物流公司则抱怨保险公司保险费率过高,承担责任过窄。二者的意见难以统一成为物流责任险无人问津的根本症结所在。
对此,中国人保公司律师齐艳铭认为,企业的抱怨源于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从风险筹划的角度来看,保险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个客观现象,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才可以最大可能地降低人为风险发生的概率。齐艳铭希望物流企业通过管理加自留的办法应对风险,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最小型,然后通过自留的方式规避风险。
而孟于群则认为,物流责任险要真正发挥其规避风险的作用,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转变观念,熟悉物流企业业务,掌握被保险人的信用程度,从而正确认识物流环节潜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味地夸大风险,不加分析地将承保范围缩小。他希望保险公司正确分析、评估物流市场的潜在价值,只有与物流企业携手共进,将我国的物流责任险市场培育起来,才能达到双赢和良性循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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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物流责任险的保险条款
总 则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入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G. 谁能提供目前保险公司采用的物流责任保险主险及附加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 .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赁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 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t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入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目的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运输该物流货物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 .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或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物流货物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退换、召回或修理物流产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物流货物造成飞行物或船舶的损害; (三)物流货物造成的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被保险人的任何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三条 责任限额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相应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责任限额。第四条 保险费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流通加工、包装物流货物的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流通加工、包装物流货物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第五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流通加工、包装的同一批物流货物,由于相同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赔偿请求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 ‘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H. 物流公司的保险有哪些
物流企业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客户的合同责任风险现在是买方市场,不少现代物流商一方面迫于商业压力而接受了客户的某些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为了招揽生意而承担无限大的责任。这些都是极其不规范的做法,蕴藏着高度的风险。现代物流业已不是过去一次性业务的运输协议,合同一旦签订下来,往往是数年之久。物流业务要求协助客户控制好存货与配送,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内将完整无缺的产品以精确的数量送到准确的地点,甚至直接上架出售。所运的货物不仅要求数量正确,还要保证质量,不能出现短少或残损,并在合同中都以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与分包商的合同责任风险物流企业是所有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中有的环节由其自己负责,有的环节需要委托分包商来具体实施。物流企业这样做既是行业惯例也是行业特征。但在实践中,物流企业必须选择资信情况好的分包商,才能降低经营成本,又可使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点。因为在与分包商合作中,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商的过失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要由物流商先承担对外的赔偿责任。所以,物流企业必须拟订一套良好的机制,选用可靠、具有专业水平的分包商,同时要有能力控制分包商的运作,配备专门人员对分包商进行调查、分析、跟进,不仅掌握其资信情况、专业水准、服务水平,而且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分析,发现问题随时解决。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风险现代物流企业要想开展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不但物流企业依赖信息系统来掌握与控制其货物,而且客户也需要通过它来随时掌握货物的动态,有时这种服务被列入条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物流企业应及时准确不间断地为客户提供货物的信息。而物流企业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二是商业机密受到侵犯。解决此类纠纷时,如果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明确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则纠纷容易解决;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既查不出原因,又确定不出责任方,则纠纷就很难解决。所以,物流企业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双方的责任,明确信息系统提供商在某种情况下需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物流实施过程中的第三者责任风险物流企业因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有时也相当惊人。如物流商使用自己的仓库存放危险品发生爆炸,或使用自己船舶、车辆发生泄漏事件,所引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等,都要承担巨额赔款。规避这一风险,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三者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建立物流综合责任保险物流企业要想防范风险,可以采取全面措施,比如:通过员工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选择和管理好分包商,提高物流企业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等等。但是物流服务过程环节多,不测因素多,加强管理可以减少人为风险,但是绝对不发生问题是不可能的。一旦发生事故,由于货物或服务项目价值巨大,物流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是难以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讲,想要在短时间内将风险降到最小范围、最低程度,应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提高企业化解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传统的车险和货险早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企业的运作需求。在物流业发达的欧美国家,物流综合保险已经被广泛接受,在我国随着物流的发展将形成一个新的保险市场——物流综合责任险。财产保险、货物运输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人身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综合包括在物流综合责任险中,并且可根据各个物流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险种。物流综合责任险中,保险对象不应仅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物流服务提供者,还应包括物流中的每个环节对象,被保险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公司、承运人、转运场、车站等。所有这些单位都可以单独投保或作为物流公司的分包人列入物流公司的保险单中。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法律责任和合同责任,即在承保前保险人对其物流合同认可的情况下,物流合同中受法律保护的责任范围都可以由保险人承担,根据责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费率。物流公司自身操作中的过错、分包人的过错等都可以归入合同责任中。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有两方面:物质损失和费用。物质损失主要指物流货物的损失,费用则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货物的召回运输费用、再次运输费用等。当合同变更时,物流企业应随时通知承保人,以便承保人了解风险的变化情况,减少或者增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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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物流货运险 保险条款
物流公司都会选择物流责任险,这个物流责任险不单单可以保货物,物流公司还可以拿这个物流责任险去工厂签到和竞标的。货运险单票就没这个优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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